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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年北京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国家林业局

试行日期:

年月日

××××出版社

年北京

前言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编制任务,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仔细分析了目前国内外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了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遵循勤俭节约原则,在考虑森林生态站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森林生态站的发展趋势,确定了本标准内容。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相关单位专家意见。

主编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仔细修改后,由主管部门召开全国审查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

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标准。

请各单位在本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号,邮政编码: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郭浩王兵丁访军姜艳高伟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观测设施

第五章建设标准

第六章仪器设备

第七章人员配置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适应林业宏观决策和满足森林生态站长期观测研究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提高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森林生态站的观测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生态站建设。

第四条本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森林生态站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功能齐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根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的规定,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基础上,确定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的构成。

第八条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由观测设施、综合实验楼、辅助设施、仪器设备等部分组成,见表。

表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构成

建设构成

建设内容

观测设施

集水区、水量平衡场、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的建设

综合实验楼

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建设

辅助设施

观测用车、道路、水暖电、通讯设施、宽带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

仪器设备

水文观测、土壤观测、气象观测、生物观测、通量观测以及数据管理等各种设备的购置

注:

项目构成未包括土地征占用。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九条森林生态站选址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及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中森林生态站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学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种监测设施布设的可行性。

三、不受筑路、开垦等土地利用方式及放牧的影响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地方。

四、具备可靠的电源、水源和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第十条森林生态站建设条件:

一、森林生态站必须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建立森林生态站的批文。

二、森林生态站建设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有共建或合作协议。

三、森林生态站建设必须要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四、森林生态站项目建设要明确研究人员、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比例。

第十一条综合实验楼的选址应充分利用现有水电、交通和通信等外部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依据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

二、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和区域等方面的差异性,突出区域特色。

三、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数量应根据森林生态站区域内地带性森林类型(主要优势树种)的观测需求,以及地貌、坡度、坡向、岩性、土壤等确定。

第四章观测设施

第十三条观测设施包括测流堰、水量平衡场、坡面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林内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生态要素观测设施,观测设施构成见表。

表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观测设施建设

设施

名称

地面气象观测场(处)

林内气象观测场(处)

测流堰(个)

水量平衡场

(个)

坡面径流场

(个)

固定样地(个)

综合观测塔(个)

数量

第十四条地面气象观测场和林内气象观测场建设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测流堰的建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水量平衡场和坡面径流场的建设以各站区主要林型为建设数量依据,面积不应低于100m2。

第十七条测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区的建设面积不应低于10000m2,且集水区应为自然闭合小区。

第十八条固定样地建设以常规样地为主,地形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考虑大样地,常规样地面积不宜低于20m×20m,大样地面积不宜低于5ha。

第十九条综合观测塔为开敞式,建设高度不应低于林冠层的~倍,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20m。

塔底面积以1m×1m为宜,不应超过4m2。

综合观测塔应配备避雷设施,防雷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综合实验楼是森林生态站观测与研究人员从事实验与生活的场所,包括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两部分,其建筑总面积应为~。

第二十一条功能用房是指实验室、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主要是指科研观测人员的单身宿舍、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包含的各类用房建设面积按照表的规定执行。

表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综合实验楼与观测用房建设

综合实验楼()

总面积

功能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办公室

实验室

会议室

档案室

合计

单身

宿舍

厨房

餐厅

卫生间

其它

第二十二条综合实验楼抗震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辅助设施包括观测用车、道路、供水、供电、暖气、通讯设施和网络等方面,见表。

表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辅助设施建设

观测用车台(辆)

主干道路

()

水、电、暖气和通讯设施

标志牌、围墙等

网络建设

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变压器、输水管道、暖气管道、锅炉、水塔等

站区标志牌个。

每个观测设施标志牌至少个。

围墙500m。

宽带接入局域网

第二十四条森林生态站供电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电力部门的设施,确有困难的,应按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预算和建设(包括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等)。

森林生态站的供电应满足照明和仪器设备运行的需要,室内外照明应满足全天候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给排水系统包括输水管道、排水管道和水塔等建设。

供水、暖气等建设应满足森林生态站人员全年观测研究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主干线道路是森林生态站与站区外道路连接的设施,其建设宜控制在20XXm以内。

第二十七条森林生态站的标志牌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应有森林生态站的名称和网络徽标。

观测设施标志牌应详细注明观测设施的名称、功能、面积和建设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森林生态站的宽带应接入局域网。

第二十九条观测车辆宜为越野车型。

第六章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精度、范围、自动观测和存储功能好的设备,应能满足《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观测指标的观测,并要求应有较好的扩展性。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和辅助设备等,包括水文观测、土壤观测、气象观测、生物观测、通量观测以及数据管理等各种设备的购置,具体内容见表。

表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仪器设备建设

类别

仪器设备

主要功能

建设数量(台、套)

水文观测

植物液流测定系统(套)

测定树干液流及树木蒸腾

水位、流速测定系统

测定流域出水口水位和流速

水文蒸渗测定系统

蒸渗仪系统是研究水分平衡、物质平衡、土壤溶质运移

多参数水质监测仪(套)

用于多种有机物质和无机离子的方便测定

土壤观测

土壤水分测定系统(套)

测定土壤的水分含量

露点水势仪

测定土壤露点水势

土壤氮循环监测系统

监测土壤中氮的循环过程

土壤土壤导水率

测实验室非饱和导水率和野外饱和导水率

土壤水分特征曲线测定系统

用于实验室进行水分特征曲线及其滞后现象的研究,是研究土壤与水分之间物理关系

气象观测

气象观测仪器(套)

观测各种气象要素

自动气象站(套)

自动采集和存储各种气象要素

梯度气象站

自动采集和存储气象梯度观测要素

生物观测

冠层分析仪(套)

测定叶面积指数

年轮分析仪(套)

对树木生长锥样芯或年轮盘片进行树木年轮与密度的测定

根系分析系统(套)

用于非破坏性地动态追踪分析根系形态因子,能够将根系相关数据定量化

径向生长仪(套)

用于测定树木的径向生长

超声波森林测高仪(套)

用于野外进行高度、距离和水平距离的精确测量

便携式叶面积仪(台)

用于测定树木叶片的面积

光合测定系统(套)

用以测量植物叶片的光合速率、

蒸腾速率、气孔导度等与植物光合相关的参数

通量观测

水汽通量观测系统(套)

用于森林冠层水汽通量的测定

廓线系统(套)

用于测定不同梯度的浓度

大孔径闪烁仪(套)

开展区域和景观水平森林生态系统碳水循环观测

土壤碳通量观测系统(套)

用于土壤的释放量的测量

其它观测

连续自动分析仪(套)

用于水体、土壤、植物提取液及其它样品快速分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套)

用于微量元素的分析

凯氏定氮仪(套)

用于测定物质中的氮含量

差分式(套)

用于边界、面积等测定和定位

气相色谱仪

用于永久性气体和沸点低于400℃的气体、液体及气、液混合物分析

数据管理

数据传输设备

用于数据发射、接收和传输

数据处理和分析设备(笔记本、电脑等)

用于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

辅助设备

水暖设备

办公设备

第七章人员配置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在森林生态站所有人员配置中所占比例不宜低于,其中研究人员应占以上,观测人员占。

第三十三条森林生态站应具备的人员结构和数量要求,见表。

表森林生态站人员配置(人)

管理人员

研究人员

观测人员

合计

备注

~人

~人

~人

~人

研究人员要有高级职称(含高级职称)人以上,以博士学位为主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件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观测设施┅┅┅┅┅┅┅┅┅┅┅┅┅┅┅┅┅┅┅┅┅┅┅

第五章建设标准┅┅┅┅┅┅┅┅┅┅┅┅┅┅┅┅┅┅┅┅┅┅┅

第六章仪器设备┅┅┅┅┅┅┅┅┅┅┅┅┅┅┅┅┅┅┅┅┅┅┅

第七章人员配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目前我国已建立森林生态站多个,建设内容和规模差异非常大,难以进行联网研究。

据《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到年要发展到个,各森林生态站在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观测指标及观测方法等方面的不一致,致使观测数据千差万别,难以比较,无法满足网络化研究和回答林业重大科学问题的需求,因此规范建设十分必要。

第二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标准编制是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为编制、评估、审批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应遵守的国家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构成的依据。

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构成应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的规定。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构成要素。

森林生态站工程建设项目由综合实验楼、观测设施、辅助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配置等部分组成。

观测设施包括测流堰、水量平衡场、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林内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生态要素观测设施。

综合实验楼包括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两部分。

功能用房主要是指实验室、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等;

辅助用房主要是指科研观测人员的单身宿舍、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辅助设施包括观测用车、道路、水、电、通讯设施、宽带和网络等方面。

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和辅助设备等,具体包括:

水文观测、土壤观测、气象观测、生物观测、通量观测以及数据管理等各种设备的购置。

人员配置是指森林生态站应具备的人员配置结构和数量要求。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站址选择的依据和要求。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及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的要求,森林生态站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科学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种观测设施布设的可行性。

三、不受筑路、开垦等土地利用方式及放牧的影响,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地方。

四、具备可靠的电源、水源和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第十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

森林生态站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森林生态站必须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建立森林生态站的批文。

二、森林生态站建设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有共建或合作协议。

三、森林生态站建设必须要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四、森林生态站项目建设要明确研究人员、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比例。

第十一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综合实验楼的布设依据。

综合实验楼的选址应依托现有水电、交通和通信等外部条件进行。

规定了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依据、布设条件、布设原则和布设数量。

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进行。

二、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应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同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和区域等方面的差异性,突出区域特色。

三、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的布设数量应根据森林生态站区域内地带性森林类型(主要优势树种)的观测需求,以及地貌、坡度、坡向、岩性、土壤等确定。

第四章观测设施

第十三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观测设施构成。

第十四条说明了地面气象观测场和森林气候气象场的建设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森林气候气象场建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说明了测流堰的建设依据。

测流堰的建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说明了水量平衡场和坡面径流场建设数量的依据和面积。

第十七条说明了测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区的建设面积和和集水区的要求。

测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区的建设面积不应低于10000m2,且集水区应为自然闭合小区。

第十八条规定了固定样地的建设要求和面积。

第十九条规定了综合观测塔的建设要求。

第五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了野外综合实验楼的构成及面积。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构成及面积。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野外综合实验楼抗震标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观测车辆的购置要求。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水、电、暖气设施和主干线道路的建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说明了标志牌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网络建设要求。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观测车辆的购置标准。

第六章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规定了仪器设备选择要求。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应配备的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

第七章人员配置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研究和观测人员所占比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森林生态站应具备的人员结构和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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