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新颖实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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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新颖实用标准

某某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263条)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

根据2004年某某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案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四〕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六〕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四、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

    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电信诈骗案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

    特殊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与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钓鱼〞、“木马〞程序、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五〕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掩饰、隐瞒的;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某某所得达到5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的;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某某所得达到5万元的,为“情节严重〞。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10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

    10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500人;

    5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特殊情形为80%)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5.为实施某某活动而进展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十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特殊情形为80%),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为80%);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特殊情形为80%),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为80%)。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一〕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万元以上的;

    5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根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与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展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特殊情形不要求数额〕,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4.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严重情节的的。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但情节严重的: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5.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与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具有如下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与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十六、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某某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

    十七、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47条)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一次容留2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八、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1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与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

    人以上追逐竞驶的;

    5.一年内3次以上追逐竞驶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

   〔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符合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额定乘员15人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符合如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与以上责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50%的;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如下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十九、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

   〔一〕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引诱、容留、介绍10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5人次卖淫的;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3人次卖淫的;

    4.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二十、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一〕拐卖妇女、儿童1人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一〕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三〕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二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与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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