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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采购人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供应商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基本程序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

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

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

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

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

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

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规范文本(略)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采购人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采购人应当挑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和业务技能较强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采购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五、采购人应当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六、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九、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合理设置岗位和机,一,养,构,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衔接流畅,提高服务质量。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持证上岗。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扣押、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供应商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基本程序

一、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独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

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

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四、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采购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

 

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法规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1.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2.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按《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批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强制、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规模效益性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4.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

  1.编制单位范围。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简称采购人)。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2.编制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编制项目范围。

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并按季分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协议采购计划表。

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分别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计划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方式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十五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计划管理系统或纸质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事业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同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下达,同级部门应及时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论证结果审批采购方式。

  四、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五、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采购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将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

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

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组织招标

(一)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1.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预告。

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在预告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二)编制招标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5.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6.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7.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发布招标公示、公告

1.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招标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4.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开标、评审和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5.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投标

1.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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