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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说明

一、根据文化部-文化艺术发展中心相关规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会)第一次会长会议决议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此章程。

二、此章程只是作为本会工作开展和会员发展的框架参考和依据,具体工作需重新制定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

三、本会各部制定的规定和工作流程应当包括和参照章程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会名称:

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tectionmodelbasemanagementcommittee;

缩写为:

“CNTPB”。

第二条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是由先生发心,联合数十位中国商业领袖、经济学家和外交家发起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继承、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宣传推广佛教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中华佛教文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宗教政策。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指导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以为载体,弘扬中华佛教文化,培养爱国爱教僧侣,依托发展佛教养老事业、禅修养生文化等产业。

紧紧围绕宗旨成为企业、宗教、政府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本会依托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和,为自愿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和热爱佛教文化的社会各界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不断引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保护、示范与传承,复兴中华文化。

 

第五条本会会址:

中国•北京

第2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3章理事及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传统文化和佛教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理事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本会事业的

发展;

(三)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和中华佛教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佛教人士、佛学研究者、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秘书处出正式行文存档;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待定)。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当场形成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本会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本会内设机构的成立、撤销,以及审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成立、合并、重组、撤销,以及审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批本会重要活动计划以及重要资金管理使用计划;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主要工作规则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与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长办公会原则上须有2/3及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通过;

(三)会长办公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使用通讯、视频、阅签等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4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主管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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