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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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30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涂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次或未满一个月的。
3.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一次或未满一个月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两次(含两次)或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两次(含两次)或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30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侵占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2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32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3
对社会团体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29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经调查,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撤销登记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4
对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以非公募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0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5
对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2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情形撤销登记: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6
对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41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1、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次或未满一个月的。
2、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印章一次或未满一个月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两次(含两次)或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2、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印两次(含两次)或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设立分支机构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行为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撤销登记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撤销登记
9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7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0
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养老机构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设立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八项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大连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2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2.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建议登记机关取缔或者注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
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权限: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13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情形的处罚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2.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