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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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鉴定公告发布ﻩ

第三部分 鉴定报名

一、日常鉴定ﻩ

二、统一鉴定ﻩ

三、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ﻩ

第四部分 申报资料审核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第五部分鉴定考场的设置与使用ﻩ

一、统一鉴定错误!

未指定书签。

二、日常鉴定ﻩ

三、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ﻩ

四、考场违纪处理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第六部分考评、考务人员的使用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一、考评人员

二、考务人员ﻩ

第七部分题库及试题的运行与维护错误!

未指定书签。

一、制卷室的设置ﻩ

二、题库专用计算机的使用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三、题库运行

四、试题资源的保密与保存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五、试卷印刷与交接ﻩ

六、题库运行质量检查与上报ﻩ

第八部分 鉴定实施的考前准备与考试组织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一、考前准备ﻩ错误!

未指定书签。

二、考试组织ﻩ

第九部分质量督导的实施ﻩ

一、质量督导工作规范ﻩ

二、质量督导人员的使用

第十部分 阅卷评分的组织与实施ﻩ

一、阅卷评分ﻩ

二、成绩登统ﻩ

第十一部分综合评审的组织与实施ﻩ

第十二部分成绩公布及复核

第十三部分 空白证书核发ﻩ

第十四部分证书制作与核发ﻩ

一、制证规范ﻩ

二、办证要求ﻩ

第十五部分 证书数据上报和统计ﻩ

第十六部分 质量通报

第十七部分鉴定收费ﻩ

附件:

ﻬ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参照本指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

本指引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督导落实。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省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业务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的附件内容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具体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 鉴定公告发布

第五条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全年鉴定安排和本省鉴定工作实际,于每年初公布本年度全省统一鉴定和日常鉴定公告。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应根据省鉴定中心的有关安排及时发布全省和本市的鉴定公告。

第六条统一鉴定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一鉴定的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限;

(二)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开考级别和考核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日常鉴定实行定期考试,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试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限,鉴定批次;

(二)可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及开考级别;

(三)收费标准;

(四)报名网点和鉴定所(站)地址、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实行定期考试。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高新技术考试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限;

(二)开考模块;

(三)收费标准;

 (四)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鉴定报名

一、日常鉴定

第九条省、市(行业)鉴定中心属下的鉴定所(站)负责接收日常鉴定申报。

第十条报考单位应根据所属鉴定中心每年公布的日常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使用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上报所属鉴定中心审核[省属鉴定所(站)申报五至三级职业(工种)鉴定须在开考前个工作日汇总上报;省属鉴定所(站)申报二至一级、地级市鉴定中心申报一级职业(工种)鉴定须在开考前个工作日汇总上报。

]

第十一条已自行开发并使用同类型业务管理平台的市鉴定中心,必须通过市人社局信息中心,与省人社厅信息中心业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确保业务数据的实时上报。

第十二条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日常类)》(附件);

(二)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各相应复印件;

(三)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附件)原件。

第十三条 报考单位进行集体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日常类)》(附件);

(二)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具体内容参照第十二条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提交的基本材料执行];

(三)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系统上报数据库);

(四)院校在校学生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院校报考集体证明》(附件)和《考生名册》(附件),无需提交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二、统一鉴定

第十四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市鉴定中心具体实施,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统一鉴定报名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集体申报的机构对象为下一级鉴定指导中心、同级所属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和全日制院校.个人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直接报考的人员。

第十六条个人及集体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市鉴定中心每年制定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使用全国(省)统一鉴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鉴定申报。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的考生应按报考系统预约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具有集体申报权限的报名机构应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段内向所属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各市鉴定中心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名数据和申报资料提交省鉴定中心终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个人申报需提交的基本申报材料包括: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统考类)》(附件);

(二)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各相应复印件;

(三)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附件)原件;

(四)考生凭发表论文报考的,需提供登载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和正文的原件及各相应复印件;

(五)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及要求提供本专业论文或项目方案一式五份。

第二十条集体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统考类)》(附件)。

(二)个人申报基本资料:

社会人员(非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的资料参照第十九条个人申报基本材料执行;

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的资料为《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统考类)》(附件)、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使用全国(省)统一鉴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的职业,无需上报数据库)。

(四)全日制在校生由报考院校出具《院校报考集体证明》(附件)。

(五)申请自设考场的集体申报单位还需提交《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自设考场申请表》(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传统类)》(附件)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计算机类)》(附件)

 

三、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第二十一条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由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市鉴定中心具体实施,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报名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可分为省属考试站报名与市属考试站报名两种类型。

 

(一)省属考试站报名.在开考前个工作日,考试站通过省鉴定中心指定的报考平台提交报名数据,将加盖报考单位公章的《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场安排表》(附件)传真到省鉴定中心,。

省鉴定中心将通过审核的数据发回考试站.

(二)市属考试站报名。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属考试站报名流程参照省属考试站报名流程,向所属市鉴定中心申报考试。

市鉴定中心汇总数据,审核后集中报省鉴定中心统计。

(三)个人申报是指考生根据本人报考需要,在已获相应“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模块”授权许可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所在地鉴定中心报名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交《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个人申报表》(附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部分申报资料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我省有关文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报考单位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报鉴定中心复审.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市申报全国(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二级)鉴定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须报省鉴定中心复审,复审后的申报材料回退各地级市存档.

第二十六条具有集体申报权限的省属社会培训机构和省属院校必须将申报统一鉴定的所有级别考生个人申报资料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二十七条申报日常鉴定的省属鉴定所(站)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至一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省属鉴定所(站)负责审定,并保存资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市鉴定中心负责对属地鉴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经复审的考生申报材料由相应鉴定机构存档,从考试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保存期已满,但相应证书尚未办理的,保存期限须延长至证书办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条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

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只可参加一次补考,报名时,只需提交《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补考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考生无申报条件限制。

  第三十二条考生和机构报考时,均应核实所申报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申报职业(工种)或模块和申报级别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关信息一经鉴定中心确认不得更改。

因考生信息有误导致的后果由考生和相应报考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等报考材料以取得申报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一年内不得报考。

已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已获得证书的注销证书数据检索.

第三十四条 报考机构对考生申报材料初审不严,经复审申报材料合格率低于%的,所有材料全部退回,整改后再报。

二次送审仍出现同样情况的,不受理该机构当期鉴定申报。

第三十五条报考机构协助考生虚报材料的,所有材料全部退回,一年内不接收该机构任何职业(工种)的鉴定申报。

第五部分鉴定考场的设置与使用

一、统一鉴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分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其设置要求、申请程序、考场设施、人员配置、考前准备、违规处理等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年修订)》(附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市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结合所在市实际情况,设置、管理本市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

第三十八条同一职业(工种)、级别、补考类型的考生应安排在同一间试室,不同职业、级别的考生应安排在不同试室.传统笔试考场的原则上选用具备个非阶梯考试座位的标准试室.若出现较大的试室,可按照的倍数增加考试座位,作多不得超过个座位(含个)。

第三十九条采用非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的统考职业(工种),市鉴定中心须在报名截止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考场安排汇总表》(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传统类)》(附件)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计算机类)》(附件)上报省鉴定中心。

第四十条 采用全国(省)统一鉴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的统考职业(工种),各市鉴定中心须在报名终审后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完成考场安排和上报,无需提供其他纸质考场安排表。

二、日常鉴定

 第四十一条日常鉴定考场必须设置在具备相应鉴定许可的鉴定所(站)或定点考场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鉴定所(站)以外的地方开展鉴定。

第四十二条日常鉴定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每次鉴定实施前,鉴定所(站)都要对场地进行检查维护,根据鉴定职业(工种)备料单提前准备好设备和材料。

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和指引,方便考生熟悉场地。

若技能操作考核涉及多个区域的,鉴定所(站)应进行规划布置,区分候考区和考试区,并提前公布考核流程.经检查、调试,并完成考场布置的设施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或调换位置。

第四十四条 日常鉴定采用纸笔作答或计算机上机方式进行考试的科目,其考场管理参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年修订)》及相应智能化考试平台的操作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鉴定所(站)鉴定许可内容变更或新增所(站)内考场的,需要填报《鉴定机构考点信息变更表》(附件),并经所属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维护到鉴定业务系统使用。

第四十六条省、市鉴定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统一考场、统一阅卷评分等方式统筹安排本地区的日常鉴定考场。

第四十七条日常鉴定考场须指定一名考场负责人,根据每次考试的情况,适量配备考务管理员,如采用计算机上机考试的还需配备机房管理员。

三、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相应鉴定许可的高新技术考试站内,其设置要求、申请程序等按照《广东省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鉴定许可内容变更或新增站内场地的,需要填报《鉴定机构考点信息变更表》(附件),经所属鉴定中心审批后,方可变更使用。

第五十条用于高新技术考试的机房应预留不少于的备用电脑,机房设施设备等不低于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配置要求,软件严格按照考试模块要求进行安装。

第五十一条在考试开始后分钟内,若出现系统、供电等故障或无法预见、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考场能在分钟内恢复考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在考试开始分钟后出现异常情况的,需及时将情况报所属鉴定中心,由所属鉴定中心重新抽题安排重考.

第五十二条考试结束后,考场管理机和考试机中的考试结果数据,应保留不少于个月。

四、考场违纪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市(行业)鉴定中心、鉴定所(站)、高新技术考试站、院校等考场(点),须按照有关要求,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发生以下情况时,所属或上级鉴定中心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该考场(批次)考试成绩无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鉴定申报、提请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措施。

因考场(点)单位过失造成考试无效的经济损失需自行承担。

(一)未如实上报考场设置、考场安排、考评人员安排等情况;

(二)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考场布置工作;

(三)未经同意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批次、考场安排、考评人员安排等考试计划;

(四)因考务安排不当,考务程序执行不严等,造成鉴定秩序混乱或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

(五)干扰、妨碍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开展正常工作;

(六)违反保密纪律,未按要求使用当次考试的试卷或造成试题泄露、试卷遗失等泄密事故;

(七)考场纪律松散,包庇、纵容、协助考生替考或作弊;

(八)伪造、篡改或提前销毁鉴定资料、档案的;

(九)造成考试及考务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以及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存在违规违纪的考场(点),在接受调查、检查期间,所属或上级鉴定中心可暂停受理其鉴定申报业务(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根据违规违纪的调查、检查结果,所属或上级鉴定中心可要求相关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按有关程序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第六部分 考评、考务人员的使用

一、考评人员

  第五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五十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或教学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二级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第五十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相关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或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年以上的技术骨干(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条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至三级)以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五至一级)以及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六十一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统筹制定每年的全省考评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全省考评人员培训标准与工作细则;建立全省统一的考评人员管理系统;实施高级考评员与考评员培训(含到期换证培训);考评人员证卡管理;协助行业鉴定中心培养考评人员。

地级以上市鉴定中心负责实施属地考评员培训(含到期换证培训),证卡申领、制作、核发及管理.

行业鉴定中心负责实施行业特有职业考评人员培训(含到期换证培训)及管理。

第六十二条 使用全省考评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考评人员,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六十三条 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的技能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生和考评人员:

的比例要求配备,每场(批次)鉴定不得少于名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

采用传统笔试或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科目,按照本指引第七十五条配备考评人员或监考员,每场(批次)鉴定至少配备名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

综合评审每组别不得少于名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

第六十四条每次考评须成立考评组。

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须提前报相应鉴定中心批准。

必要时,鉴定中心可调换考评小组成员或另行委派考评小组。

第六十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工作要求、违规处理等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年修订)》(附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业)鉴定中心可通过现场督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十七条各级(行业)鉴定中心应根据考评人员的遣派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对积极参与考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考评工作规范,表现突出的考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考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是指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工作、考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含考场负责人、考务管理员、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

第七十条考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技能鉴定业务系统,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考务人员只负责相关考务协助工作,不得参与成绩评定。

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相应的证卡。

第七十二条 考场负责人主要职责:

协调和组织各项考务工作;选派和培训监考员;检查考场布置情况;维护考场秩序;检查监考员、考务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的运输和保管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考务管理员主要职责:

组织考生报名,发放准考证;协助考场负责人安排考评人员(监考员);布置考场,检查设施设备;清点和封装试卷,整理考务档案;办理证书等。

第七十四条监考员主要职责:

协助考评人员在指定试室维持考场纪律和秩序;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试卷和考件;按要求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并填写考场纪录等.(考评人员、机房管理员可视考场情况及考试要求承担监考员角色。

第七十五条采用传统笔试或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科目,试室安排考生人数在人以下(含人)的,须配备名监考员;个(含人)的,须配备名监考员;人(含人)的,须配备名监考员。

第七十六条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

软硬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病毒清杀、故障排除等。

第七部分题库及试题的运行与维护

一、制卷室的设置

第七十七条制卷室作为专门用以抽取试题、制作试卷、分封试卷、保管题库资源的独立固定场所,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复印(速印、打印)机、题库专用计算机、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资料柜等设备。

第七十八条制卷室由题库专业管理人员(含题库系统管理员、印卷工作人员)负责管理,非题库专业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制卷室.

 

二、题库专用计算机的使用

第七十九条题库系统运行需采用专用计算机操作,并配备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装有题库的计算机不得连接网络,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程序,题库光盘资料须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八十条系统管理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需进行实时修改.

第八十一条 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二条定期对软件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备份工作,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第八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第八十四条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非系统管理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第八十五条 聘请具备“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的公司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维修。

维修前,相关信息须拷贝,防止遗失。

维修过程应有专人跟踪负责,不得让外请人员单独进行维修。

三、题库运行

 第八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防泄密.

第八十七条 凡开展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一律从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提取试题。

第八十八条 从题库提取的每一份试题,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次鉴定考试使用,不得多场(批)次使用。

第八十九条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五至三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技能操作(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技能操作(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行命题。

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必须考前报省鉴定中心备案审批,并纳入省题库资源使用,不得在考试过程中随意改动。

第九十条 题库运行机构必须定期组织专家对题库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及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鉴定中心反馈情况。

第九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积极申报和参与省市联合开发地方特色新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第九十二条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

题库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题库日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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