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公需课程作业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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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公需课程作业最新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
200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
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告上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权利容的双重性
权利有四个要素:
主体、客体、容和目的。
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围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应承担下述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享有专有出,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权。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出版者的义务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围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
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容的。
(二)创造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一)独占实施权
(二)进口权(三)转让权(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标记权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容上有什么区别?
答: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不能是永久的,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说是对专利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指法律允许的对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利用。
这些对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用,可以不经专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合理利用:
1.先用权人的利用
2.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3.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5.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
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或者经营者用以表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和区别的标记。
第一,对他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控,商标人应通过自己饿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检索,了解他人申请和注册商标情况,如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对自己的商标权可能构成损害的注册或申请,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通过商标异议,争议和诉讼主权利。
第二,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监控,对正在发生的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一般商标侵权的,如果情况很紧急,建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保护,其特点是及时、效率高,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行政保护不能就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只能调解,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特点是程序性强,主要就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判决。
在诉讼开始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如果是商标假冒,就涉及到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商标权人有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联合执法,然后比较确定涉嫌犯罪,对情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建议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其特点是法律手段比较有力和全面,能对付各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情况显著轻微,可向法律自行解决,由法律直接受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括假冒行为发生地,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销售等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
一、商标概述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4)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的功能
1.标示来源
用以识别或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2.保证品质
消费者认牌购物,激励经营者保证产品质量。
3.广告宣传
借助商标宣传产品,增强品牌效应。
三、商标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1)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
商标权注册申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申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者就容易被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此案中两个企业同属于商标注册的同一类商品,即衣服鞋帽类。
如果奴绅注册到食品类、家具类,耐克公司就不会对其商标注册这么敏感。
当然发过来说,很多知名企业也应该注意其他企业搭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保护自身利益。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答: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因为那样容易辨别,很轻易就能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
一、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人民法院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和《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对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主要表现为:
1.自然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刑罚。
24、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该以什么为基本证据?
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围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