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270541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docx

经典法律剖析系列之刑法篇刑法剖析第二篇

6.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这里的“两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所以,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含义:

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3)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故意。

 

  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⑥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①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两种: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

在聚众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主犯,应分两种情况处罚: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b.必须有教唆行为; 

  c.必须有教唆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

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户、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戊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

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必须要求由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

B项中的丙虽不参与组织卖淫,但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淫罪。

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为盗窃罪。

D项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丁和戊构成贪污罪。

故选D。

 

  例题2.(2007年山东省第116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

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

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0000元B.34000元C.19000元D.15000元 

  【解析】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即30000元,又因为甲在2003年曾诈骗王某4000元,甲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数额累积计算,故为34000元。

故选B。

 

  7.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征收、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8.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这两天不能来坛子,今天附加点刑诉!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③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根据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例题:

(2007年北京市第79题)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申请回避权B.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D.抗诉权

  【解析】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上诉权(被害人除外);抗诉权等。

故选A、B、C、D。

  2.监外执行

  ①可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②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③保外就医的程序要求。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例题:

(2007年中央第113题)

  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故选C。

3.简易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②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例题:

(2006年浙江省第98题)

  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排除B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C项排除。

故选D。

补充: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