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之个人保证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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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之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篇一:
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编号:
个
人
保
证
借
款
合
同
保证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银行卡号: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银行卡号: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丙方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
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本息按以下方式归还: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贷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息
。
第五条利率
第五条还款
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乙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清偿甲方欠乙方的利息;
(3)清偿甲方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乙方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甲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于拟定还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
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
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同时保证,乙方根据上述信息发生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乙方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发放贷款;
2、有权对甲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调查;
3、对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借款担保
(一)保证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保证范围
1、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执行、律师
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
费用超出担保范围的部分,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丙方具有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丙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
3、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丙方完全了解甲方的融资用途,为甲方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
丙方全面履行。
(四)保证责任的实现
1、甲方到期(含宣布提前到期)未偿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
乙方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可以直接向丙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依本合同形式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进行。
(五)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
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进行监督的;
3、保证人向本合同外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4、乙方认为可能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变更
1、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合同条款,丙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甲方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
(1)甲方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
任;
(2)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发生其他足已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2、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生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
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直接从甲方和丙方开立或指定的借款和担保账户中划收借款本
金和利息;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篇二:
借款合同(个人、包含保证条款)】
借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因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为甲方的借款向乙方提供保
证,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用途
1.1金额:
(大写)。
1.2币种:
。
1.3期限:
3个月,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
月28日。
1.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
个人周转
第二条利率
利率:
5%/月。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
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第三条偿还顺序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
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
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利息;
(4)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
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四条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丙方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
并遵守如下条款:
4.1保证方式
丙方自愿为甲方的借款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4.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
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
按贷款本金0.5%/天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5.2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乙方
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3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
此而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7.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7.2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方各执壹份。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
【篇三:
个人借款合同(有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还款方式
1、
2、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其他还款方式:
。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
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