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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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附件1:

编号:

YC-2009-06

银川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00九年四月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共同制定,由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

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

特别是涉及双方违约责任和赔偿的条款必须做岀相应的选择和约定。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

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一•般情况下,对【】中选择内容和空格部位应做出相应选择

或约定,以避免约定不详而出现的纠纷。

合同编号: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由E政编码:

联系电活:

委托销佔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由E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由E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_月_日至年月日(填写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O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一年一月日。

现房销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证号

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不含阁楼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规划批准建设的用途为【住宅】【车库】【办公】【商业】,该商品房朝向为。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

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

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土地抵押情况

签订本合同时与该商品房预售阶段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一月—日。

氐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千拾万千—百拾元整(人民币)。

2、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千拾万千百拾元整(人民币)。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千拾万千百拾元整(人民币)o

4、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按面积计价销售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岀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收到退房款之日止,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2)

(二)按套计价销售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买受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

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差异: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房价不变;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_%部分的房

价款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及期限

4、其他方式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釆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一)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1、取得《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

(二)非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1、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

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

交付期限

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设计变更内容送达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

(2)供热和釆暖方式—

(3)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数量、位置一

(4)

(5)

买受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受人在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计息时间为至o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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