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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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节约成本,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储存3个月以上或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三条单体使用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报,经机电技术部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第四条物资分部负责落实规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相关证件齐全。

第五条物资管理科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六条机电技术部负责单体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单体支柱进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

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挂罚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的机电区长是本单位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负责人,并设一名兼职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移交、验收和挂牌等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型号规格、使用地点、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等,并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移交,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责任人100元。

每班设专人对在用支柱进行一次编号、完好状态、有无渗漏液的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支柱,换下来的支柱要尽快升井检修。

第八条机修厂负责落实单体支柱的地面维修保养工作;落实建立支柱维修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并如实打印检修报告。

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单体支柱的领取使用回收

第九条单体支柱的领取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通过填报用料审批单领取单体支柱,物资管理科根据审批单进行统一发放。

井下使用的单体必须保证编号完好,上齐三用阀并封堵三用阀进液孔,下井前,必须在地面做好压力和性能试验,不合格品,严禁下井使用。

使用单位应把升入井的支柱编号如实记录交机电技术部备案。

否则,处罚发放人、领用人各50元/棵。

第十条单体支柱的使用

1、根据现场巷道高度,选择合适的支柱规格;根据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小,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

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在使用单体支柱前均应由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有关单体液压支柱技术特征、构造、工作原理及使用操作方法为主要容的技术培训,现场单体支柱管理使用人员对以上问题不清楚的,每次对本人处罚200元,并挂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3、第一次使用或修理后第一次使用的单体支柱,为防止漏气倒柱,必须将缸体的空气排放干净。

排放方法为:

反复注液、排液,直到排净为止。

4、支柱前,必须检查支柱的外形零件是否齐全,支柱有无弯曲、凹陷、缺爪和漏液等现象,有一项不合格不得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棵。

5、支护高度超过支柱最大允许高度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柱底部垫木板、矸石等临时措施支设,否则对相关人员记严重“三违”。

6、支柱移至预定支护地点后,要先用注液枪的乳化液把三用阀注液嘴的污物冲洗干净,然后将注液枪插入三用阀中并用锁紧套连接好。

7、支护支柱时,应注意:

(1)单体支柱应穿鞋带帽,垂直于顶底板,并有一定迎山角,迎山有力,使支柱处于垂直受力状态且不易推倒,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

(2)为了便于撤柱及搞好安全,支柱时要保持三用阀和顺槽平行,注液阀口朝向采空区。

(3)支柱与运输机械应有适当距离,避免撞坏油缸、手把体和三用阀。

(4)支柱顶盖的四爪应卡在顶梁花边槽上,不允许将四爪顶在顶梁上或顶梁接头处。

单体顶端刚性接触面需垫木片。

(5)注液枪用完后,应挂在支柱手把上,禁止将注液枪抛在底板上,禁止用注液枪砸三用阀,要防止注液枪管缠绕打结或被煤岩埋住,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6)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支柱,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处理漏液的三用阀。

(7)支柱的柱距、排距、迎山角等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8)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栓防倒绳。

(9)支柱工用手抓支柱时,应使掌心向上,防止升柱过程中顶板掉落小块矸石砸伤手背。

8、使用中的支柱,不得超行程使用,活柱量小于200mm时,应及时回撤,更换支柱,以免压死支柱。

9、禁止用锤、镐等金属物体猛力砸打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损坏支柱;若支柱被压成“死柱”,只能采用挑顶或卧底方法取出,不允许爆破、锤砸或绞车拉拽。

10、回柱前要检查周围顶板,支架是否完好,如有断梁、缺柱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处理后方可回柱。

11、回柱要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

回柱时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工作,要清理好退路,打好护身支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员。

12、当顶板来压和遇到其它险情时,要停止回柱,待处理后再回撤。

13、大面积悬顶和顶板压力过大时,不得人工回柱,应用绞车远距离回柱或用其他安全方式回撤。

14、回柱要严格执行八大要领:

一问(问顶)、二松(松悬矸)、三清(清后路)、四支(支好作业规程规定的特殊支柱)、五喊(喊附近人员注意)、六回(回支柱、顶梁)、七运(运出支柱、顶梁)、八竖(回出的支柱竖放)。

15、单体液压支柱卸载时,必须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远距离卸载,卸载时,必须由小到大逐渐卸载,待顶板稳定,支柱脱离顶梁后,方可快速卸载。

16、回撤下来的支柱,应顶盖朝上竖直靠放,不准随意横放;若“三用阀”损坏,应及时更换,换下的损坏三用阀不得随意乱扔,统一管理,上井后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丢失按照新柱阀原价处罚责任人。

17、支柱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准随意摔砸。

18、短期不用的支柱,应将柱液体放尽,封堵三用阀进液孔,防脏物进入,否则每根单体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19、为保护好柱子的光洁度,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段放炮时,必须将该段及上、下10m围的支柱用皮带保护好,并在皮带两头栓好挂钩,皮带必须挡住活柱体,不使用皮带遮挡严禁放炮。

20、严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体。

21、支柱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抽查2%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必须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必须全部上井检修。

2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经过顶板压力观测,作为编制“规程”和支柱选型的依据

第十一条单体支柱的回收

1、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支柱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在更换下来或维修周期到期后2天组织升井;各单位工作地点存放的单体支柱不再使用时,应在2天组织升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对升井回收的单体支柱,必须经机电技术部支柱管理员的鉴定,按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指定的地点分类存放,并开具入库验收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3、物资管理科存放的支柱实行挂牌管理,牌上注明“备用”和“待修”字样,且注明规格、数量。

4、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经机电技术部鉴定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5、使用单位每丢失一颗单体支柱,经机电技术部确认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机电区长各100-300元。

第四节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现场支柱的管理

1、使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具体落实支柱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支柱使用安全;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跟班区(队)长对所跟班次负全责。

2、单体支柱现场实行喷号管理,字体规格为:

“300*200”,综采队喷“白”色,采一工区喷“红”色。

3、使用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柱,整齐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

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

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每班应设有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处理一般故障等。

支柱管理人员应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必须交清支柱数量、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做到书面交接,有档备查,否则对交接人每人处罚100元。

5、支柱正常使用时不允许承受侧向力,贴帮柱与煤避距离应大于0.2m,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

6、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7、除三用阀外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换和修理,否则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

8、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否则每颗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9、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

10、现场安检员应协助所在区队抓好支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支柱完好,支护有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处罚安监员200元。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单体支柱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以及打上窜下滑单体时,要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所有操作人员在扶柱或升柱的时候,必须将单体支柱用麻绳或其它可靠锁链栓牢。

升柱时缓慢供液使支柱顶紧,暂停供液,待所有人员撤到5m以外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后,再由支架工进行远距离供液。

(2)调整液压支架时,支柱严禁打在液压支架的立柱上,必须有防止单体支柱崩出的可靠有效措施,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部在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操作和观察。

(3)支柱支设或回撤时,必须认真观察分析支柱受力可能倾倒的方向,做到心中有数,严禁盲目蛮干。

(4)单体液压支柱与金属接触处,要垫木板进行防滑处理。

2、使用单体支柱作特殊使用时,除严格执行本使用规定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单体支柱损耗考核管理

1、使用单位应每日上报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做到准确无误;对于当班丢失的支柱,由跟班区长负责落实到班组、人头,无法落实到班组、人头的,由跟班区长负责。

2、机电技术部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应每月统计一次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对失修支柱,由机电技术部统一安排修理维护;对于丢失的支柱和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支柱,由机电技术部月底负责统计考核,当月结算。

第五节检验和维修

第十五条维修总则

1、机电技术部负责落实支柱的日常修理及大修工作。

2、除三用阀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维修。

3、维修后的支柱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第十六条日常维修

1、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

2、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

3、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

第十七条大修

1、支柱除日常维修外,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大修周期:

支柱2年,三用阀1年,注液枪1年。

2、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3、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注式支柱还需要更换工作液。

第十八条技术要求

1、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有资质的定点厂家产品,并由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MT112标准中5.3.6、5.3.7条的规定。

4、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缸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径公差为H10修复时按H11检查。

(2)油缸工作行程,孔表面不允许存在锈蚀和麻坑。

(3)活柱直线度、外径公差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两级。

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图纸要求降一级。

(4)活柱表面修复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表面无凸出部位,表面允许留有轻微凹坑或划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必须有镀层覆盖,不露基体。

(5)所有零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对于因拆卸、保管不当而造成变形、擦伤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装配。

(6)零件配装前应仔细清洗,严禁用棉纱或棉织物擦拭密封面。

(7)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8)维修好的外注式支柱,应将腔乳化液放尽。

三用阀注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9)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放置,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空气干燥的室。

第十九条检验

1、支柱检验项目主要有支柱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安全卸载阀开启压力;卸载手柄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卸载速度的快慢,卸载时作用力的大小以及零件是否齐全、有无机械损伤;外观有无漏液现象,外表防腐处理是否完好。

2、检验项目分全检(每根支柱都应检验)和抽检。

3、检验方法应符合MT112标准中第6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密封试验时待压力稳定1min以后开始考核。

4、检验项目及性能要求见下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性能要求

检查类别

备注

1

操作性能

升柱

外注式

无卡柱,限位装置可靠

泵压15—20MPa

注式

mm/每摇一次

高度1.4米以上支柱≥15

高度1.2米以上支柱≥10

泵缸80mm支柱

降柱

外注式mm/s

降柱速度:

100mm缸径支柱≥30

63~80mm缸径支柱≥50

注式

Mm/s

降柱速度:

1.4米以上支柱≥25

1.4米以下支柱≥15

初撑力,kN

1.4米以上支柱≥70

1.4米以下支柱≥60

外注式支柱不作此项

2

安全阀

开启特性

流量为20~40mL/min时,开启值不小于0.85倍额定工作液压,不大于1.1倍额定工作液压

压力—时间特性

流量为90~110mL/min时,测得阀的流曲线应满足:

在安全阀额定工作液压的85%~110%区间,曲线全长压力波动值不大于额定工作液压的15%

0

每条曲线滥流总量为1L关

密封性

不低于安全阀额定压力的85%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3

单向阀卸载阀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注式支柱卸载阀不单独检验

外注式支柱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4

支柱密封性能

高压密封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允许渗漏

0

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低压密封

密封压力为2MPa,

a.2min不允许压降

b.4h不渗漏

0

5

高压焊缝强度检验

1.5倍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2min不得渗漏

重新补焊或修复的高压焊缝

6

注液枪焊缝强度检验

1.5倍泵站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2min不得渗漏

重新补焊或修复的高压焊缝

7

清洁度

支柱,mg/根

平均≤60,起重最高一根≤70

0

三用阀,mg/根

≤10

0

注:

1、表中“√”表示该项目全检;

2、表中“0”表示该项目抽查。

第六节单体支柱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条件

1、超出支柱使用寿命。

2、使用期凡不能修复、改制;经修复、改制仍不能达到维修标准;支柱维修费超过原值1/2的均应予以报废。

3、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两件作为一根统计报废数量。

4、报废的支柱应集中堆放,定期统计上报。

5、支柱报废有机电技术部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科、审计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等单位组织鉴定后报矿和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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