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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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山西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

山大纪字[20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面谈、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对学校所辖范围内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的活动。

进行检举、控告(以下简称举报)、提出申诉请求的个人或者组织,称为信访人;办理举报、申诉事项者,称为承办人。

第三条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信访举报办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学校聘任的相关人员、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党组织、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以下简称申诉);

 (四)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外有关部门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七)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五条信访举报的办理:

(一)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进行。

1、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3、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4、暂存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二)反映处级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经校纪委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党政主要领导阅示;

(三)反映处级以下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经校纪委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阅示;

(四)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按其批示意见办理;

(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单独造册,只需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

第六条对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事件、正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报告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

第七条对反映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部门、校党政主要领导责办的信访举报事项,由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第八条对处级以下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

必要时,纪委、监察室也可直办。

第九条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

第十条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按时办结:

(一)对一般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的事项,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三)对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结;

(四)对交办、转办事项,承办的党组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校纪委、监察室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可采取检查、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或通过电话、约谈、会议等方式进行督办、催办。

第十二条 经初核,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核报告,并将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回告信访人;需要立案调查的,启动“拟立案”程序,及时报告校党委。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置信访人提出复查请求。

第三章来信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校纪委、监察室设立专职信访员,负责收信、拆封、登记等工作。

(一)收信人应及时将信件(包括平信、挂号信、快递、匿名信等,下同)、电报、传真等,交专职信访员,由其拆阅并登记;对匿名信要在信封上注明收到的时间、地点;包装破损或没有密封的应及时说明。

(二)信件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将信函实际页码与原标明页码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即注明;对传真件要及时复印;对电子邮件要完整下载发件人、发件时间、抄送人和正文;对论坛留言、贴吧留言、微信、微博等要复制链接并截图。

(三)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音像资料和其他相关物品,要逐一清点并登记。

第十五条做好装订、分拣工作。

(一)对信件要对齐左上角装订,信笺在前、信封附后。

(二)对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信件,将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转办单在前,原信及信封附后。

(三)在来信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填写收信日期(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四)分拣时,应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五)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问题的来信,直接呈送校纪委书记。

第十六条做好登记、阅信工作。

(一)将信件来源的各项内容(包含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或传真的接收时间等)逐项登记。

(二)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了解来信的原意。

(三)内容完全相同的重复来信,只需注明来信日期。

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四)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来信,应在登记中注明。

第十七条做好摘要、筛选工作。

(一)摘要登记来信者的姓名、身份、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对举报类信件,应登记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住址及举报的主要内容。

(三)对申诉类信件,应登记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

(四)对来信,应按重要来信、紧急来信、一般来信和无具体事实及实际内容的来信筛选分类。

第十八条认真处理特殊来信。

(一)对联名信,应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积极做好来信人的工作,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二)对重复信,应注明有无新反映出的问题;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并做好工作;告知后仍重复来信的,不再告知,来信暂存。

(三)对署名信,要鉴别署名的真实性,并予以优先办理。

(四)对匿名信,没有具体事实的,作“了结”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五)对交办信,根据批示或意见办理。

(六)对重要来信,应及时汇报。

(七)对内容涉及诈骗、反动迷信性质的来信,交由校保卫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来访举报办理

第十九条接待来访人时,承办人(应两人以上)应如实记录来访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来访的时间,反映的问题;对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证据等),应先审阅,并登记、完整保存。

第二十条对举报问题,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其他部门举报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来访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诉问题,应了解申诉人所受处分的时间、地点、认定的错误性质和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等情况;曾向哪些部门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部门处理意见;此次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作谈话笔录的,应让来访人审阅确认后,书写“上述记录与本人陈述一致”,并在每页签名。

来访人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在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并按指纹;有书写能力的,应该请其补写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真处理下列来访事项,不得随意允诺:

(一)反映问题重要或比较紧迫的,应及时向校纪委主要领导汇报;

(二)重复来访和办结后再次来访的,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

(三)集体来访的,应及时报告校纪委主要领导,人数较多的,应要求其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四)无理取闹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来电举报办理

第二十四条认真记录来电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来电号码、时间及反映的问题;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来电人核对,避免出现遗漏和错误;必要时,可对电话进行录音。

第二十五条 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人的电话,或频繁来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人,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询问内部有关情况或涉及保密事项的来电,一般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 认真办理下列不同来电:

(一)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的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来电人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建议其致电有关部门;

(二)对申诉的电话,应明确告知来电人递交正式申诉书、处分决定、复议复查或复审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对重复或匿名的来电,应参照匿名信的办理程序处理;

(四)对重要来电,应及时汇报。

第六章网络举报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职信访员负责收看并登记网络举报,包括电子邮箱或网址及其发送或上传时间、发件人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九条及时下载举报事项,防止线索流失。

第三十条主动与举报人沟通互动,并区别处理:

(一)对业务范围内的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受理;

(二)对业务范围外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回复,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无实质内容的,履行程序后可以删除。

第三十一条线索清晰的实名举报,应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进一步收集线索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提倡逐级举报,鼓励署实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章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三十三条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三十五条 专职信访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山西省高校纪工委。

第三十六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或专题反映:

 

(一)信访举报总数及升降趋势,分类及所占比例,举报、申诉所占比例,主要问题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涉及各类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二)信访举报总数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问题的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类人员的升降及原因;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典型事项;

(四)需要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第八章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申诉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接待来访记录

年月日

来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来访日期

人数

曾到何机关、部门反映

做过何种处理

被反映人姓名

单位

职务

反映问题摘要:

第页接访人:

副页

反映问题摘要:

第页来访人:

接访人:

附件2:

举报电话记录

20年月日时分编号:

被举报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单位

电话

举报内容摘要:

第页受理人:

副页

第页受理人:

附件3:

山西大学信访举报转办单

校纪信【20】号

 

现转去群众信访件,请调查核实,并于年月日前向纪委报送书面核实结果。

 

中共山西大学纪委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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