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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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范本

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

(1)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公司

的股权。

(2)(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3)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或“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股东为甲方和。

鉴于: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目标公司、公司或公司

有限公司

投资方、乙方

 有限公司

原股东、甲方

 、

控股股东

债转股

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

各方、协议各方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投资额、增资价款

指投资方此轮投入目标公司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交割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

交割日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将全部投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当日。

登记日

债转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

(i)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

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人民币元

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资产处置

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二条本次投资

投资人拟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手续费由

有限公司承担)约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贷款利息为/年,主要股东或有限公司以股权、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等作为担保。

贷款期满前,投资人提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有限公司增资或者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目标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同意。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行使的方式、价格、数量

三.1方式

本次投资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万元不变。

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增资的方式获得有限公司

万股股份,以受让主要股东股份的方式获得有限公

司万股股份。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有限公司偿还投资人贷款本息后,投资人再进行缴纳增资款及支付股权受让款。

投资人有权自主决定债转股金额和实际转股方式,并可根据委托贷款的实际本息对债转股的股份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2债转股价格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格为经各方认可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限公司年月日的净利润的倍PE,即投后估值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三.3债转股数量

投资人债转股后,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万股。

第四条债权转股权行使的其他相关约定

四.1利润分配

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2反稀释条款

在交割日后,在同样的条件下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该等优先认购权的行使,需以股东提交书面认购意向书为必要条件。

4.3债转股回购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的,目标公司未能在年月前实现发行上市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回购价格为使投资人内部收益率达到;若目标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达到上市条件但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选择不上市申报或者不上市的,回购价格为使内部收益率达到。

主要股东及目标公司均对本条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

4.4.1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年、年、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

税后净利润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为准。

4.4.2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前,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各方同意按照当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比例调整债转股价格。

4.4.3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后,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投资人有权选择通过主要股东无偿股权转让或者投资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比例,亦有权选择主要股东向投资人提供现金补偿。

目标公司对主要股东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4股权调整公式:

投资人持股比例=投资人该年持股比例×该年承诺净利润/该年实际净利润

4.4.5现金补偿计算公式:

现金补偿金额=投资余额×(1-该年实际净利润/该年承诺净利润)×(1+15%N)(N指投资人债转股之日至主要股东或者目标公司返还现金日之间的年数)。

4.5董事及监事

投资人本次投资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股权投资期间)有权至少委派1名董事、1名监事。

 

4.6目标公司需经投资人委派董事同意的事项

4.6.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

4.6.2任何可能导致股份总额、注册资本变化的事项;

4.6.3出售或另行处分其价值超过目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目标公司的财产,但是,目标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之内的除外;

4.6.4修订公司章程;

4.6.5利润分配;

4.6.6在其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以外,收购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权益)或签订合同从事该等行为 

4.6.7发生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借款活动;

4.6.8承担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或担保;

4.6.9变更其主营业务;

4.6.10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金额超过50万元;

单笔或者同一会计年度累计达到50万元的关联交易。

投资人的优先受让和共同出售权

投资人本次投资期间(包括委托贷款期间和股权投资期间)至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前,主要股东转让目标公司股权,需经投资人同意。

若投资人同意则有权选择:

(1)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或

(2)同等条件等比例地出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4.8清算优先权

投资人选择债转股后,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优先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获得清算财产分配,投资人清算收益应使内部收益率达到%。

4.9其他条款

4.9.1若主要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在投资退出、基于公司业绩的股权调整、增持或减持公司股权、董事会及股东会的表决权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且较投资人更为优惠的特殊权利,投资人亦有权同等享有。

4.9.2本协议项下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可由投资人指定的投资人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人的其他关联方享有或履行。

第五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5.1.1有限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资质;

5.1.2迄今为止,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

5.1.3有限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有限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5.1.4有限公司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

5.1.5有限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乙方;

5.1.6向乙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5.1.7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

5.1.8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有限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5.3充分披露

5.3.1就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

有限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目标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5.3.2就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5.3.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4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如下承诺:

5.4.1本协议签署后,有限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交割日前,如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或者未经投资方同意的关联交易,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控股股东同时承诺,若届时目标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导致任何损失,则控股股东将补偿投资方因此所遭受之损失;

5.4.2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债转股前目标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乙方披露的,则该等责任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

5.4.3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债转股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目标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目标公司可能遭致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赔偿责任或缴纳罚金;

5.4.4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债转股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债转股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

5.5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5.5.1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其本身及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

就此而言,“竞争性合作”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并且确定相关的高管人员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人员的范围)的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行业。

 

第六条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6.2.1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6.2.2本次投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6.2.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的陈述和保证)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6.3各方同意:

6.3.1如果本协议根据以上第6.2.1项、第6.2.2项的规定终止,各方均无需向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各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任何一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6.3.2如果本协议根据第6.2.3项的规定而终止,各方除应履行以上第6.3.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第七条保密

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所获悉的其他方的资料,如该等资料尚未公开发表,则应视为机密资料,并负有永久保密义务。

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公众或第三方公告(法律规定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所要求做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

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2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各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8.3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税费

9.1各方同意因本次投资而产生的任何税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分别承担。

9.2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订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或间接承担、蒙受或向其提出的一切要求、索赔、行动、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公告

除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获协议他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不得发表或准许第三人发表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或与本协议任何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

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通知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必须按本协议文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另一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报、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第十四条不得让与

未经本协议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分割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法律而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不放弃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赋予的任何权利,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十七条正本

本协议正本份,无副本。

正本由方各执贰份,其余壹份交目标公司存档,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修订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

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

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

(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

如果没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二、合同形式:

1、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

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约定担保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

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

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

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

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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