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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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1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1)
提要:
本文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演进入手,回顾了中国近代以来类似制度的沿革与变化,指出了其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接着本文讨论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立及变化,指出了其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救急”到“控制”到“权利”的理念上的变化,同时也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国类似发达国家“国家济贫制度”的社会救济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中叶。
半个世纪以来,这种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很深,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于“政治控制”,而没有被看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社会救济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
㈠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在中国,社会救济的零星立法萌芽于上个世纪初“封建”与“共和”交替之际,而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则成形于上个世纪40年代。
然而,社会救济制度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则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但它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仍然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
直到90年代中后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下,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开始了走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新的改革历程。
1.社会救济制度的初创时期
1943年,国民政府制定的《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
当时,社会救济的对象被规定为:
“一、年在六十岁以上精力衰耗者。
二、未满十二岁者。
三、妊妇。
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
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失业者。
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
”《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
“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
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
三、免费医疗。
四、免费助产。
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
六、资金之无息贷予。
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
八、减免土地赋税。
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
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
十一、职业介绍。
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
”[1]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
在实践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
尤其是救济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沿袭封建时代的旧制和作派,难有作为。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
在1922—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有关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了以周恩来、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并制定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
救总的任务主要是调查和统计抗日战争时解放区所受的损失,接收和分配联合国的救济物资,并且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
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
[2]
2.新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中国就遭受了遍及长江、淮河、汉水、海河流域16省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成灾人口达4500多万人。
针对当时的严重灾情,1949年11月负责救灾救济的内务部召开了各重灾省区救灾汇报会,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
同年12月,政务院发出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内务部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自救劝告灾民不往外逃并分配救济粮的指示》。
1950年2月,成立了以董必武为主任、包括内务部、财政部等12个有关部委的中央救灾委员会。
4月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
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同心协力,战胜了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如1950年华北地区和1952年华东地区的大旱灾,1953年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和1954年江淮流域的大水灾,1955年南方各省罕见的冻害。
建国之初,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城市贫困户。
在各大中城市,街巷中满是灾民、难民和散兵游勇,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也比比皆是。
尽管当时国家财政还十分困难,但仍拨出大量经费和粮食,开展了大规模的城市社会救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里,武汉、广州、长沙、西安、天津等14个城市紧急救济了100多万人。
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常年得到定期救济的人口达120多万,得到冬令救济的约达150多万。
有的城市享受社会救济的人口竟达20—40%.
5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后,农民的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给予保障。
即使是因年老残疾、体弱多病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也可以通过由集体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参加年终分配,直至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由其家庭主要负起赡养的责任,同时部分集体还给予一定的支助。
这样,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就有了水平虽然不高但切实可靠的保障。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则由集体实行“五保”供给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上述种种措施最早在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得到了确认。
[3]
到50年代后期,中国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安排看,在城镇,以充分就业为基础,将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组织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中就业,社会保障是随着就业而生效的,职工、干部连同他们的家属的生、老、病、死都靠着政府和单位了。
在农村,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层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几乎所有农民都成了社员,他们可以享受集体保障。
即使是孤寡老人和孤儿也可以吃“五保”,有集体供养。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国家保障和农村的集体保障这两张安全网中,已经网罗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漏在网的外面的或者挂在网的边上的人是极少数。
当时,只有这些边缘群体才是吃“政府救济”的,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自然无从谈起。
图1:
中国计划经济之下的社会保障网
3.改革开放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国际的普遍关注。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讨论得比较多的是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重点也主要放在农村。
这些改革努力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目前还在实行。
在80年代,中国社会救济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对社会救济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
救灾、五保、社会救济和扶贫
救灾救灾是为帮助灾民脱离灾难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克服灾后生活和生产困难而提供的社会援济。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只有特重灾人口和贫困农村地区的重灾人口才被列为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对象。
灾民须经查灾核灾确认,之后可以得到救济。
1990年,得到救济的灾民为8215万人,相对应的“自然灾害救济”支出经费亿元,全部为国家拨款。
五保五保是指主要由农村社区负责保证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救济,即对他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
1990年,得到救济的“五保对象”有301万人。
相对应的“孤寡病残救济”支出经费亿元;其中,国家拨款亿元,占%,社区支助亿元,占%.
社会救济和扶贫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
通常,民政部门开展的扶贫工作被称为“小扶贫”。
社会救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济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接近当地一般水平。
1990年,得到城乡贫困户救济的有3366万人。
其中,得到各种形式扶贫的为3315万人,占%,得到定期定量救济的为51万人,占%.相应的“城乡贫困户救济”支出经费亿元;其中,国家拨款亿元,占%,社区援助亿元,占%.
综上所述,1990年,中国得到救济的灾民8215万人,得到救济的“五保”人员301万人,得到救济的社会贫困户3366万人,其中有少数救济对象可能会重复,因此加总起来大约是11000多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整个社会救济制度共支出社会救济经费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其中,自然灾害救济经费亿元,占%,孤寡病残救济经费亿元,占%,城乡贫困户救济经费亿元,占%.在社会救济经费开支中,国家拨款亿元,占%;社区援助亿元,占%.[4]
㈡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民政部门对中国的传统救济制度已经有了改革的意识,但是,当时的大环境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轨道。
民政部门搞扶贫工作是将生产经营机制引入济贫领域的一个尝试,这种努力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是,领导生产毕竟不是一个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的长处,在“大扶贫”普遍开展之后,“小扶贫”日益式微。
同时,以儒家思想为底蕴的思想意识还是占主要地位,重在“政治控制”而非“公民权利”。
还有一个从中国人的“面子观念”衍生出来的特点就是重在“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形式或口号而非实质性的援助,因此,社会救济工作在对象、观念、资金和手段方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进,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想见。
1.社会救济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中国的社会救济经费的绝对值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有所下降。
1979年,社会救济费用总额为亿元,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988年,社会救济费用的绝对值有所增加,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降到%,比1979年减少了将近五分之三。
另外,社会救济经费总额可分为“政府拨款”和“社区供给”两大块。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社区供给”这一块增长较快,1979年为亿元,占社会救济经费总额的比重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而到了1988年,社会救济经费总额中“社区供给”这一块已达亿元,占%,占国民收入的%.1988年的“社区供给”比1979年绝对额增长了差不多五分之三,在总的经费开支中的比重增长了一倍,基本上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这说明了社会救济经费没能做到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主要应该归咎于“政府拨款”的不足。
2.社会救济标准过低
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救济标准是比较低的,仅以“不饿死人”为目标,而在实施中常常连这个目标都达不到。
1990年,孤寡病残救济款亿元,得到救济的对象为301万人,人均元;城乡贫困户救济款亿元,得到救济的对象为3366万人,人均元。
1990年,自然灾害救济款亿元,即使以特重灾人口4671万人来计算,人均元。
可以说,除了孤寡病残救济尚能勉强维持救济对象的温饱之外,其余各项都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下,社会救济对象的“边缘性”决定了社会救济制度的“边缘性”。
在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有关社会救济制度的议题一般是排不上号的。
到了改革开放初期,计划模式的惯性仍然使不重视社会救济制度的“习惯”延续下去。
因此,只有到了目标趋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步步深入,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渐趋激化时,彻底改造传统社会救济制度,使之逐渐向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演化过程才真正拉开帷幕。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过程与成就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激烈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两个转变”的影响下,城市中下岗、失业愈演愈烈、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到90年代中期,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诸多研究将中国的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定格在1500—3000万人。
按照国际经验,对付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
然而,处于非常边缘地位的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却难以承担此重任。
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城市贫困问题发展的初期,中国政府并没有考虑创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政策作为长久的应对措施,而是习惯地采用了的“搞群众运动”的临时补救措施——如在全国搞“社会帮困”活动、搞“送温暖”工程,等等。
这些活动成本不菲,收效却甚微。
要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成为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最后的安全网,必须动大手术,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方式于1993年在上海登台亮相。
㈠改革的过程
按照国际经验,对付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而不是社会保险。
199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
10年来,这项制度的发展可成两大阶段:
创立推广阶段和提高完善阶段。
1.创立推广阶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立和推广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
期间又可以分成三个小的阶段:
试点阶段1993年6月1日,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1994年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肯定了上海的经验,提出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改革目标,并部署在东部沿海地区进行试点。
到1995年上半年,已有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等6个大中城市相继建立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在这一阶段,这项制度的创建和实施基本上是各个城市地方政府的自发行为。
推广阶段1995年5月民政部在厦门、青岛分别召开了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座谈会,由上述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介绍了经验,并号召将这项制度推向全国。
到1995年底,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发展到12个。
1996年初召开的民政厅局长会议再次重点研究了这项工作,根据形势的发展作出决定:
进一步加大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力度,到1996年底,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已经发展到116个;此后,形势发展得更快,到1997年5月底,全国已有206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约占全国建制市的1/3.[5]在这一阶段,制度的创建和推行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民政部门的有组织行为。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提供的1997年3月底的统计数字,在165个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城市中,有直辖市3个,占同类城市总数的75%;地级市106个,占49%;县级市56个,占13%.[6]由于测算的方法不一,各地的救助标准差异较大。
大概可以分成4个档次:
在这一发展阶段,国务院对民政部在全国推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1997年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鹏指出:
“现在全国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社会保障办法,要逐步加以完善。
”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刚要的报告》中,李鹏指出:
“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
”于是,“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想第一次写进了最高层次的政府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中。
[7]
普及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8]9月,在十五大召开前夕,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各省、市、自治区部署了这项工作,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
要“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
[9]自此,这项制度的创立和推行成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
到1998年底,中国已经有581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204个地级市、373个县级市和1121个县都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占直辖市总数、地级市总数、县级市总数和县总数的100%、90%、85%和90%.[10]
1999年,民政部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加大了督办力度,到11月底,在民政部于福建省泉州市召开的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宣布:
截止到9月底,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10月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加到282万人,其中,传统民政对象占21%;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占79%.1999年1—10月,全国共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15亿元。
就救助对象和保障资金而言,都比建立这项制度前的1992年增加了10多倍。
[11]
在国庆50周年的前后,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提高了30%.增加的开支80%以上出自中央财政,除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以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得到了来自中央的财政补贴,1999年7—12月就达4亿元。
[12]
2.提高完善阶段
落实阶段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立即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无生活、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13]在法规层次上,《条例》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正式的法规制度。
20XX年4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辽宁视察时提出:
要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
[14]20XX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更加全面地表述了这个思想:
“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并且提出: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失业保险。
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贫困人口救济补助标准。
”[15]在这个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融入中共中央的重要决策之中。
提高阶段最低生活保障真正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是在20XX年下半年,国务院终于下决心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年初做出的8亿元预算的基础上,下半年又新增预算15亿元,共计23亿元。
省级财政也在年初9亿元预算的基础上,下半年又新增预算3亿多元,共计12亿元。
[16]加上地市和区县两级筹集的资金,20XX年全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达到了规模空前的42亿元。
[17]到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预算达到10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6亿元,地方财政负担59亿元。
如果20XX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0万亿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所占的比重也将达到创纪录的1‰,如果财政支出接近2万亿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比重则为5‰。
资料: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出版社20XX年版。
其余没有特别注明的关于低保的统计数字由民政部就救灾救济司提供。
但是,欣喜之余,也应该看到差距。
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统计数字表明,他们用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资金都要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是中国的10倍。
[18]虽然其中有很多不可比的因素,但是,面临严重的失业、下岗问题加上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中国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继续保持逐年增加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一项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改造而来的新制度,一方面要尽力消除本身难免带有的旧制度的种种痕迹,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
从这个角度看问题,中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㈠制度架构
现行制度对所有的“用户”都是“一视同仁”的,按家庭收入一平均,该补多少是多少。
但是,很明显,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是不同的,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因为生理因素或社会角色的不同需要也是不同的,一个老年人或一个未成年人与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年人相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能一样吗家庭规模的不同也会导致家庭的需要不同,一个空巢家庭、一个三口之家与一个三世同堂的大家庭,消费支出也是不同的。
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在适应这些需要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弹性。
在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时,一个针对不同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综合的制度架构可能是必然的选择。
㈡应保尽保
“应保尽保”如今已经差不多是一个的“应知尽知”的口号,但是“应得收入”仍然不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原因还是那两个:
一是观念问题,二是资金问题。
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应保尽保”终归“尽”不了。
另外,应该针对“应”字采取断然措施,谁“应”谁“不应”终究要有个可操作的说法。
正面强攻拿不下来,迂回穿插侧面进攻行不行还有,因为拿的是纳税人的钱,低保对象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对他们也应该规定若干应尽的义务。
㈢认识贫困
对城市贫困问题的认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但是,目前中国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还是太少。
市场经济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在刺激中国社会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使一部分生理上弱能或社会地位上弱势的人因为丧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陷入贫困。
但是,在一个蒸蒸日上的社会中,弱势群体很可能会被忽视。
当今中国社会贫富之间的裂隙渐大、渐深,成功人士对贫困人士的生活状况有多少了解在享受成功的欢愉之余他们又意识到几多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状况是必须改变的,因为只有一个融合的社会、团结的社会才有可能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关于贫困的认识必须向全社会普及。
㈣资金运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瓶颈”被突破是近年来中国在社会政策和公共财政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一刀切”的资金配套或分担比例,中央拿多少,地方拿多少,没有一个合理的衡量标准,转移支付始终是在一个“灰箱”中进行。
所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仅是一个拿多少的问题,还有一个可能是更重要的“怎样拿”的问题。
㈤家计调查
家庭经济调查的问题是基层反映最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不配合或弄虚作假,二是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不配合或开假证明。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政府机构及其委托人似乎缺乏有效的手段应对以上问题。
其实,家庭经济调查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社会救助制度来说都是难题。
而在中国,可能难度更大些。
家庭经济调查的结果不过硬,除了会造成滥用和浪费纳税人的钱的不良后果外,还会给对最低生活保障持保守观点的人留下话柄,“养懒汉”可能是一个普遍的担心。
所以,必须拿出有效的办法予以制止。
㈥社区地位
社区的地位和作用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架构中是非常微妙的。
国际上一般认为,社会救助制度因为申领的手续繁复,其成本是巨大的。
但是,在中国,因为有了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社区居委会的无私贡献,制度成本大大下降。
然而,在这项制度走向正规化、正常化运作之后,社区居委会应该回复到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本来面貌,在行政程序中它不应该再处于权力的中心而应该处于辅佐的地位,并且在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上做文章。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社区居委会的一种保护。
㈦工作经费
如果说,一项制度的运作没有固定的工作经费,似乎是天下奇谈。
但是这在民政部门来说,确是司空见惯的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作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这个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是:
除了可能使行政程序的执行大打折扣以外,“无米之炊”也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上百亿巨额拨款已经成就“慷慨”的美誉,而吝啬百分之几的工作经费却有可能使这项制度功亏一篑。
所以,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上一定要有一个过得去的说法。
㈧管理体系
最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