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261295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62 大小:194.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2页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2页
亲,该文档总共6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6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docx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电建[1996]381号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部决定颁发《电力建设起重要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请认真贯彻执,并将执行情况告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

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二、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三、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四、电力建设施区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8日

附件一: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建设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是指火电、送变电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牵张设备等。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机械局是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是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才具有设计相应起重机械的资,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计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总图、安全装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备案。

第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制造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七条起重机构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各格后,应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并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开发研制新产品及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需经过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管理程序进行方案和各步设计审查后,方能制造样机;样机自检合格后,必须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样机工业性试验后,还须经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组织进行产品鉴定(包括出厂评议、技术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定型鉴定等),并经电力工业部电站起重机构专业检测站进一步检测合格后,颁发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构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三章安装(拆卸)与修理

第十一条安装(拆卸)、修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向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报,并经按《电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办法》审查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由该单位的专业安装(拆卸)、修理队伍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和修理。

电力建设起重机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承担改造和修理任务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塔式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需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还需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械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部级安全准用证。

其它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符合“挂牌通知”的,按“挂牌通知”办理,不属于“挂牌通知”范围的,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可备案并代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安装(拆卸)、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设计、制造资质认证厂家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应经检验合格,大型起重机械应取得部级安全准用证;一般起重机械应取得省级安全准用证。

电力绩设起重机械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二、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接受正规培训考核。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操作人员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起重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拆卸)、修理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善,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构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三、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具有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按期向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检验站申请在用起重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五章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监督检查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系统设置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具体工作。

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内)负责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部级安全准用证。

二、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发监机构下设的电站志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定型和非定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出厂前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负责颁发产品的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三、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下设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必须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负责各地区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并受有关机构委托颁发部级安全准用证和颁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负责电力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或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培训考核,取得起重机检验员,才可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的

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验换取安全准用

证。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

五、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

六、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以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进行安全检验: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机械。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三、已经报废经过整修或改造并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五、出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构的安全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门形、人字形、三角形)支撑架、顶升框架、支撑销,支撑梁、电梯和升梯机导轨架及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操纵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铜、滑轮组、制动器、离合器、联轴器、顶升机构和导向滑轮、开式齿轮、行走车轮、道轨等;

2.电梯和升梯机的机房、轿厢、吊笼、井道、层站、地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溢流阀、液压锁、控制阀等主要阀、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集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1.各类极限位置限位器、志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防止顶升坠落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限工作位置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电力工业部认可的各起重机械检验站和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各检验站或各网、省局、电建局、电建总公司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即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条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构管理部门和各级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企业自检用)和安全技术档案样本由全国电力施工机械管理协作网统一印制,各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书(含检验标准)的样本由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二: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发生机构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备事故划分

第七条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八条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1.机构设备记录事故:

直接妆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构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构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章机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九条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构听见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机构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构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构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乾地调查分分,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基建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有有关部门参加。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笥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

3.一般机构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下故可由机械管理部门或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或指定发生事故班组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工地(工区、队、站)的事故,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组织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应当日上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月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分别在60天内和45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分别延长玻90天和6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当日报企业的机构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主管局(七企业主管单位)。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3日内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

4.《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1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

第四章机械设备事故责任及处罚

第十二条机构设备事故责任的划分:

1.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2)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次要责任。

2.下列情况靠民事故企业行政正职应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安全和机械管理规定和命令,违反规定购置、设计、制造、修理、使用机构设备,违章混乱,强行使用。

(2)机械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题不及时整改,安全装置不完善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即安排操作,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无作业措施或未技术交底就安排就业,谁安排谁负主要责任;

(2)作业措施不当,措施经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3)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机械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施督整改不力,由机械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机械使用部门负直接责任。

4.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1)不按技术交底作业、违章操作;

(2)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机构设备事故处罚:

1.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2.行政处罚按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应中断企业安全生产纪录,视事故性质给企业通报批评、警告、或降低直至取消起重机械有关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处罚。

4.经济处罚: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各主管局根据事故性质做出具体规定。

5.行政处罚: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

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机构设备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分管行政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特大机构设备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得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企业主管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主管局有关领导的处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对企业及企业领导的处罚由主管局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任者的处罚由企业负责,。

对设计K、制造等有关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

7.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者,一经查出从来严处罚。

第五章机构设备事故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必须上报考核:

1.企业自有机构设备、产权属主管局企业有使用权的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含装卸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事故。

2.企业内多种经营企业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在施工区域内(含修造厂、库房等)发生的事故。

3.从企业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在施工区域内因租用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4.企业机械设备外租支援其他单位工作,人机同往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5.企业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以外作业,而产值计入企业统计范围的作业发生的事故。

第十五条下列机构设备事故可不统计上报考核:

1.企业机械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合同不负责操作,事故损失由租用单位负责的机构发生的事故。

2.企业机械设备划归多经企业、不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发生的事故。

3.机构设备记录事故只作企业内部统计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

附件三:

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并结合电力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

第三条大型起重机械系指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丁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选型管理

第五条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引进国外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经本企业研究确定后,报经上一级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起重量100吨及以上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引国外引进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机械管理的专业部门组织考察、调研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购置。

外商也应与中国厂商一样取得电力部门的安全认证。

第七条企业对一种新型式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必须报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备案并附安全技术论证报告。

第八条选型步骤: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