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243404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8.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docx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平安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

 

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

 

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

 

设施平安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年12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缺乏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缺乏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缺乏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三、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分级与第一条“生产平安事故分类标准〞一致。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五、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长城钻探公司〕

 

参照?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和?

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件〔Ⅱ级〕、一般环境事件A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B级〔Ⅳ级〕。

1、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或5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疏散群众超过1万人;

(4〕Ⅰ、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

 

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件。

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

 

件:

〔1〕发生3-9人死亡,或10-50人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5000万元,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15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的污染事件。

3、一般环境事件A级〔Ⅲ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

 

般环境事件:

(1〕发生1-2人死亡,或3-9人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1000万元,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

 

4、一般环境事件B级〔Ⅳ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

 

般环境事件B级:

 

(1〕发生1-2人中毒〔重伤〕,或3-9人轻微中毒〔轻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作业区域纠纷,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左

 

右;

〔3〕发生油品或钻井液泄漏量为5吨以下。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部2002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七、放射事故〔环保总局2006年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平安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

 

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响或不良反响。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九、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类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平安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