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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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2.4指挥关系

2.5技术支撑队伍

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分级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5.2责任追究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4经费保障

6.5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7.4预案更新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则7.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省内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辽宁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市、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海事局、辽宁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辽宁分社、省电力公司。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在省环保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指挥部应派员指导。

当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2.5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应急监测队伍

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省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由省环保厅组建省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

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

12369)。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2.4指挥关系实施。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2分级响应行动

4.2.1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利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部或事发地周边省(自治区)支援;

(5)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2Ⅰ级应急响应

对于实施II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

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级政府)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报告信息。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下:

报告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报告内容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立即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时上报环保部

省环保厅

接到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环保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省内各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省内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省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或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外办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4.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3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和遥感等快速信息获取手段,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结合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控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安全防护

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7应急结束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5.2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应及时开展。

对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省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省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

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内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6.2装备物资保障

省内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省内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

 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指挥部有关各成员单位、省内各级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4经费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等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合理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当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时,可向上级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6.5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省指挥部办公室为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源单位,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

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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