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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细则修改稿》

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维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奖惩管理

2.1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行、持续、稳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

2.1.1职工必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1.2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职工、带领职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

2.2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业绩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2.3对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2.4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采取职工个人自觉遵守,职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

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

3奖励

3.1对于工作表现、生产经营等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3.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

3.1.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

3.1.5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3.1.6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3.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3.1.8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管理责任者业绩显著的、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的;

3.1.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3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公司批准;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公司上报。

3.4对职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

职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3.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6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4惩处

4.1对职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对于职工的惩处,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公司审批;对厂部助理及以上人员的处理由公司人事(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3对员工的行政处理种类有:

4.3.1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3.2组织处理:

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4.3.3经济处罚:

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

4.4对于有《惩处实施细则》(见附件2)所列行为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反规章制度情况和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

4.5对于《惩处实施细则》未规定,但危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情节严重确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比照《惩处实施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4.6对受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设立考察期。

考察的期限、奖金和岗效工资、工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4.6.1行政警告处分的:

考察期为两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3系数,停发2个月工龄工资,停发1-3个月奖金;

4.6.2行政记过处分的:

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3个月工龄工资,停发3个月奖金;

4.6.3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6个月工龄工资,停发4-6个月奖金;

4.6.4留用察看处分的:

考察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岗效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改发生活费。

生活费按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7除《惩处实施细则》所列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外,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7.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两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7.2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考察期间有《惩处实施细则》中所列行为之一的;

4.7.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8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受行政处分职工在考察期间表现好的,有本办法第3条规定获得公司奖励的,经批准可提前恢复。

4.10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按合同约定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4.11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4.12对职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归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4.13受惩处的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3.1调解委员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执行);

4.13.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4.1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5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并造成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1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4.17对职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4.1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公司人事(组织)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本办法所称的负领导责任者,是指室车间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5.3责任人员分为: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5.3.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5.3.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3.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4本办法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5.4.1各类事故的定性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专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5.4.2虽不列入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对生产和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巨大损失;

5.4.3对公司或下属有关单位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包括信誉、形象、地位)的为重大损失,对国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为巨大损失。

5.5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档。

5.6对于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5.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处理时可作为情节方面考虑。

5.8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司法、法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结论为准。

5.9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补充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各类奖励项目

附件1

序号

类别

项目

奖励内容

1

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奖

对部门的奖励与部门生产经营管理绩效考评结果挂钩,对职工个人的奖励与职工绩效考评结果挂钩。

公司重点工作推进奖

对影响公司当年生产经营的部分全局性、阶段性、难度较大的重点、难点工作以及瓶颈、薄弱环节予以重点推进,评价结果与设定的推进奖挂钩,主要奖励推进业绩较为突出的部门和职工。

科技奖

科技推进奖、项目结题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改推进奖及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贸易奖等

2

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奖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荣誉奖;文明单位创建组织推进奖;企业文化推进奖等

3

先进表彰

公司综合荣誉奖

1、金(银)牛奖

2、

3、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公司单项荣誉奖

1、曾乐创新奖、敬业奖

2、

3、重大科技进步奖

4、

5、立功

公司条线工作评比表彰

1、工会先进评比表彰:

2、

①公司劳动竞赛

②先进女职工

2、共青团先进评比表彰:

①共青团系统先进评比

②公司团委先进评比

3、标准化作业推进奖

4、作业长制推进评比

5、质量管理先进评比

6、交通安全先进评比

7、安全先进评比

①零事故单位奖

②优秀管理车间奖

③无违章班组奖

④安全型员工奖

8、环保、绿化、职业卫生、计生等评先

9、自主管理、合理化建议先进评比

10、设备管理先进评比

11、能源管理先进评比

12、先进操作法评比、技能操作竞赛

13、班组建设评比

14、宣传、宣传思想工作先进评比

4

劳动竞赛

劳动竞赛奖

根据公司当年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行设项,并推进奖励。

5

人才教育

人才教育奖

宝钢人才奖励基金、宝钢教育奖励基金、企业教育奖、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奖、优秀教师奖、优秀培训工作者奖、自学成才奖、优秀学生奖、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

6

其他

有关奖项

其他对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附件2

惩处实施细则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未及时考勤的

每发生一次减发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的5%

2、弄虚作假涂改考勤

直接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重复发生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迟到、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工作岗位的

违反其中一项,每1小时减发当月奖金的2%;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4小时及以上的,当日按事假处理。

当年度发生两次的,予以警告处分。

4、未按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早退、溜岗的

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情节严重影响大的给予行政处分,时间按旷工处理;主要领导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的5%-10%。

当年度发生两次的,予以警告处分。

5、工作时间打瞌睡、睡觉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10%-30%,主要领导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

6、工作时间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书刊、电子读物或上网聊天的

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主要领导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

7、擅离生产、工作岗位或串岗的

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工作时间干私活的

减发当月奖金20%-30%,使用公司材料的按价赔偿

9、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的,参与打牌、下棋、及在工作场所喝酒的

减发当月奖金的10%-20%,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场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处分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0、工作时间参与赌博的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岗位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场不予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11、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12、旷工6天及以下的

给予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未及时处理失职的,减发当月奖金的10%

13、旷工7天及以上的

解除岗位聘用,主要领导责任者未及时处理失职的减发当月奖金的20%

14、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未及时处理失职的减发当月奖金的50%

15、工作时间从事以谋取个人经济收入为目的活动的;或利用病事假兼职、变相兼职从事以谋取个人经济收入为目的活动的

解除岗位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反工作制度

1、违反诚信经营守则,刁难用户或客户、服务态度恶劣,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岗位聘用;情节严重的,停发主要领导责任者奖金1个月,或与责任者同等处理

2、发生生产操作事故的

一般生产操作事故的,视情节直接责任者停发当月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生产操作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岗位聘用,发生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重大生产操作事故,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设备管理规定导致设备故障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二、违反工作制度

4、发生设备事故的

导致三级(含三级)及以下等级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40%~100%,主要领导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20%~50%;导致二级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主要领导责任者停发当月奖金;导致一级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5、违反质量纪律的

发生一次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重复发生的减发当月奖金的30%-50%

6、发生质量事故的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停发当月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岗位聘用;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

7、违反能源管理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

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情节严重的减发当月奖金的30%-50%,或给予行政处分

8、违反“宝钢员工35条、管理者30条”安全规定的

发生一次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重复发生的减发当月奖金的30%-50%

9、违反“区域安全负责制”规定的

发生一次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重复发生的减发当月奖金的30%-50%

10、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

视情节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

11、违反消防、保卫规定造成后果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二、违反工作制度

12、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被司法机关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13、违反环保规定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主要领导责任者减发当月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

14、违反厂容厂貌规定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

15、违反标准化作业的

发生一次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重复发生的减发当月奖金的30%-50%

16、违反厂区封闭和进出厂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减发当月奖金的10%~30%

17、违反保密规定的,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情节较重的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三、违反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者作出相违背的决定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2、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政策的,或者对此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3、对员工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推诿、放任,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访、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6、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尊严、企业形象或利益的

7、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

8、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制度

1、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人员选拔、任用、聘用规定的,或者用人失察失误的

3、在录用、考核、晋升等工作中,为本人、其他人员或者单位谋取利益的

4、临时组团赴国内、国(境)外实施公务活动的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内、国(境)外的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5、以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不正当形式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6、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五、违反廉洁自律制度

1、无偿购买物品,或者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方式占有财物,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

 

涉及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涉及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

涉及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3、将本人或者亲友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的交通、住宿、留学等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的

4、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或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共财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贵重财物的,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

6、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及违反规定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行为

7、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8、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9、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1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的

11、用公款购买住房、车辆等高档物品归个人所有的

12、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六、违反经营、财务制度

1、以单位名义将国有和集体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情节较轻的

涉及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涉及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岗位聘用;

涉及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企业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经济赔偿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个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回扣、手续费等,情节较轻的

3、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或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5、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

6、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7、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8、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9、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

10、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的收入的

11、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的

1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企业款项或补贴的

13、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1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六、违反经营、财务制度

1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1、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设备、质量、技术和操作事故的,或者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医疗、食物中毒、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给国家、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4、敷衍失职,违规操作,致使公司财物被侵占、挪用、诈骗等,以及其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的

5、在工程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由于违反有关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盲目上马、购进不合格不适用的技术、设备或放纵质量检查监督的

6、在物资储运过程中,因违规操作,管理混乱,致使物资灭失、损坏、变坏的

7、对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8、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漏报的

类别

具体违反规章制度内容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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