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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防火

7建筑构造

 

7.1防火墙

 

7.1.1~7.1.3规定了防火墙在不同情况下的构造要求。

    一、实践证明,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扑救火灾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

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

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严格说,防火墙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

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

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

    二、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还要求防火墙应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

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第7.1.1条中的数值是根据实际的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提出的,国外的一些数值如表7.1.1。

设计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三、对于难燃烧体外墙,为防止火灾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构筑,并不得开设孔洞。

不燃烧体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不应小于2.0m,是根据火场调查发现2.0m能起一定的阻止火灾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

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加大该距离。

如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开口时,可不受本条规定距离的限制。

7.1.4本条规定了防火墙设置在内转角处时门窗洞口的防火设计要求。

   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有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不能采取防火措施,则不能防止火势蔓延。

因此,确需在转角附近开设洞口时,应从最近边缘算起,按相互水平距离不小于4m的要求设置。

7.1.5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一、设计中如遇到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其他相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甲级防火门,能基本满足控制火势的要求。

但根据国外有关要求,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其耐火极限-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

考虑到我国有关标准对防火门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与国外略有差异,故要求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h,在有条件时,应将防火墙上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提高到1.2h以上。

其它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可采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水幕等。

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是固定,能有效隔断火势。

对于该部位的防火卷帘,如无喷水系统冷却防护时,其耐火极限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所规定的要求试验确定。

    二、在布置氢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等甲、乙类液体的输送管道时,要充分考虑管道破损等情况下,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火灾危害。

   其它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

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为减少火灾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应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等。

7.1.6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势蔓延。

   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垮塌,从而会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

因此,设计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此外,独立建造的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本条规定了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一、剧院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电气设备多。

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起火因素也随之增加,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

起火后往往火势发展迅速,难以控制,因此引起的惨剧已有多次,有的甚至导致300多人死亡。

本条规定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至少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剧院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也是该场所的重点防火设计控制部位,故提出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要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开的要求。

鉴于此类场所的可燃物较多,并为与本规范的其它要求一致,将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规定不低于2h。

    二、电影放映室有时放映旧影片(硝酸纤维片极易燃烧),也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电气设备又比较多,特别是硝酸纤维片不易处理。

因此,起火机会较多,有必要对其外围结构提出一定的防火要求。

   剧院、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要求。

7.2.2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一些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因而应适当提高其分隔要求。

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有关要求。

    二、对于医院手术室,由于其使用功能决定了医院手术室应比医院中的其他场所的分隔要严格,应加强防火分隔。

有关医院洁净手术部的具体防火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

考虑到此类场所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上改建的,采用防火墙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困难。

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加强此类场所的内部分隔,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

这类场所内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7.2.3本条对属于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或比较重要的地方、疏散的门厅的隔墙提出了专门的防火分隔要求。

   住宅内的厨房分隔,原则上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

本条中的厨房指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不包括住宅。

   在公共建筑中,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

目前许多餐饮或旅馆、工厂中的厨房内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了较严格的分隔措施,发生火灾时均能迅速扑救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火灾危害。

   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除工艺要求必须布置在一起,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应分开设置,并应采用较高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

在本规范第3章中有相关其他要求。

7.2.4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的要求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一个单元之内,防止延烧,减少损失。

而对于其他建筑的隔墙,为了有效地控制火灾和烟气蔓延,特别是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房间隔墙,更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

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具体的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2003中有详细要求,可供设计参考。

7.2.5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重要设备房的构造与防火分隔要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

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采用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规定隔墙上的门至少应为乙级防火门。

本条规定将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从原要求2.5h降低到2h,既与本规范的其他建筑构造要求协调一致,同时2h耐火极限的隔墙已能有效地阻止绝大部分建筑内火灾的蔓延。

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7.2.6本条是对冷库的防火分隔的构造要求。

   冷库的墙体保温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较多,面积大、数量多,且冷库内所存物品有些还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可燃的。

   国内外冷库火灾比较多。

火灾原因主要是采用聚苯乙烯硬泡沫、软木易燃物质等隔热材料所引起的。

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2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

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定应做水平防火分隔,且应具备相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其他有关构造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7.2.7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要求。

   建筑外墙幕墙采用玻璃和金属等材料制作。

当幕墙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或变形,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脱落事故,如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火势在水平和竖直方向蔓延而酿成大火。

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常有岩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

但执行过程中发现受震动和温差的影响有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密实。

这种防火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

但如采用难燃材料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除发生膨胀变形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耐火能力。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2003对建筑内有关防火封堵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在设计和施工时可参照执行。

7.2.8目前,在一些建筑,特别是民用建筑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

这类管道遇高温和火焰容易导致楼板或墙体出现孔洞。

为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贯穿部位采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

本条及第7.2.7条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防火密封件》GB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的有关要求。

7.2.9~7.2.11本条规定了电梯井、电缆井及管道井等以及通风、排烟管道穿越建筑楼板和墙体时的防火构造要求。

    一、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1条的规定。

    二、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等竖向管井都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封隔。

考虑到为便于管子检修更换,有些垂直管井按层分隔确有困难,原规定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但从目前建筑实际建造情况看,每层分隔也是可行的,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分隔。

   此外,为防止火灾时这些管道或电缆竖井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还要求管道井的井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特别是在人员疏散部位以及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三、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而如果阀门之间的管道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则会因管道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故作此要求。

 

7.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3.1~7.3.3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较长,不易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扑救难度大。

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不完全,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局部轰燃.

    一、第7.3.1条规定主要根据实际火灾情况,为防止火星通过冷摊瓦缝隙落在闷顶内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二、闷顶起火后,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人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扑救火灾相当困难。

为尽早发现火情,避免发展成较大火灾,有必要设置老虎窗。

设置老虎窗的闷顶起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顶,有助于把火灾局限在老虎窗附近的范围内,并便于消防人员侦察火情、扑救火灾。

    三、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为不燃材料,闷顶内又无可燃物,像这样的闷顶,可不设闷顶入口。

   每个防火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宅或其他采用实体墙分隔成较小空间(墙体隔断闷顶)的建筑。

而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m2,最大可达2000m2以上),要求设置不小于2个闷顶入口。

    四、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一般通过楼梯上楼灭火。

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火情,迅速进入闷顶内灭火。

7.3.4~7.3.5主要为防止因建筑变形而破坏管线,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

   建筑变形缝是为防止建筑变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而设。

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变形缝两侧的建筑可能发生位移等现象,故应避免将一些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管线布置其中。

当需要穿越变形缝时,应采用穿刚性管等方法,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塞。

   因建筑内的孔洞或防火分隔处的缝隙未封堵或封堵不当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在国内外均发生过。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及欧美等国家的建筑规范中均对此有明确的严格要求。

这方面的防火功能容易被忽视,但却是建筑消防安全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7.4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的共性防火设计要求。

    一、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人员进入火场的主要路径。

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用天然采光。

人工照明的暗楼梯间,在火灾发生时常会因中断正常供电而变暗,影响行动速度,不宜采用。

   疏散楼梯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排除烟气,提高楼梯间内的能见度,缩短烟气停留时间。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不能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采取机械防烟措施。

    二、附设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漏气,遇明火即可能爆炸起火;由于楼梯间放置许多杂物,火势很快顺着楼梯向上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情况很多。

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规定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应保证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不会因凸出物而减少,并应避免凸出物碰伤疏散人群。

楼梯间的宽度也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而导致意外。

澳大利亚建筑规范就规定当阶梯式走道的宽度大于4m时,应在每2m宽度处设置栏杆扶手。

    四、本条对住宅建筑,考虑其布置和使用功能,特别是近几年为方便管理,采用水表、电表、气表等均要求出户。

为适应这一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规定要求采用金属管。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允许在户内使用铝塑管等用于燃气输送,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事故,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应具备自动切断管路和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

可靠的保护措施,包括可燃气体管道加套管、埋地、应急切断等措施。

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

有关具体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允许敷设可燃气体管道或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7.4.2本条规定了封闭楼梯间的一些专门防火设计要求。

   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

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设计成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应采用防火门。

目前国内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常闭防火门时,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采用常开防火门时,如果能做到火灾时实现自动关闭功能,应尽量采用防火门。

只有在这样做有困难时,通向居住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才考虑选择双向弹簧门。

而厂房、仓库以及公共建筑中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则仍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

7.4.3本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一些专门防火设计要求。

   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要求必须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间。

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设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

设计中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

本条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如电缆井和管道井受条件限制需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时,其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

7.4.4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在各层不允许改变其平面位置。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

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楼层,同时避免上部人员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规定在首层楼梯间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处,应用防火分隔构件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与首层或地上部分共用一个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为防止在发生火灾时,上面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误入地下室,要求在首层楼梯间处进行分隔设施和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并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在设计时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

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

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7.4.5本条规定了室外楼梯的疏散设计要求。

室外楼梯可供辅助人员应急疏散和消防人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起火层扑救火灾。

为了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并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确定了本条基本规定。

   由于室外楼梯在梯段宽度、坡度、防雨防滑等方面不一定能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因此,只有满足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作为疏散楼梯和辅助防烟楼梯,并应注意防滑、防跌落等处理。

7.4.6本条主要考虑丁、戊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对相应疏散楼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适当调整。

当然,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金属楼梯同样要考虑防滑、防跌落等措施。

7.4.7本条规定了对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的构造要求。

   由于弧形楼梯、螺旋梯及楼梯斜踏步在内侧坡度陡、每级扇步深度小,很难保证疏散时的安全通行,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摔倒等意外。

只有当这些楼梯满足一定要求时,才可作为疏散使用。

关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规定:

螺旋梯符合下述条件,且相应建筑物允许使用时,可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使用人数不超过5人,楼梯宽度不小于66cm,阶梯高度不大于24.1cm,最小净空高度为198cm,距最窄边30.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小于19.1cm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本规范认为:

当弧形楼梯的平面角度小于10°,离扶手25cm处的每级踏步深度大于22cm时,对人员疏散影响较小,可以用于疏散。

7.4.8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进入失火建筑的楼梯间后,能迅速利用两梯段之间15cm宽的空隙向上吊挂水带展开救援作业,以节省时间和水带,减少水头损失,方便操作。

7.4.9本条主要是根据一些地区消防队的实际装备情况及其灭火需要确定的。

实际上,建筑师应在建筑中尽可能为消防人员进入建筑灭火提供专门的通道或路径,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为尽量减小火灾时消防人员进入建筑物时与建筑物内疏散人群的冲突,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人员进入建筑物内的需要。

有了室外消防梯,消防员就可以利用它方便地登上屋顶或由窗口进入楼层,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势,及时扑救火灾。

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建筑规范中还要求为消防队员进入建筑物设置有防火保护的专门通道。

    二、为了避免闷顶起火时因老虎窗向外喷烟火而妨碍消防员登上屋顶,防止少儿攀爬,规定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室外消防梯宜距地面3m高度起设置。

由于消防人员到火场,均带有单杠梯或挂钩梯,消防梯距地面的设置高度,不会影响扑救火灾。

7.4.10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为使消防人员能够在建筑物内上下时不受烟气侵袭,在起火层有一个较为安全的地方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能顺利地展开火灾扑救行动,规定消防电梯间(井)应设置前室。

该前室应具有与防烟楼梯间前室一样的防烟功能。

   为使平面布置更紧凑、方便使用,消防电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前室,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二、消防电梯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采用可靠的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防烟方式。

消防电梯应视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出口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时,可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直通室外,但不应经过任何其他房间。

参考国外有关规定,该距离宜尽量短,最长不应超过30m。

 

    三、消防电梯应满足供消防队救援和建筑内行动不便者(如病人、残障人员等)的使用需要,其轿厢内的净面积、载重量一般按一个战斗班的配备设计,并应考虑对外联络与电力保障等的可靠性。

    四、考虑到起火层灭火过程中,建筑内有大量水四处流散,电梯井内外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

7.4.11本条规定要求设计能保持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不发生阻滞。

在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平开的防火门,而不应采用卷帘门、侧拉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

   防火分区处的疏散门要求能够防火防烟并能便于人员疏散通行,要求满足较高的防火性能。

    本规定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建筑规范及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中也有类似规定。

如NFPA101规定:

通向室外的电控门和感应门均应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

距楼梯或电动扶梯的底部或顶部3m范围内不应设置旋转门。

设有旋转门的墙上应设侧铰式双向弹簧门,且两扇门的间距应小于3m。

7.4.12疏散门包括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

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当一些场所使用人员较少且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熟悉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电动门、侧拉门、卷帘门或转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安全、迅速疏散,不允许作为疏散门。

英国建筑规范还规定:

“门厅或出口处的门,如果起火时使用该门疏散的人数超过60人,则疏散门合理、实用、可行的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

对危险程度高的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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