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与安全资料整编简明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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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与安全资料整编简明讲解

★南宁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攻坚战竣工验收工作培训资料★

 

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与安全资料整编

简明讲义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2015年9月

 

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与安全资料整编

简明讲义

 

一、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P29附录A,共14项):

(一)项目法人提供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封面颜色为黄色)

2.工程建设大事记

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4.验收鉴定书(初稿)

5.度汛方案

6.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7.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根据需要提供,如没有,可不提供)

(二)监理机构提供

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封面颜色为桔红色)

(三)设计单位提供

1.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封面颜色为绿色)

(四)施工单位提供

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封面颜色为蓝色)

(五)运行管理单位提供

1.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注:

小型水库如果项目法人也是运行管理单位,可以将运行管理工作报告以一个章节的内容并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中。

(六)质安监督机构提供

1.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封面颜色为红色)

(七)技术鉴定机构提供(根据需要提供,如没有,可不提供)

1.竣工工程技术鉴定报告

(八)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提供(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提供,一般小型工程可不提供)

1.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二、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准备的备查资料(P20附录B,共27项,重复项为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一)项目法人准备

1.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2.主管部门批文

3.招标投标文件

4.合同文件

5.工程项目划分资料(有变化要报备)

6.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7.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9.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10.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11.征地移民有关文件(承担单位提供,我市目前水利部门实施的工程,基本是用项目法人承担,所以在这把这项资料列入法人单位提供的目录中,如是市政府代建单位为法人单位,刚由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提供)

12.重要会议记录

13.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14.阶段验收鉴定书

15.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16.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18.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档案、水土保持、水库大坝监测设施、水库大坝白蚁防治等。

19.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或评价(没有进行安全鉴定)。

(二)设计单位准备

1.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2.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5.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三)监理单位准备

1.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2.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3.工程监理资料

4.质量缺陷备案表

5.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四)施工单位准备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3.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4.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5.竣工图纸

6.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参建单位提供,根据各单位职责内容编写)

三、竣工验收工程档案资料立卷

(一)第一卷工程建设管理类

1.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及批复文件

(2)建设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等

(3)开工报告书

(4)下达投资计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等

2.第二分卷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安全鉴定资料,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文件、安全管理文件、设代服务文件等

3.第三分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4.第四分卷质量与安全监督资料

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表、监督书、监督计划书、项目划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质量监督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抽样检测报告、扩大检测报告、整改报告等

5.第五分卷工程合同

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抽检等合同及合同变更文件等

6.第六分卷招标、投标文件

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等

7.第七分卷财务管理

包括财务与会计管理资料、施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等

 

(二)第二卷监理类

1.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安全管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划分、监理发布文件、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2.第二分卷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平行或跟踪检测资料

3.第三分卷监理现场记录

包括监理现场测量、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等

4.第四分卷监理月报

5.第五分卷验收资料

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等资料

(三)第三卷施工类

1.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制度或措施)、各类专项施工方案、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2.第二分卷原材料和中间新产品资料

包括出厂合格证、各种试验报告单、经监理见证跟踪送检的质量抽检资料

3.第三分卷机电设备资料

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资料等

4.第四分卷原始记录

包括施工日志、原始断面测量、现场记录等

5.第五分卷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开仓证、混凝土、砂浆试块统计分析资料

6.第六分卷施工月报

7.第七分卷施工声像资料

(四)第四卷施工图纸

(五)第五卷验收报告

(六)第六卷验收鉴定书

包括各阶段验收鉴定书(如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等)

四、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一)纳入基建管理程序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检验与评定

纳入基建管理程序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外观质量评定)是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7)-2012〕进行。

各项目法人在参加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所采用表格要注意两个时间点:

(1)2013年9月1日前已完工或主体工程已完工的在建工程,使用旧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采用水利厅统一印制的评定表格式、手工填写评定表。

(2)2013年9月1日后新开工和主体工程未完工的在建工程,使用新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7)-2012〕,采用水利厅统一印制的评定表格式、手工填写评定表;厅质安中心站规定,在2015年5月1日后,质量评定表格可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相关责任人在评定表上签字,单元工程(工序)三检表仍然需要手工填写。

2.新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7)-2012〕要求,水利工程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时,必须提供施工检测和监理平行或跟踪检测资料,否则不得进行验收评定。

为此各建设项目要开展施工检测和监理平行检测。

项目法人将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时,要将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的平行或跟踪检测资料随之上报。

3.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和结果是否满足要求,抽样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4.关于项目划分。

(1)因设计变更、缺漏项等原因,使得与经监督机构确认的项目划分有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并报监督机构确认。

(2)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具体详见2015年8月10日区厅质安中心站《关于规范广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工作流程的通知》(水质监﹝2015﹞60号)。

5.关于外观质量评定。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

(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报送程序要求按《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申报确认制度>的通知》(南水质监〔2013〕12号)执行,质量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执行。

(2)单位工程具备外观质量评定条件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外观质量核定的报告。

(3)针对当前很多项目工程已经完工或都完成了下闸蓄水验收、还未提出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问题,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得出工程提出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二)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评定

为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与评定,促使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操作性,切实解决“现行的质量管理有关规程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在参照执行时存在适用性较差”的问题,全面提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小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2014年12月12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桂水质监〔2014〕6号。

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人饮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

(1)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饮工程;

(2)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3)其他未纳入基建程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该办法适用的工程范围较少,我市现在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中的:

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提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饮工程、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等工程都按基建程序执行。

2.施行时间:

本办法2014年12月12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因此,2014年12月12日之后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方可按本方法进行评定。

(三)关于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质量评价

针对近年来我区实施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质监〔2014〕7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印发了《关于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质量评价意见表的通知》水质监﹝2015﹞35号两个文件。

桂水质监〔2014〕7号文对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规定了分级别管理,有关的质量评定和各阶段的验收规定基本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的规定基本一致,增加的相应要求就是水质监﹝2015﹞35号要求,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时,各部门要共同出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质量评价意见表》,程序是:

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特别要说明的是,项目法人在报送质量监督部门《意见表》的时候,还需按验收规程要求,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资料,否则质量监督部门将无法核定并出具质量评价意见。

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工作有关规定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工作依据的文件

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号)、水利厅质安中心站《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核备(定)工作规定》(桂水质监〔2010〕4号)及我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核备(定)工作要求的函》(南水质安函〔2013〕137号)等文件。

(二)竣工验收前历次需进行质量等级核备(定)的验收类别

根据工程验收工作顺序,项目法人需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等级核备(定)资料的验收类别有: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等。

这些验收类别的质量等级核备及核定,是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必要条件。

(三)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核备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提前24小时以上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项目法人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督机构核备。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备表》(见附表一)由项目法人填写,并附上签证表、备查资料、三检表等资料上报核备,具体核备内容及要求见《关于工程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核备(定)工作要求的函》(南水质安函〔2013〕137号)文件规定。

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经质监机构确认的项目划分方案中已经确定下来,这些单元工程的验收应在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验收;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监督机构有权不予核备。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

目前,我市尚无一个水利工程,能按时将已完成验收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报监督机构核备。

(四)分部工程验收及质量核备

1.分部工程验收属于法人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不宜超过2人。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需经施工单位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复核合格,项目法人认定合格后,才能将验收资料报质监机构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2.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报送表》(见附表二)由项目法人填写,并附上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具体核备内容、资料及要求见《关于工程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核备(定)工作要求的函》(南水质安函〔2013〕137号)文件规定。

(五)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

1.水工建筑的外观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监督机构确认。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

2.外观质量评定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组建。

评定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员为: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运行管理单位1人,施工单位1人。

外观质量检测项目在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3.质监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项目法人应在外观质量评定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定。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报送表》(见附表三)由项目法人填写,并附上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记录表等资料。

具体核定内容及要求见《关于工程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核备(定)工作要求的函》(南水质安函〔2013〕137号)文件规定。

注:

我市已完工的大部分水利工程,现尚未将水工建筑的外观质量标准报监督机构,影响了工程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也使后续的单位工程验收与评定工作无法进行。

(六)单位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核定

1.单位工程验收属于法人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等代表组成。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不宜超过3人。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当工程完成了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外观质量分达到70分以上,才有条件进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需经施工单位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复核合格,项目法人认定合格后,项目法人才能将验收资料报质监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2.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定。

《南宁市水利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报送表》(见附表四,该表只适用于我市只有一个单位工程的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由项目法人填写,并附上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及附件、原材料统计及评定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质量缺陷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报告等资料。

具体核定内容、资料及要求见《关于工程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核备(定)工作要求的函》(南水质安函〔2013〕137号)文件规定。

注:

1.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由于我市大部分水利工程是只有一个单位工程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结合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一起评定。

(七)质量等级核备及核定时限和办法

1.核备及核定时限

(1)项目法人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督机构核备。

(2)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定)。

(3)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同时将质量核备(定)报送的相关资料退还项目法人。

2.核备及核定意见

(1)对符合规定满足核备(定)要求的,予以核备(定)。

▪核备意见为:

验收工作符合规定,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同意核备。

▪核定意见为:

验收工作符合规定,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核定质量等级为:

合格或优良。

(2)对不满足核备(定)要求的,不予核备(定),退回核备(定)资料并列出需要补正的内容;若经审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和报核。

3.质量等级核定原则

监督机构在建设有关单位自评基础上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一般不能拔高核定结论。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监督机构只出具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的核定意见。

(八)工程质量核备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未按核备格式、要求、内容报核备资料。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中,未见设计单位地质工程师签字,不符合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同时派地质工程师参加的规定。

(3)签字人员职责不清。

如施工单位质检员在“三检表”中签字,应在终检栏签字,不应在复检栏签字。

(4)单元工程除核备表、质量等级签证表外,缺乏备查及三检资料等。

如帷幕灌浆工程,缺各孔序钻孔联检记录、三检表、施工原始记录(钻孔记录、钻孔冲洗记录、裂隙冲洗记录、压水试验或简易压水记录、灌浆记录、封孔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2.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1)未按核备格式、要求、内容报核备资料。

(2)报备单元工程资料与经质监机构确认、备案的项目划分数量、内容不一致。

工程建设进程中,项目划分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与经监督机构确认的项目划分方案内容有改变的,项目法人需调整项目划分方案,并将调整过的方案报质量机构备案。

报核备资料中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数量及内容应与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方案一致。

(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已实施旧涵管封堵内容的,未见相关工程资料。

(4)填土工程、灌浆工程缺施工单位自检资料。

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原材料、中间产品(如砂浆、砼试块)的取样数量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数量。

(6)混凝土试块、水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成果没有进行统计分析,无法判断中间产品质量。

应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附录中的“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或“砂浆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统计分析。

(7)擅自更改施工质量评定表内容;填写的单元工程数量与报送资料不符;人员签字不全;签字人员姓名与报监资料不符,也未见人员变更资料。

(8)单元工程未评定施工质量等级,评定表多项内容不填写,如灌浆工程;有工序的单元工程未填工序工程量。

(9)帷幕灌浆使用的水泥及充填灌浆使用的土料未进行检测;灌浆工程的先导孔、试验孔参数未经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10)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砼(砂浆)试件、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等质量内容,也无验收结论。

(11)缺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产品合格证。

六、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备案

(一)根据水利厅质安中心站《关于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的通知》(桂水质监〔2011〕2号)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将该工程历次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写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作为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对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工程存在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后未报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缺乏依据。

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要按照质监机构签发的现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做好整改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二)项目法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要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整改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项目法人收到相关责任单位的报告后,应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试验、测量、观测和影像资料等)。

七、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厅基建局《关于加强我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基〔2009〕19号)要求,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质量抽样检测。

(一)竣工质量抽样检测抽检部位确定

根据水利厅质监中心站《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抽检方案确定原则〉的通知》(桂水质监〔2005〕77号)要求,竣工质量抽样检测确定的抽检部位为:

(1)存在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

(2)存在质量争议的部位;(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各方对工程质量提出怀疑或目观存在明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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