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思考与练习答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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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答案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填空题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二、选择题

1.B2.A3.C

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答:

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2.民事诉讼法

答: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以及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行为

答:

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事件

答:

民事诉讼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6.诉讼标的

答: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7.诉的合并

答: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有联系的独立的诉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8.诉

答: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9.诉权

答: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四、简答题

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答: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平等性

民事诉讼以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其诉讼目的是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不同于私力救济,民事诉讼有人民法院的参与,且受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调整,具有公权力。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和执行,其审判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国家权威性。

(3)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展无需双方当事人自愿,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就只能被动地参加诉讼,且诉讼的结果由法院做出裁判。

此外,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服从并履行,否则就由法院强制执行。

(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任务,且前后任务之间具有延续性,因此只有在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后才能进入后一阶段,而不能前后逾越。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实施审判行为,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阶段地进行。

否则,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以及对时间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除外)都有约束力。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两类案件具有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等。

(3)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空间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里所说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凡是在这些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都应该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对法律进行变通适用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宗旨、原则及制度等规定。

(4)对时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对于生效前业已审结的案件不溯及既往,但适用于未审结的案件。

3.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

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在于: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因而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在于:

诉权是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所确定的,而诉讼权利只是源于民事程序法的规定;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享有,而且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答:

第一,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是王大明行使了民事诉讼行为。

所谓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

王大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因此引起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

第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争议的租赁合同关系。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而产生的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租赁合同关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填空题

1.立法准则功能行为准则功能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3.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二、选择题

1.BD2.C3.AD4.BCD5.BCD6.C7.ACD

三、名词解释

1.同等原则

答: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

答: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原则

答: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4.处分原则

答: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合议制度

答: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6.回避制度

答: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7.两审终审制度

答: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四、简答题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哪几方面内容?

答: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首先,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和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的国籍、社会地位和家庭情况如何,也无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都是平等的。

其次,双方当事人享有同样的或相互对应的诉讼权利。

前者如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证据、质证、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后者如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就享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对方当事人就享有质证并提出反证的权利等。

再次,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平等地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在立法上,应当将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以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精神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

前者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一视同仁地为他们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后者如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则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代书人,为当事人顺利行使诉讼权利创造条件等。

2.辩论原则包含哪几方面内容?

答:

辩论原则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辩论原则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当事人能够享有和行使辩论权。

辩论权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

例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此时被告就有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论的主持者是法院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辩论,必须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否则,不产生辩论的法律效果。

(3)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性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性问题

实体性问题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等争议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主体权利是否被侵害、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等。

实体性问题是当事人辩论内容的中心事项。

程序性问题是指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例如,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瑕疵、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主审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等。

(4)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采取言词辩论,也可以采取书面辩论。

言词辩论是辩论的主要形式,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

而书面辩论主要适用于庭审阶段之外的其他阶段,如起诉时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交的答辩状等。

3.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和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各有哪些?

答:

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和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分别如下。

(1)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秘密,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时,不能公开审理。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中不愿公开的内容。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避免公开审理这类案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除上述两种案件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如第二审程序中径行裁判的案件等。

(2)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这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①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和生活方面比较私密的问题,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予以保密。

即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宣告。

五、案例分析题

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在程序上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

中级人民法院对在程序上的处理不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也就是说,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而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此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填空题

1.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大小2.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二、选择题

1.C2.A3.CD4.A5.ABD6.AB7.B8.C9.D10.C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案件主管

答:

民事案件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限和分工。

2.民事案件管辖

答:

民事案件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3.级别管辖

答: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4.地域管辖

答: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5.管辖恒定

答:

管辖恒定是指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以当事人起诉时的状态为准,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变更管辖法院。

四、简答题

1.确定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

确定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是指,管辖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提供方便,并避免当事人因涉讼而承受过重的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合同案件的管辖,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管辖的确定应当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执行民事案件的方便性,以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以解决民事纠纷。

因此,为了方便法院办案,在确定管辖时必须为法院提供方便。

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原则是指,管辖的确定应考虑各级法院的职权范围和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都是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

例如,对于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等。

(4)兼顾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均衡工作负担原则

兼顾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均衡工作负担原则,是指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分工协调、负担均衡,从而使案件得以及时、公正、正确的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分工存在一定差异。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除了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外,还要审理上诉案件,同时需要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

因此,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确定管辖时,应当考虑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逐渐减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以保证各级法院的分工协调、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管辖的确定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以避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但管辖的确定也应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以保证民事诉讼中特殊情况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同时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时,应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以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哪些?

答: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

例如,主体是外国人、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以及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等。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一般涉外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诉讼标的额较大、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超出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协议管辖的适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适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的管辖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管辖进行约定,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法院的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采用口头协议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是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这个范围的无效。

(5)当事人的对管辖的协议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进行协议约定时,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更不能通过协议对专属管辖的案件进行约定。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为单数

根据《民诉意见》的补充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法律规定的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4.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适用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当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若在案件尚未受理时,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则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

(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案件是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

若受诉法院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则一经受理就不能随意移送。

因而,只有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才涉及到移送管辖。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这一条件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能随意移送。

5.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未进行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和进行实体审理之前进行,没有受理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书面文件中载明对管辖权异议的依据。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

对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也包括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但是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

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案件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管辖权的异议通常是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因为原告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

五、案例分析题

1.乙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答:

乙公司应向A市人民法院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选择了多个管辖法院,致使发生纠纷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而其双方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住所地为A市,合同履行地为D市,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向A市人民法院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2.D市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D市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案中,D市法院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自行移送。

3.C市法院应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答:

C市法院应对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中,由于D市法院移送管辖不合法,所以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同时,因为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而D市法院已违反法律多次移送,所以C市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应当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若甲公司对C市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甲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

若甲公司对C市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可以在10日内对C市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一、填空题

1.利害关系人诉讼担当人2.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3.起诉

二、选择题

1.D2.A3.C4.B5.D6.B7.D8.C9.A10.AD11.A

三、名词解释

1.当事人适格

答: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的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人。

2.必要共同诉讼人

答: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人

答: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同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

4.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答: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并授权其代为诉讼的人。

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6.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7.民事诉讼代理人

答: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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