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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大〔2019〕1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江苏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形成了《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9年5月10日第6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9年5月17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和科技部、教育部、江苏省等相关管理规定,对我校原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是指学校通过主持或参与国家、部委、省市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取得的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和统筹科研经费等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校内自主科研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三条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科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规范科研行为。

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配合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等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科研项目任务书等对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履责行权情况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实施问责。

第六条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与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附表1),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6个月以上)不在学校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仪器设备、服务等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合同,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承担的项目研究成果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侵占、出让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结题手续,不能正常结题的项目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科研保密工作,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项目负责人以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自觉接受监督审查。

第四章预算和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其中,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和出资证明。

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简称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项目统筹支出三个部分。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拟申报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按照预算批复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由于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对预算科目和内容进行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表2),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预算可以在项目内调剂,但除江苏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以外其他类别项目的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科研经费账号。

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1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的子课题名称、负责人及经费金额的,可以按照任务书中的金额申请分账管理。

分账出的单个子课题金额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0万元。

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经费第一次到款时,填写《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附表1)提出分账申请,第二次到款(含)以后不能申请分账。

分账中经费仅计入个人科研工作量。

第十九条 经费到账后,须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按照国家票据管理的规定,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开具财政收据。

 

第五章 支出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中直接经费支出和间接经费中的统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销。

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附表3),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如实报销。

(2)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

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8.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在支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时,通过登录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申报预约系统”进行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

9.其他支出: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支出,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的核定,相关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间接费用按分段超额比例累退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间接费用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管理费

国家、部委、省、市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学校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提取,其中:

2%由学校统筹使用,2%由校内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2.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所列参与人员。

绩效支出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执行,无支出比例限制,最高不超过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之差。

绩效支出要据实列支,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人员经费申报预约系统”进行申报打印,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

3.项目统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校内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日常办公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等。

支出范围包括:

(1)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相关费用、成果鉴定费。

(2)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科研工作通讯费。

(3)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用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4)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通用设备及耗材配件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列支的劳保费用。

(5)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了支持相关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科研平台专项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使用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和统筹科研经费等设立的自主科研项目不预算间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包括外拨、分账和借款)。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部分项目应按照结题要求,选择具备资质的的审计单位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和结题经费决算报告表要数字准确、完整,决算报表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经相关部门签章后方可上报。

项目结题时,有应付而未付款的,应按项目结题后续支出的要求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余经费使用手续,结余经费在1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于原项目组的科学研究直接支出,1年后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超过2年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退回。

结余经费使用需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附表4),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重新设立科研经费账号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且不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学校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统筹用于校内专项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强化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基本信息、经费使用、绩效发放、经费外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

在适当范围内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问题,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委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对于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矿大〔2016〕32号)《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中矿大〔2016〕32号)《中国矿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办法》(中矿大〔2017〕40号)《中国矿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矿大科技字〔2017〕4号)《中国矿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矿大〔2013〕24号)《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办法》(中矿大〔2013〕24号)同时废止。

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表:

1、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3、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

4、中国矿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

 

附表1:

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1

项目层次2

项目负责人

校内承担单位

财务账号3

联系电话

批准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变更内容(请在方框内打“√”):

□变更项目责任人□变更项目组成员□经费分本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4申请延期□申请中止□申请撤项

□其他

变更事由: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承担单位

意见

 

科研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科学技术

研究院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

1.纵向项目填科技计划名称(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校内项目填专项名称(如双一流自主创新专项等)。

2.学校为牵头单位的,填项目或课题;学校为参与单位的,填子课题。

3.申请经费分本时可填“无”。

4.申请延期最多申请一次,且延期完成时间不得超过1年。

5.此表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各留存一份。

附表2: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经费账号

经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

支出科目

原预算(万元)

调整后预算(万元)

备注/说明

直接费用

1、设备费

(1)购置设备费

(2)试制设备费

(3)设备改造费

(4)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7、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

9、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

外拨经费

合计

注:

1.设备费原则上不予调增(江苏省科研项目除外),确需调增,按经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批。

2.江苏省科研项目预算科目调整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合并为一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一类;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合并为一类。

3.人文社科类项目预算科目按照项目要求进行设置。

预算内容调整

(原预算科目中的明细内容发生变化,如设备费中购买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等,请说明调整原因,可另附页)

项目负责人承诺:

由于经费预算调整带来的相关问题,责任自负。

 

签字:

日期:

科学技术研究院意见:

(是/否)同意调整

签字:

日期:

财务资产部意见:

(是/否)同意调整

 

签字:

日期:

注:

此表一式两份,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资产部各留存一份。

附表3:

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校内承担单位

财务账号

已到款金额

外拨单位

外拨总金额(万元)

已拨金额(万元)

本次拨付金额(万元)

外拨理由

□纵向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约定

其他

项目负责人

承诺

本人对合作(外协)项目真实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科学技术研究院

审核意见

 

同意办理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财务资产部

审核意见

 

同意办理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

1.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资产部各一份;

2.需多次外拨经费的,每次外拨单独审核;

3.若外拨经费计划发生变化需重新审核。

附表4:

 

中国矿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计划任务书

 

项目名称:

 

负责人:

 

承担单位:

 

起止年月:

 

中国矿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制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原项目财务账号

结余经费

万元

项目负责人

Email

电话

一、主要研究内容

 

二、结余经费预算

序号

预算科目

金额(万元)

1

设备费

2

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5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7

劳务费

8

专家咨询费

9

其他支出

注:

不同项目类型按照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三、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五、财务资产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资产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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