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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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附件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62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19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2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额不足一千万的,处一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千万以上不足三千万的,处二万元罚款。

投资额三千万以上不足五千万的,处三万元罚款。

投资额五千万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四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施工单位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套工工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

进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进行非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6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8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少设置任何一项,处以二万元罚款,以后每增加一项,加罚二万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一个品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以后每增加一种,加罚一万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以后每增加一种,加罚一万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一个品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以后每增加一种,加罚一万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套未评价的装置处以一万元罚款;每发现一套未备案的装置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一套设备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套设备处以二万元罚款,每一品种产品、原料处以五万元罚款,发现有剧毒品的,处十万元罚款;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经营数量不足十箱的,处二万元罚款;经营数量十箱以上不足五十箱的,处五万元罚款;经营数量五十箱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供应数量不足十箱的,处二万元罚款;供应数量十箱以上不足五十箱的,处五万元罚款;供应数量五十箱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二万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经营数量不足一箱的,处一千元罚款;经营数量一箱以上不足五箱的,处三千元罚款;经营数量五箱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三千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劳动的,处一万元罚款;接受中小学生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处五千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一万元罚款。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0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五千元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二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9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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