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doc佛山市民政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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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doc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鼓励社会捐赠,建立慈善工作长效机制,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它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

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统称为“佛山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三、凡热心于救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

本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捐赠人的意向用于安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四、冠名基金形式

(一)一次捐入,分年支出。

个人(企业)一次性向本会捐赠善款100万元或以上,善款按双方协定分年支出救助。

(二)定期捐入和支出。

个人(企业)定期向本会会捐赠善款,首次捐赠50万元或以上,双方约定每年的捐赠时间和金额。

(三)不定额,不定期,按需捐入和支出。

由知名度较高、号召力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个人(企业)不定期向本会捐赠善款,按社会需要支出救助。

四、申请冠名基金按《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设立工作流程》执行;

五、捐赠人与本会就冠名基金的捐赠金额、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双方严格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六、慈善组织收到捐赠人的捐款后,为捐赠者开具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七、本会必须按与捐赠者签订的协议确定救助对象,按《佛山市慈善会冠名救助项目基金审批工作流程》实施。

并接受评审委员会审批,按当年慈善组织制定的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

八、冠名基金的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会要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及时反馈捐赠人,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捐赠人依法设立冠名基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十、市慈善会每半年对冠名基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及格者,限期整改;对违反协议者,取消冠名,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捐赠人与本会在冠名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判。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佛山市慈善会。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佛山市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

2、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审批流程;

3、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审批委员内部工作制度(试行)。

 

佛山市慈善会

“XX基金”项目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佛山市慈善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XX基金”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一、佛山市慈善会捐款账号下设“XX基金”项目,该项目用于资助。

第二条合作分工

一、甲方负责事项

(一)甲方对本协议下的捐款进行接收、统计、专项管理。

在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佛山慈善会章程》的基础上,甲方根据与乙方的约定,专款专用,并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二)甲方负责提供受助申请表;

(三)甲方负责订立XX基金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管理;

(四)甲方对本协议下的受助者资料有最终审核权。

二、乙方负责事项

(一)乙方对本协议下的捐款进行募集;

(二)乙方对本协议下受助对象的选定有优先建议权;

(三)乙方对本协议下受捐账户的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项目运作管理流程

一、受助人筛选

(一)资助对象的资料收集与初步审核由乙方负责,甲方对资助对象有最终审核权。

(二)乙方在募集捐款时,提供甲方(户名:

佛山市慈善会,账号:

44001668836059988888,开户银行:

佛山市建行季华支行)捐款账号下的“XX基金”项目作为捐款渠道。

二、接收捐款

(一)凡收到捐助所得款项(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账),甲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并将该款项缴入甲方捐款账号下的“XX基金”项目,乙方须将有关凭证送交甲方入账。

(二)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属于义卖、义演、义赛等慈善募捐活动的善款扣除必要活动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甲方账号下的“XX基金”项目。

(三)收到捐助所得的款项总额(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账),甲方按总额的10%计提管理经费,其中5%用于甲方的管理工作经费;另外5%作为该XX基金的运作管理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用于该基金的慈善公益项目宣传、实施及办公管理等运营成本。

三、盘点捐款

(一)针对募捐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其账号下的“XX基金”项目的捐款金额进行统计,并计算出在募捐活动期间的捐款总额。

(二)针对募捐活动的捐款总额统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捐赠情况告知乙方。

四、捐款账目公开及接受社会监督

(一)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协议下的捐款财务账目,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每月度末在其网站上公布的“XX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明细,列明每一笔支出的去向。

(二)甲方每年度对其账号下的“XX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的有效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年。

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生效。

第五条合作有效期的终止条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

(一)乙方发现甲方对本协议下的捐款管理不善、账目不清的;或者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收支情况;

(二)情势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主管单位决定终止相关活动内容或其它原因不再合作的或甲方的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合作等情况;

(三)如因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合作的,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方可终止。

二、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的,终止后双方均应积极配合理清账目上的捐赠余款。

捐赠余款的用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再另签订捐赠余款处理协议。

双方终止合作后,甲乙双方均无权擅自处置本协议下的捐赠余款。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判,本协议签订地为佛山市禅城区。

第七条其它

本协议的附件内容均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佛山市慈善会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设立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范围特殊说明

(一)知名企业:

政府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媒体企业;

(二)知名个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媒体人、知名公益人、知名商人;

二、申请流程

(一)企业(个人)递交申请书一份,注明项目具体合作方式和实施内容;

(二)申请企业(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资料上报佛山市慈善会秘书处审议,经秘书长审批后报佛山市慈善会副会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长审批同意后,由佛山市慈善会与捐赠人(企业)签订基金项目合作协议。

五、佛山市慈善会与捐赠人或企业签订协议后,即设立冠名基金专用账户。

捐赠人或企业在10日内需将协议金额打进规定的账户上。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审批表

单位(个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慈善冠名基金捐款数额

万元

冠名时间

是否设立冠名专项基金

救助用途

慈善会秘书处初审意见

副秘书长审批意见(签章)

秘书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会长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会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救助项目审批工作流程

一、救助项目人员申请程序:

求助人员申请冠名基金救助应当向佛山市慈善会或冠名基金发起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相关救助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助医、助残类救助的人员需要区(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申请助学、助老或其他救助类别的人员需要户籍所在街道(镇)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就读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五)申请医疗救助需要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程序

(一)佛山市慈善会在受理申请后(需在资料完整齐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定。

(二)求助者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提交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执行相关审批工作。

(四)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后上报佛山市慈善会。

(五)市慈善会根据个案救助金额的规模,按《佛山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被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否决退回的救助案例,求助者根据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经充分研究和补充论证后,可要求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七)需复议的案例,复议时须提交初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补充材料。

复议只限一次。

三、公示及救助金发放

市慈善会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交合作媒体或市慈善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求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去世的,佛山市慈善会不再对其予以资助。

 

佛山市慈善会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报项目(在相应项目前打√):

○医疗救助治疗○残疾救助○贫困助学○其他救助

申报金额:

人民币元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监护人或代申报人姓名

性别

与患者关系

申报人、监护人或代申报人在佛山工作起止年限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县)街道(镇)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县)街道(镇)

家庭月

总收入

是否违反计生

 

目前家庭住址

姓名

年龄

与患者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月收入

购买社保年限

社保号码

申请原因

 

监护人或代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冠名基金发起方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慈善会秘书处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报人、监护人或代申报人填写后,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申报人、监护人或代申报人须对填写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经审核发现与事实不符的,责任自负。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审批工作流程

第1步:

申请人可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佛山市慈善会进行申请。

第2步:

佛山市慈善初步会审核申请材料。

第3步:

交由佛山市慈善会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

每月底召开评审会议,对当月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第4步:

同意救助的,佛山市慈善会会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交合作媒体或佛山市慈善会网站进行调查并公示。

第5步:

佛山市慈善会将救助金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救助项目

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在佛山市慈善会设立的冠名基金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专业评审、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方式,提高救助案列的审批水平和效率,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是由冠名方成立的审批救助案列的专门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人员共同组成,并遵照《佛山市慈善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委员资格

第三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5名以上(含)的单数成员组成,由政府机关代表、市慈善会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媒体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委员会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文书记录员。

第四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或从事管理类岗位;

(二)熟悉公益慈善事务;

(三)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专职委员可实行公开招募,择优录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批有关冠名基金资金募集、救助受理、资金发放等业务;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救助以及救助金额、救助期限和救助方式等;

(三)对冠名基金的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等调整建议;

(四)对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

(五)其他有关冠名基金事项的审议。

第七条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在会议开始前详细审阅文书记录员送达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须及时向市慈善会了解;

(二)对提交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表决、独立签署意见;

(三)对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研究、讨论并审批救助内容;

(二)负责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三)履行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文书记录员的工作职责:

(一)接收上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提前将有关资料提交委员审阅;

(三)详尽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决议;

(四)保管相关审批及决议资料;

(五)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文件收发及统计等。

第十条佛山市慈善会的工作职责

根据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相关资料及委员会的决议,审查救助案列的状况,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冠名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第十一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直接对佛山市慈善会负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求助者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提交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出席,如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代理行使职权;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资料的传阅和简介。

文书记录员负责提前(不少于24小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各委员传阅。

(二)集体讨论。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会议,委员们对相关资料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提出问题,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

(三)独立表决。

各委员在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并明确地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需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后,文书记录员上报佛山市慈善会。

第五章复议制度与通报制度

第十六条被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否决退回的救助案例,求助者根据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经充分研究和补充论证后,可要求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需复议的案例,复议时须提交初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补充材料。

复议只限一次。

第六章资料保管及查阅

第十七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须保管以下资料:

1、会议记录;2、委员投票表决表;3、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决议书;4、其它需要保管的资料。

第十八条经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的救助档案资料,由文书记录员或佛山市慈善会指定的档案管理员造册登记,存入专柜保管。

第十九条为保障求助者隐私,未经佛山市慈善会授权同意,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冠名基金评审决议资料(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在稽核检查除外)。

确须查阅时,由文书记录员陪同一起查阅,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登记查阅时间和经办人。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是独立机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救助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并就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独立审批、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有关政策进行审议,并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得弃权。

第二十三条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冠名基金救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结果和求助者隐私不得泄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广东省佛山市慈善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各冠名基金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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