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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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草案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切实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社会和谐、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社")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不打破原生产队界限,将集体资产统一折股量化并配置到人后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自本章程实施之日起,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自行终止,由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社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第五条本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4.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和建设用地等资源;

5.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

6.经营管理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7.为股东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拓展物业经营;

8.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第六条本社接受上级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农经部门对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项审计,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协助和配合村委会的工作,为村内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改革基准日为2019年10月日24时。

第二章资产量化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对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和有关政策界定产权归属,明确本社的资产所有权。

清产核资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备案。

第九条对经营性资产按清产核资后的净值依据村民的身份界定情况及其村龄折股量化到人。

对非经营性资产作隐形量化,待资产变现后再追加到量化的资产总额中。

(截至清产核资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万元,非经营性资产万元,资源性资产万元,详见清产核资公布表)。

第三章股权设置、配置与管理第十条本社依据本村研究确定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10月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股权设置为集体股、成员股等。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1)成员身份的保留

1.判断标准

(1)按照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_日24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涌,也不得重复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原则上要以组、队为单位。

(2)取得与丧失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法定取得a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b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c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d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其他情况a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b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

c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改制时日前死亡的或宣布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县,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户籍为农业户口,巳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于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4)不因婚嫁、收养、血缘、国家建设或其他专门政策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

(5)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人员。

(7)孩子在基准日前出生(正常产)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未到派出所办理农业户口入户手续的婴儿。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特殊情形处理办法及原则

1.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巳实际进入对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须将户口迁入后,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家庭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既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的处理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3、由于个人提供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核实确认,取消其成员身份,收回权益。

4、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界定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过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按程序登记备案。

7、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乡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8、本意见由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凡依法取得本社《股权证》书的人员,不论持有的股权种类及股份多少,均为本社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l、年满18周岁具有本社股东代表资格的股东,可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理事、监事,参加有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对理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3、按规定查阅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经营本社资产及建设项目;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6、对持有股份可按规定在本社内部进行依法继承、馈赠和内部转让,继承、馈赠和内部转让时,必须经本社理事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7、按规定获取股份红利;

8、本社解散后,依法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五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本社发展经济,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4、配置股份不得抽资退股、不得抵顶债务;

5、按规定缴纳购入股份的资金;

6、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本社债务和经营风险;

7、承担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股东代表

第十六条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推选办法(选举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直接由村民代表过渡成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进行表决和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按股东居住位置顺序排列每5-15户推选1人,每届任期五年,并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连选连任。

本社首届股东代表设__名。

(本届股东代表任期与本届村民代表任期相同,下一届与村委会同步换届。

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l、年满18周岁具有本村原农业户口;2、个人享有基本股满股;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带头履行股东义务;4、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5、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l、被判处刑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履行职责的;2、户口迁出本村的;3、持有的基本股减少不够代表当选条件的;4、不履行代表职责或者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5、长期外出或因身体原因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资格暂行终止。

股东代表资格终止或者暂行终止的,由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后公布。

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由原推选户进行补选。

补选的股东代表,其任期到本届股东代表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l、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

划;

2、选举、罢免、评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有关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方案;

5、对本社创办经济实体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6、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7、对股权种类及股份的调整事项作出决议;

8、决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参股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9、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或股东户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集中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股东代表(或股东户代表)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五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参会人员,并通过广播、公告等方式告知广大股东,广泛征求意见,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一般事项经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涉及修订章程、决定入社退社人员条件、股权种类和股份调整、本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组织形式等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经全体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由5人组成,经股东(代表)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下一届与村委会同步换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

决议;

2、制订本社各项计划、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3、负责本社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4、决定本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5、决定聘任或解聘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6、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应及时召开。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由3或5人组成,经股东(代表)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下一届与村委会同步换届。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领导、理事会成员、财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l、监督本社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本社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3、审核本社的公开资料,督促理事会按季公布一般事项,按月公布财务收支,随时公布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4、对理事、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理事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5、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半数以上监事成员提议应及时召开。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监事成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接受股东代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由村党支部主持,被评议的不称职票连续两次超过股东代表半数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应接受上级农经部门对其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由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并在公开栏公布。

第三十条本社与村委会实行同步换届。

在村委会换届后一个月内宪成股东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

第三十一条本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会议答

到、决议签名和专用记录本制度。

采取投票表决的票样和表决结果汇总表一律粘贴于记录本。

专用记录本每年一册,整本归档保存。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资产经营目标贵任制。

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给予经营班子一定的经济奖励。

对经营不善的,未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进行经济处罚,并可事先提交一定比例的风险金。

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理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社根据资产类别,可采取农户承包自主经营方式,也可采取本社直接经营、统一发包(出租)、对外投资参股、创办经济实体等多种经营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对依法可以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的集体资产,一律公开招投标,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合同鉴证,并按季公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社根据发展需要,可建立经理执行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实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或者理事会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每年12月底以前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清查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社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

财会人员由理事会推荐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理事长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社财务开支实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研究决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具体标准由理事会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收支审批流程: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审批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重点审核财务事项的真实性,通过后监事长签字(盖章),交报财会人员审查后登记报账。

第三十九条股东持有的股份是经营收益及集体福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本社每年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由理事会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开支。

公积金为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增加股本总额。

总股本增加部分归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拥有)。

经乡镇审核同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开栏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社争取政府扶持和接受社会捐赠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配。

第九章印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社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第四十三条使用印章一律登记,加盖公章的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并签字(盖章),凡涉及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使用印章时,必须有会议决定复印件及理事长签字(盖章)。

第四十四条本社换届工作结束后,上届理事会应在3日内将印章移交新一届理事会,拒不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缴,并追究贵任。

第十章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本社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备案后,自章程实施之日起宣告成立。

第四十六条本社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

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应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社与他社合并,自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签订书面债务清偿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清形之一,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宣布解散:

l、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2、本社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被依法撤销。

第四十九条本社自发生解散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代表)大会推举5—9名股东组成清算小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写出清算报告,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向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社需要向股东公开的事项,一律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并采取广播、会议、明白纸、公告等辅助方式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原则上每届修订一次,如有十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股东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提议要求修订时,由理事会负责起草修改意见,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自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

表决结果

本社首届股东代表应到会名,实到会名,2019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议,经表决:

同意名,不同意名,弃权__名,通过率达%,本章程获得通过。

XX乡XX村党支部(章)XX乡XX村村委会(章)

2019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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