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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实际已是帝王。

《国语·

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

但他还是按照传统,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

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

《史记·

夏本纪》中有:

“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

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

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的记载。

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

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

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

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

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

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

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

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

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

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

“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汉书》也说:

“铸九鼎,象九州”。

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

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

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②《礼记•明堂位》说:

“夏后氏官百”。

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

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①,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②,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

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

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

《史记•夏本纪》记载: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

滕文公》中也提到:

“夏后氏五十而贡。

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

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

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

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

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

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

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

“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

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

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

他们的罪状相同。

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

昏、墨、贼,杀,应法办。

”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

《禹刑》究竟是什么?

在夏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禹刑》的争论最多。

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不仅有调整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含了调整所有权和宗法关系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们的教材采取了这种观点。

二是《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三是《禹刑》是夏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真的有“三千条”吗?

关于西汉初期《尚书大传》所谓“夏刑三千条”这一史料,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引为信史。

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即引之为夏代的法典;

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为《禹刑》,但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张晋藩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法制史》认为“夏刑三千条”即《夏书》所说的“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其二,将信将疑。

如,张晋藩主编的大专法律教材《中国法制史纲》、薛梅卿主编的中国法大学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均是将信将疑。

其三,为案例或由案例归纳而成。

如,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认为,“夏刑三千条”是夏朝“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的;

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是夏代判处各种刑罚的案件数目。

其四,通过考察“夏刑三千条”的源流,认为西汉初期的儒者以《尚书·

吕刑》及《书序》为依据发挥出来的误论,后人以讹传讹,将之作为夏代法律史料。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何时?

对此问题有很多的观点,现提供其中的几种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世纪上半叶的观点:

这一时期,在商代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学者以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

因此,有关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基本上都认为始于商代。

20世纪下半叶的观点:

自50年代开始,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广泛运用与夏商考古研究的新成果,对传统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

80年代以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商代说。

从考古学和考据学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国家起源于商代,而非起源于夏代。

2.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夏代说。

这是法制史学界目前的通说。

其理论根据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开始。

因而,与此相应,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起源于夏代。

  3.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说。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

其一,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法;

其二,这些习惯法大致涉及处理如下事项:

财产及财产继承,婚姻,选举,氏族或部落内的人身侵害及复仇,部落间的关系等等;

其三,越接近原始社会的彻底崩溃(即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这些习惯法便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带上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内容;

其四,奴隶制社会初期,奴隶主阶级的国家认可上述习惯法,并加进新的内容,并用国家的暴力保证其施行,法律的阶级性至此占据了主导地位。

  4.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说。

夏朝的内容在考试中占多大比例?

夏朝在考试中所占比例很小,本章内容不作为考试重点。

我们只需要了解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如何建立的,领会法律的起源问题及刑、法、律的含义,掌握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西周时期,礼和刑都作为法而存在并适用者,请问二者孰重孰轻?

首先,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

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是西周法的重要内容。

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办。

因此,礼和刑在西周法中是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其次,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在推崇礼的预防犯罪职能和强化精神统治作用的西周时期,礼不仅仅是法的重要构成,而且是法的指导原则。

礼与刑相比,礼显然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

刑与礼相比,刑必然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礼虽然占据支配地位,但不能脱离刑(或法)而发挥职能作用。

相反,礼必须借助刑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因此,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中,同时又是西周时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两种方法手段。

什么是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甲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部。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族长由谁继承,也就是王位由谁继承,二者是一致的。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

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照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但只能封为诸侯(或卿大夫),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

这是诸侯也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则由诸侯另行分封为卿大夫。

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

大夫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像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

其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和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周王和周后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

周公是何许人?

西周初年政治家,思想家。

周武王之弟。

姓姬,名旦,亦称叔旦。

因采邑封于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

曾助武王灭商。

武王死后,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

相传他曾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主持制定、修改周初法典《九刑》。

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出“以德配天”思想。

周公认为,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所以天子要“以德配天”。

(2)主张“明德慎罚”。

他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禁止滥杀无辜。

(3)确立了“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礼”的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而确立了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何确切地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礼不庶下人”,既表现出不同阶级地位的人在适用上的不平等,又说明体现阶级意志的礼对一切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

礼的阶级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礼的特权性则是阶级性的特出表现。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但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并不等于不处罚大夫犯罪。

贵族犯重罪同样给予处罚,并非单纯惩办犯罪的平民与奴隶。

此外,“刑不上大夫”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依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遣家人代理出庭,而不直接受审。

如审毕必须立即执行的,贵族处刑也有别于庶人,或秘密处决而不即市,或“使入财免其罪”。

综上可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的。

礼、刑的适用,最终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和王朝长久统治的需要。

它们自身只具有相对的含义。

“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均作为西周的刑事指导思想,其关系如何?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反映出西周统治者刑事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这更利于西周的社会稳定。

“明德慎罚”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这种思想的产生,既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也是西周治国经验的升华。

“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德配天”总的指导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实施。

二者的宗旨是一样的,知识在内涵上各有侧重,“义刑义杀”强调的法律适用,而“明德慎罚”则更多的强调犯罪的预防。

“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有何联系?

首先要肯定一点:

“宗法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础。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通常由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土以及生活其上的民人封给诸侯。

各地诸侯、卿、大夫又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政权机关。

因此,分封制便为奴隶主贵族确定家族、宗族成员的族权、政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

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

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

这样,天子作为处于最高处的金字塔式的宗法等级统治结构全面形成,最高到低,大宗统治者小宗。

  在宗法制度的保障下,天子之嫡长子被全国确认为绝对权威,不仅享有最高祭祀权,而且也是王统的绝对继承人。

宗法制度在确认王位嫡长继承的同时,又规定诸侯、卿、大夫的职位都是由嫡长继承。

至是形成大宗保护小宗,小宗尊崇大宗的层层叠叠的联系,为奴隶主阶级实施政治法律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以周天子为宝塔尖的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的严密统治网络,确保王在政治上法律上的至上地位。

依据宗法制原则实行的同姓和异姓的分封制,形成等级森严的上下相维的体制,从而加强了政权与族权、神权的联系。

周礼究竟是指什么?

周礼就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周礼是范围广泛作用重大的根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大到整个上层建筑,以至“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无不在它的宗旨制约之下。

周礼以维护宗法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奴隶制政治制度为宗旨,不但体现了当时的阶级关系,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即天子有天子礼,任何诸侯不得僭越;

诸侯对于天子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诸侯的礼遇:

卿大夫对于诸侯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卿大夫应有的礼遇:

土有士礼,同时对于卿大夫又有服从的义务。

这样就达到了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制礼目的。

就具体内容而言,周礼大致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以“五礼”为例,就包括有吉、嘉、宾、军、凶等项礼仪。

按礼的性质划分,周礼又有“本”与“文”的区分。

所谓“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本指礼的精神原则,文指具体的礼仪。

周礼的内容、作用及与刑的关系。

1、周礼的内容:

周礼是西周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包括了周朝基本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各个方面,所以涉及内容相当广泛。

周礼覆盖了整体上层建筑。

《礼记》载:

“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按礼的内容,周礼大致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以“五礼”为例,就包括有吉、嘉、宾、军、凶等项礼仪。

本指礼的精神原则,文指具体的礼仪。

2、周礼的作用:

(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周礼是范围广泛作用重大的根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大到整个上层建筑,以至“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无不在它的宗旨制约之下。

同时也对“为下无礼”与“犯上作乱”起到先期预防的作用。

周礼又是奴隶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正如《礼记?

典礼》所载: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为此,周礼被统治阶级视为“政之舆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在整个上层建筑中居于支配地位。

(2)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了“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国语?

鲁语》说:

“夫礼,所以正民也”。

《左传?

庄公二十三年》说:

“夫礼,所以整民也”。

哀公十五年》说得更直截了当:

“以礼防民”。

正因为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所以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上,充分发挥了“防民”、“正民”、“整民”的统治作用。

西周奴隶主阶级充分运用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在社会成员的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起到先期防范的作用。

正所谓: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矣:

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背叛)侵陵之败起矣。

可见,非礼不足以治国、整军、防民,礼起到“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生”的重要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礼和刑不同,它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

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

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凡是礼之所许必定为刑所不禁,而刑之所禁则又必定为礼所不容。

总之,“为下无礼,则不免于刑”。

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周礼偏重于典章制度与道德内容的规定,而刑则偏重于惩罚犯罪的具体规定。

为此,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所谓“出礼人刑”,就是这种意思的表述。

与此同时,在注重贯彻“礼治”原则的西周,对刑事犯罪的任何处罚,都必须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所谓“礼所不容,刑之所加”,即要求刑对“弑君”与“不孝”等违法重罪,实施严厉镇压,绝不容情。

如何理解礼、刑与法?

在奴隶制西周时期,法的含义相当广泛,它既包括表现为典章制度的礼,又包括作为惩罚犯罪手段的刑。

因此,法在西周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具有丰富内涵与多种层次。

如何理解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西周的前身是活跃在渭水之滨的农业小邦国。

至文王统治时,迅速崛起,成为紧邻殷商的西方大国。

在灭商前四年,文王去世,武王即位,继续联络诸侯,积蓄力量。

终于在公元前1027年誓师伐纣,一举灭商。

首先,在与商朝对峙和消灭商的过程中,周初统治者深切地体会到:

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

相反,商纣王肆行贪暴,残民以逞,结果是国破身亡。

为此,在武王当政与周公辅政期间统治阶级开始改弦更张,变单纯的“君权神授”说为“天命说”与“为政以德”说的有机融合,创造了“以德配天”的理论学说。

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

“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

《大盂鼎铭》载:

“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

但这里不是简单的历史重复,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提出新的命题:

“天命有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即说:

“为政以德”是“获天命”的关键。

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

这种理念与旧式天命观最大的区别是,以民心的背向作为王朝盛衰、兴灭的标志。

而统治者能否实施“德政”直接关系到民心的稳定与否。

据此,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其次,周初统治者有鉴于殷高残剥诸侯各国,导致众叛亲离、孤立无援的教训,转而推广宗法制,利用血缘相同的关系,将姬氏同宗联络为一体。

继之,又通过政治联姻的方式,加强周天子对各诸侯国的控制。

从而在实践过程中归纳总结出“亲亲”与“尊尊”的两大治国原则。

“亲亲”与“尊尊”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的礼,到夏商时代被赋予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变为统治者束缚被压迫阶级、调整内部关系、指导社会生活的无所不包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周初统治阶级继承并发展了夏商的礼治思想,提出并实践了完善礼制的主张。

史书记载的“周公制礼”,即是礼治思想的归纳与实施。

按《礼记?

大传》说: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

”这充分表明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

而“亲亲”、“尊尊”原则的提出,又使西周法律思想更趋完善化,充分起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的作用。

经西周初期的发展,礼变为奴隶阶级维护君主专制与宗法等级特权的工具,以及遏制被压迫阶级反抗的灵便武器。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他们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的,不过在更多的场合下称之为“天”。

然而,过去殷商统治者曾一再宣扬“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可是商朝的灭亡又怎样解释呢?

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的就会失去天命。

过去,殷的先王有德,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

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意义。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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