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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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
第四条现企业职工总数为:
5274 人,符合以下参加条件的人数为:
5274 人;
第五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第六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不含奖励计划);
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账户信息;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职工无故不得退出本方案,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退出本方案: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
由参加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参加人员向企业提出辞职、参加职工被企业开除;
参加职工按照企业人事制度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与参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参加职工即退出本方案;企业开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由参加职工凭此证明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九条本企业属于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一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
1、企业缴费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以内计提,相关缴费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
2、企业的缴费规则
(1)缴费周期为:
月缴;
(2)缴费日为:
15日;
(3)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金额为:
职工缴费基数的5%-8.33%;
(4)企业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3、职工缴费规则
(1)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
职工缴费基数的5%-8.33%;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4、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一十二条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加企业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
第一十三条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一十四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方案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该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2、该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3、本方案终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一十五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该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一十六条企业账户的处理:
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根据权益归属的规定归属于个人之后剩余的未归属权益部分,将划入企业账户。
为体现效率、兼顾激励的原则,企业账户的资产可用于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职工及业绩突出的技术能手等,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公司确定,在企业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一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参加职工的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一十八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
公司指定长江养老保险有限公司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
第一十九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个人账户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归属于个人:
1、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归属个人;
2、对于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下列规则归属个人;
(1)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不设置归属比例,直接100%归属给职工。
(2)职工正常离职(合同期满、组织调动等),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100%归属给职工;职工非正常离职(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解除合同前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含奖励)及该部分投资收益100%归属企业账户。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4、按本办法规定归属个人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支付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3、退休前身故;
4、出国定居。
第二十三条支付的归属规则
1、职工因退休、身故需要支付,则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按100%的比例归属给职工;
2、出国定居需要支付时,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100%归属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如职工在领取年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的年金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职工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领取。
第七章中止缴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条件: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2/3以上的成员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
第二十六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职工在出现以下情况中止缴费:
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3、职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缴费;
4、在长假、长病假、待岗、待退休期间。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人事部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工授权给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投资部、工会、审计室的有关人员组成,上述组成人员的名单需报职代会通过。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作为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行使委托人权利,选择具有法人受托资格的管理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2、讨论确定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3、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4、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细则另订);
5、协调公司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6、实施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指导和监督,做到企业年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运营。
第二十九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可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代为处理账户管理事务;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处理托管事务;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处理投资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监督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充当受托人的机构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定期编制受托管理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管理费:
受托人收取的受托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
2、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或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最高不超过5元/月/人。
3、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
4、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1.2%。
5、其它费用:
其它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企业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三条职工离职后的保留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管理方式与职工个人账户相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中止本方案: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2/3以上的成员反对本方案的继续实施;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三十八条企业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四十条其他
1、2004年5月1日前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含职工和企业缴纳部分)中的余额减掉本人缴纳部分(本人缴纳部分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后,除以240(注:
按领取年限为20年计算),如低于公司现行同类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则企业缴纳部分及其收益归属企业账户后,由公司按现行同类人员离退休补贴规定发放;如不低于公司现行同类人员的退休补贴标准的,则可按本办法按月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公司按现行同类人员离退休补贴规定发放。
2、2004年5月1日后新进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或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领取外,公司不再发放其他补贴。
3、不加入公司年金计划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公司不再发放其他补贴。
4、退出公司年金计划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全额领取个人年金账户余额外,公司不再发放其他补贴。
5、退出公司年金计划后重新要求加入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全额领取个人年金账户余额外,公司不再发放其他补贴。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由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方案由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