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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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药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治理方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0日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审批依据:
1.《农药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2.《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资料要求:
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讲明材料及照片;
(6)运算机治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治理制度名目及文本;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0)其他。
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有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有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
(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2.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变更内容的讲明及证明材料;
(4)其他。
3.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连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连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3)农药经营情形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治理制度变化情形,农药销售情形,被有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形等;
(4)其他。
办理流程:
1.网上资料提交:
2.网上预审:
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材料预审。
符合条件的预审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窗口受理:
网上预审通过,申请人按要求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4.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终止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
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
5.决定:
按照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6.送达:
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布。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件:
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农药经营许可证(连续)申请表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类不:
首次申请□
经营范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
改变仓储场所□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一、申请人差不多情形
申请人名称
住宅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QQ或微信号
成立时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手机
固定电话
手机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畴
经营范畴分类
申请经营范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营业场所地址
仓储场所地址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讲明材料及照片
5.运算机治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治理制度名目及文本
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9.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10.其他
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3、4、5、6、7、8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有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1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有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1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1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1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治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
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 申请材料差不多要求
第五条农药经营范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
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范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讲明材料及照片;
(六)运算机治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治理制度名目及文本;
(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其他。
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有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二)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有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
(四)《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五)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讲明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连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连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形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治理制度变化情形,农药销售情形,被有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形等;
(四)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三章 审查人员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治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进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
(三)其他条件。
第十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
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平地进行审查。
第四章 材料审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觉的咨询题;
(二)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三)材料审查结论。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材料审查应当及时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三)新设置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
(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人员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早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
第十八条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
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形介绍等。
(二)开展实地核查。
要紧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咨询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
(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
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觉的咨询题,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
(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觉的咨询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比《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核查。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单项结论。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比《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此项不适用”。
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能够改进的一样性质的咨询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咨询题;“此项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讲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
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
1.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此项不适用”的;
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显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单项核查结论显现“不符合”的;
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显现“建议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
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讲明。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3.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附件1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一、企业差不多情形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具体核查记录
1.1
企业名称
(1)申请表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
查验申请表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性;
查验经营场所地址和仓储场所地址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性。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1.2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2)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
1.3
住宅
(3)申请表填写的住宅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
1.4*
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
1.5*
仓储场所
(4)仓储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
二、人员要求
序号
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具体核查记录
2.1
经营负责人
(1)应当熟知《农药治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具有一定的经营和治理知识。
了解经营负责人差不多情形,包括从业经历、对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把握情形。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交谈记录:
证明及档案符合性:
2.2*
经营人员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明;
(2)应当熟知《农药治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4)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形,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
(1)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差不多情形,包括从业经历、对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把握情形,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形;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把握情形等;
(2)应当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畴、使用方法、药害情形及安全注意事项;
(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申请材料对比。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交谈记录:
证明及材料的符合性:
2.3*
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人员
除满足2.2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有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有关工作的经历。
(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差不多情形,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性使用农药名录的把握情形;对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把握情形;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形,专门与限制性使用农药有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形;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把握情形等;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畴、使用方法、药害情形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
(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比。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交谈记录:
证明及材料符合性:
三、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序号
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核查记录
3.1*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
(1)具有许多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
(2)具有许多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看实地,必要时测量
(1)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2)仓储场所面积:
()平方米。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3.2
安全保证设施、设备
(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
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黄沙、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看实地:
(1)经营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3)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3.3
展柜、货架等经营设施
(1)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2)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3)与经营的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看实地:
(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按照农药类不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2)展柜、货架摆放应当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
按农药类不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剂剂、杀鼠剂等展现区,并加以标识。
也能够按照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现。
(3)货架或柜台醒目位置是否具有“农药有毒”、“禁止吃东西、吸烟、喝饮料”等类似警示语。
(4)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
(5)其他有关设施: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3.4*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条件
除满足3.1、3.2、3.3条件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证设施、设备。
看实地:
(1)检查是否有具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
(2)检查是否有配套的安全保证设施、设备。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3.5*
限制性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3.6
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按国家环保部、农业部、财政部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按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四、可追溯治理情形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核查记录
4.1*
运算机治理系统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不设备;
(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运算机治理系统。
实地查看:
(1)是否有扫描识不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
(2)是否有运算机并能正常工作。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4.2*
进货查验及台帐记录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实地查看:
(1)进货渠道;
(2)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3)查验标签是否与核准标签一致(可实地查验演示);
(4)进销台帐记录情形。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4.3*
限制性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的运算机治理系统
应当具备能实名制记录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运算机治理系统。
实地查看:
(1)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运算机治理系统;
(2)实地查验系统记录。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五、治理制度要求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核查记录
5.1
治理制度内容
治理制度是否包括人员治理、安全治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治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形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5.2
可追溯治理制度
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形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5.3
限制性使用农药治理制度
包括进货与销售、安全治理和防护、应急处置、仓储治理、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形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
注:
实地核查表中核查评定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此项不适用”。
其中“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能够改进的一样性质的咨询题;“不符合”是指显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
如果经营企业不需核查相应项目,在核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畴:
核查日期: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结论(包括存在的要紧咨询题及建议):
结论:
核查组按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
共核查项,其中:
符合项目项;建议改进项目项;不符合项目项。
经综合评判,本核查组对该申请人的审查结论为:
(注:
审查结论从合格、不合格两项中选取一项)
咨询题与建议:
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农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经营者名称
住宅
固定电话
手机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真实性核查意见(是否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等):
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2018版)
为切实加大限制使用农药监督治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治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