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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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蔬菜专业合作社?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

 

监事:

 

成员: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

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九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十二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合作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7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

 

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分别任期2年和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时,其意见记入。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0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二)未分配收益;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5%。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

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

 

第四十六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需要向成员的事项,采取会议和公示方式发布,需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示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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