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服务器托管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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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服务器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器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北京XXXX公司
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传真电话:
XXXX
乙方:
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沿江路沿江派出所南10米门市
业务电话:
09
传真电话:
第一条合同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托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器托管服务是指将甲方的服务器设施放置于乙方IDC机房内,并通过约定方式接入到Internet上。
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接受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
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负责信息内容维护、发布、审核和管理。
)
甲方托管的服务器,主要用于自身业务用途使用,保证不将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带宽资源转租给第三方其他运营商或线路外拉等电信、联通命令禁止的业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
2.1.2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不得为其它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转接服务。
2.1.3甲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传播、跳转或链接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和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1.4甲方对使用服务器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
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2.1.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增值业务许可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必要时乙方有权查看原件。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
2.1.6如甲方是非经营性用户,应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主办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甲方是经营性用户,则应做到:
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资料原件提交乙方审核;在主办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承诺对租用的乙方相关资源只转租给最终用户,不针对其他经营单位进行二次转租,并负责对所发展的最终用户的相关备案资质进行审核。
在甲方无法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或资质证明无效时,乙方有权不予接入或终止提供服务。
2.1.7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1.8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环境为第三方提供信息源入网服务的,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负责审核第三方信息源入网资质,并组织第三方签订《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对不具备资质的不得接入。
甲方应在第三方信息源接入3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明材料及《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提交乙方审核,如甲方没有按照以上要求及时提交的,乙方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该信息源接入。
2.1.9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离职的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主机托管,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否则乙方有权采取行动,直至停止对该用户的主机托管服务。
甲方应按时缴纳主机托管费用,否则按欠费满一个月停机、欠费满三个月拆机处理,并且拆机后将继续追收欠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甲方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乙方对主机托管的有关规定。
因甲方管理帐号及其密码泄露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房环境。
24×7的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24×7的客服热线服务,24×7的恒温恒湿环境,双路高压供电,后备柴油发电机,独立UPS不间断电源保障和紧急状况下第一时间的响应与支持,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
2.2.2乙方承诺甲方数据中心系统平台的线路应达到不低于%的接通率,电源应达到不低于%的连通率,即每月累计中断不超过分钟。
如出现每月三次长时间中断,单月累计时间超过分钟但未超过44分钟,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减免一定的费用;若单月累计时间超过44分钟,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赔偿。
但以下情况除外:
2.2.2.1由甲方的物理和电气设备故障所引起的。
2.2.2.2由甲方的不正当安装和维护引起的。
2.2.2.3由甲方授权乙方的网络维护和系统操作所引起的。
2.2.2.4由黑客或计算机病毒及大量垃圾邮件等引起的。
2.2.2.5由甲方服务器出现异常,通知客户后(包括客户未响应的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引起的。
2.2.2.6由政府或安全部门等临时管制所引起的。
2.2.2.7由于不可抗拒力所引起的。
2.2.3乙方应对机房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保证为甲方服务器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2.2.4乙方在进行网络(包括电源)调整和维护时,如可能对正常使用的网络有影响,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需按照所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准时进行操作,通知时间要求在工作日8:
00-17:
00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应在调整或维护前5小时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2.2.5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6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2.2.7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8对于服务器托管,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十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2.2.9乙方有按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
若甲方出现恶意破坏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立即停止提供相应通信服务,并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确认甲方已完成有效整改,否则有权终止本协议。
.2对于甲方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当地司法机构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处理,同时终止本协议。
.3对于对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的,乙方有权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如有其他影响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乙方为甲方提供500M带宽接入,资费标准为:
带宽价格为7500元/月(大写:
元/月)提供10个免费IP地址。
资源计费时间从服务器上架网络开通日后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以《佳木斯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确认单》为准。
支付费用包括带宽和收费的IP地址使用费,支付方式采取按月付款,即对于某一个月的款项,甲方应于当月结束后的次月第一周内支付上月款项,款项到账后快递准确数额的税务发票。
甲方未及时交纳服务费等原因造成的服务终止,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汇款帐户信息。
用户名:
工行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
2300498
帐号:
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甲方在合同期内需要增加租赁乙方带宽、机柜等资源,将按合同中第三部分条中规定的计费原则执行,资源使用数量及计费时间以双方签章确认的《佳木斯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确认单》为准,支付方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条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4.1.1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
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1.2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4.1.3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三十天,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
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双方结清费用后,即可终止协议。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按照下列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七条保密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托管起始日从服务器开通之日起计算,托管期限为壹年。
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
其他约定事项
8.2.1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与乙方联系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联系更新信息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8.2.2本合同各条款及有关附件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附件二:
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确认单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XXX公司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3年2月21日
2014年2月21日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甲方:
北京XXX公司
乙方:
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信息源责任方,甲方在接入中国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以及在中国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前,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传播、跳转或链接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严禁九种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提供的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五、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六、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必须向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七、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如涉及网站发布的须提供接入的所有WEB及WAP网站的域名证书以及详细备案信息,保证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并不得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同时,甲方要在网站发布前于乙方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当网站主体及接入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备案并通知乙方。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确认并承诺:
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八、甲方不得转让、转租从乙方租用的网络接入资源。
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向乙方出示经由主办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不得非法转租由中国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网络接入资源,并须及时提交全部接入网站的详细信息及最终客户相关证件,并确保最终客户都符合备案的相关要求。
九、甲方不得利用或借助中国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语音中继及网络等资源非法提供VOIP网关或中转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
同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授权人:
法人/授权人:
(签字)(签字)
日期:
2012年11月28日日期: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二:
佳木斯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确认单
佳木斯佳木斯市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DC服务确认单
甲方(客户)名称
北京XXX公司
通信地址
北京市XXX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主机托管服务
1台2U服务器、台交换设备、其他设备无
机架租用服务
个标准柜
接入端口及带宽
(√)独享()共享500/M光纤端口备注:
2/个G带宽
Ip地址
总共提供32个IP地址
服务起始日期
2013年月日
服务到期日期
2014年月日
其它服务项目
本确认单一式贰份,由乙方保存。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