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334113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docx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最新

  【范文大全】

  ?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

  使用爆破音响预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报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和操作。

  

(二)音响信号所示时间

  1、预警信号

  

(1)音响所示时间为:

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音响系统在爆破起爆前30分钟拉响,爆破警戒执勤人员对所有通向爆破区的通道进行封闭,同时,对爆破危险区域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清理,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做好可靠的安全防护。

  2、起爆信号

  

(1)音响所示时间为:

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2)起爆信号一般在预警信号结束后30min发出。

但在发出起爆信号前,应对起爆操作人员的准备工作、警戒哨所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确认,只有在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起爆操作人员根据起爆指令进行起爆操作。

  3、警戒解除信号

  

(1)音响所示时间为:

一长声(60s)。

  

(2)警戒解除信号未发出前,警戒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经批准的爆破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警戒区,爆破人员对爆破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故障处理或无险情排除时,爆破指挥人员发出警戒解除指令后,方准发出警戒解除信号。

  一、爆破材料库房管理规定

  1、爆破材料库必须远离其它建筑物,保持通风良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库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物品的性能,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

不得把火种和其他火源及无关的器具带入库内,库内严禁烟火。

  3、爆破材料必须按规程规定摆放,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

  4、库内储存的爆破材料不得超过核定储存数量。

  5、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爆破材料及时申报处理。

  6、爆破材料的收、发必须建立清晰的登记台帐,且手续完备。

  7、必须配备充分、完好、合用的消防器材并置于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8、库内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9、库区内不得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0、预警系统必须保持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二、爆破材料运输管理规定

  1、运送爆破材料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上。

  2、装卸和运输爆破材料,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及带静电物品。

  3、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分装分运。

  4、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人押运,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非押运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5、禁止用翻斗车、电机车、拖拉机、拖车、摩托车、推土机、三轮车和自行车运输爆破材料。

  6、车厢的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除外),且爆破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高出车厢边缘,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7、运输车辆只能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

  8、汽车行驶速度:

能见度良好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9、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米。

  10、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11、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12、车上应配备灭火材料,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13、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内。

  14、当班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爆破地点的爆破物品必须有专人看守。

  15、一人一次搬运的爆破材料数量不得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卸炸药时严禁抛掷。

  三、爆破材料储存、收发管理办法

  1、库房储存爆破材料的数量,不超过库房设计允许的最大储存药量。

  2、爆破料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倾斜;

  3、爆破材料的码放、应留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距墙大于0.4m;

  4、爆破材料的码放高度,不超过1.6m;

  5、存放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6m,架上的各种雷管不得叠放,造成挤压。

  6、库房内外要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其它任何无关工具、杂物,杜绝鼠害。

  7、进入库区禁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禁止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禁止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8、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要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9、爆破材料库房的管理,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领取与当班用剩当班清退制度,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管理。

  10、对新购进的爆破材料,应逐一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1、建立完善的爆破材料收发台帐,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2、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材料,不得发放使用。

  13、爆破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四、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1、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爆破物品领用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卡、物相符,严禁无证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安全环保部要检查落实红河矿业爆破人员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出入登记等管理制度,并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爆破物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4、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爆破物品领取、使用和退库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由爆破员、安全员和当班爆破组长每天对爆破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每天将爆破材料使用情况登记表送回炸药库与库管员对爆破物品出入库情况进行统计、核对。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炸药、雷管的领用必须指定两人以上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领用台帐,账目清楚,数据准确。

  7、当天使用的炸药、雷管,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部分交回炸药库,严禁库外过夜。

  8、领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押运。

  9、外单位调用爆破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齐备后,方能发放。

  10、爆破作业过程中,炸药、雷管不得混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五、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㈠、爆破规模

  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GB6722-2014):

露天土岩爆破个别飞石对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m,建、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安全震动速度为1.0cm/s;新建工业设施和民用建筑布置在露天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

另外,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让职工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意义。

爆破采用定时爆破,让职工有规律地避炮,合理、安全地安排劳作时间;在爆破警戒线外设置明显标志,爆破前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爆破时派专人负责警戒,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爆破警戒线范围以内。

严格按照以上措施实施完全能保证该露天矿生产安全。

  六、上述规定未涉及到的按爆破规程及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程序

  爆破设计───台阶布孔───炮孔检查───填写爆破审批表───装药施工───网路联接───现场检查───撤离现场───按时起爆───爆后检查

  2、具体做法

  2.1爆破设计:

在电脑上做爆破设计交车间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布孔施工。

  2.2台阶布孔:

各炮的布孔须一次完成,然后根据测定的台阶高度在现场标定设计的孔深,特殊地段要标明孔向。

并且交待钻机工按要求钻孔。

  2.3炮孔检查:

穿孔过程中,技术员要随时向钻机工了解矿岩情况,并指导钻孔。

穿孔完毕,要逐个检查孔况,对超深过多的孔要填渣、并用此检查孔况是否有溶洞。

  2.4填写爆破审批表:

测定实际孔网参数后,根据不同地段矿岩的可爆性和爆破条件,确定实际药量,填写《爆破审批表》,上报批准后方可装药施工。

(特殊爆破开爆破会,各事项取得协调后,确定爆破日期,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2.5装药施工:

技术员须提前到现场向施工人员作施工交底。

提前处理水孔、溶洞孔,并安排技术好的人员装难装的孔,妥善保管好备用材料。

要严格按标定药量分发药量装药,不得随意更改。

分发完药后方可装填,装下第一包药和装到剩最后一袋须叫技术员量度认为没有问题后方可继续装填。

  2.6网路联接:

装完孔后及时安排爆破工按要求联接爆破网路。

  2.7现场检查:

施工完后技术员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网路联接是否正确,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还炸药库。

  2.8撤离现场:

经检查,爆区内无任何危险后,指挥人员和设备撤离现场。

(填写《中深孔爆破岗哨布置情况表》)

  2.9按时起爆:

第三声警报响后,确认爆区内无任何危险后,按要求的爆破顺序进行起爆。

  2.10爆后检查:

爆破结束后,要到现场检查,自行总结,填写《爆后检查记录表》。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转载于:

: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

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

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

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

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

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转载于:

:

爆破声响预警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