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服务合同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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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服务合同书范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方(建设方):
乙方(设计方):
签订日期:
第一节合同总则
第一条 景观环境设计服务合同之内容
1.1 (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开发提供专业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服务,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约。
1.2 本合约的基本格式是根据景观设计服务规范所定,甲乙双方签署合约需以此为依据,同时不应将本合约内容向第三方散发或传阅。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三条 项目背景资料
本项目位于 ,总占地面积为 m2。
第四条 项目合同设计范围
用地红线范围内 等部份的景观环境设计。
第五条 乙方工作内容
5.1乙方承担项目总体景观概念规划、方案设计、景观扩初设计、景观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
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室外环境配套景观设计服务,为确保工程准确的按景观设计方案顺利完成,达到设计效果,乙方负责该项目的主设计师必须参与整个设计和建造过程。
5.2 基本工作内容包括
5.2.1 小区环境景观总体规划设计;
5.2.2 户外标高及地形设计;
5.2.3 景观建筑如亭、廊、花架等;
5.2.4 园景结构包括景墙、景观阶梯、栏杆和基地内其他景观结构;
5.2.5景观主题及相关意象确定;
5.2.6基地范围内园路规划及修饰(包括人行道、消防车道、及地面停车场);
5.2.7自然水景、喷泉、瀑布、溪流、湖泊、泳池等之效果设计及相关结构设计;
5.2.8基地设施小品如坐凳、雕塑、垃圾桶、地面陈设品等的设计或造型建议;
5.2.9种植土壤设计规范和绿化乔、灌木种植配置及植物品种、规格设计;
5.2.10园林照明灯具的选择和布点及管线配置;
5.2.11植被灌溉设计及管线配置;
5.2.12基地铺面的坡度、地表排水布点及管线配置;
5.2.13运动和休闲场地设计,包括运动场、儿童游戏场、休闲广场等;
5.2.14小区交通导示系统放置位置及造型建议;
5.2.15基地范围内与景观相关的所有设计内容。
5.2.16提供基地范围内主要硬质景观的材料样品。
5.3具体设计要求参见该工程设计任务书。
第六条 乙方服务不包括之范围
6.1有关建筑构架结构和大型土木工程设计(例如:
排洪渠结构、高度1M以上挡土墙结构、覆土架空层结等),景观建筑或构筑物及园建的结构包含在本合同内。
6.2与大楼建筑相连之有盖通道及雨篷设计;
6.3标志设计、雕塑品及艺术品设计,可提供类别、尺寸、位置、材料的建议,以作参考之用;
6.4地下车库顶板或屋顶花园地板防水层之设计;
6.5申报或送审有关事宜;
6.6所有工程用料的品质验收;
6.7专业艺术小品之模型制造;
第二节景观设计阶段
第七条 第一阶段总体规划沟通研究
7.1 本阶段属初步设计。
需与甲方协调讨论有关设计事宜,整理项目相关资料,使之与设计主旨相统一。
这些初步设计的研讨将构成环境设计的初步构想和概念。
7.2 向甲方提交初步概念性设计文案,此提呈旨在确立项目整体景观的一致性和设计方向。
为第二阶段做充分准备。
7.3 概念设计的工作范围如下:
7.4.1 平面图;
7.4.2 效果图;
7.4.3 扩初图;
7.5工作周期
此阶段工作为合同签定前期工作时间。
时间紧迫方案通过后尽快进行扩初设计。
第八条 第二阶段总体规划细部分析、评估及概念设计
8.1 将前期沟通的结果作为设计要求反映在方案中。
8.2 工作范围如下:
8.2.1 景观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含绿化布置示意);
8.2.2 主要功能区放大及说明;
8.2.3 主要区域景观透视图;
8.2.4 主要区域景观立面、剖面图;
8.2.5 植物建议及特色植物布点;
8.2.6 灯效建议及特色灯具布点;
8.2.7 植物参考图片;
8.2.8 灯具参考图片;
8.2.9设施及小品参考图片。
以上成果提供相关文件电子光盘一张。
第九条 第三阶段 扩初设计阶段
9.1 对概念设计进一步完善,针对甲方回馈意见进行修改和细化。
9.2工作范围如下:
9.2.1 景观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含绿化布置示意);
9.2.2 主要功能区放大及说明;
9.2.3 主要区域景观透视图;
9.2.4 主要区域景观立面、剖面图;
9.2.5 植物建议及特色植物布点;
9.2.6 灯效建议及特色灯具布点;
9.2.7 植物参考图片;
9.2.8 灯具参考图片;
9.2.9设施及小品参考图片;
以上成果提供相关文件电子光盘一张。
第十条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
10.1待扩初设计阶段图纸获甲方确认及批准后,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开始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为硬、软景施工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并提交甲方以供工程招标和现场施工单位之用。
10.2本阶段设计成果
本阶段设计成果为:
10.2.1景观施工图设计说明
10.2.2园景定位图
10.2.3场地竖向设计图
10.2.4植被灌溉布置及管线配置图
10.2.5表面排水布置及管线配置图
10.2.6景观照明布置及管线配置图
10.2.7户外植物配置图
a、乔、灌、草种植配置图
b、苗木表(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土球直径、种植密度)
c、植物配置及种植说明
d、制备及编制材料数量表以配合种植规划设计
10.2.8各景观分区的平、立、剖及详图
10.2.9各景观小品设计平、立、剖及详图
10.2.10水景设计平、立、剖及详图
10.2.11铺装设计详图、工程量清单
10.2.12各节点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及结构做法
10.2.主要园林小品参考图片及外形尺寸。
10.2.13各种户外家具、饰物、成品之型号选择及安装大样图、名录清单
10.2.14其他细部设计详图,如台阶、栏杆、花池等
10.2.15施工图预算
以上图纸可提供一式九份。
一份底图、八份蓝图。
甲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甲方另行支付印制及邮寄设计文件费用。
需要对原扩初设计做局部修改导致施工图修改的,由双方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工程设计收费,相关印制及邮寄设计文件费用由甲方一起另行支付。
以上成果提交予甲方后,需待甲方签署附页之施工图阶段设计确认书及本阶段全数费用支付完后方进入下一阶段之施工配合工作。
10.3工作周期
此阶段工作时间为个日历天。
甲方收到乙方设计文本后,应即签署签收函,并在7个工作日内签回确认书和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第五阶段施工配合
11.1景观工程建造投标进行期间,乙方将协助甲方挑选或审查适合执行园林工程的承建商,并在本阶段参与和投标商的答问会议一次。
11.2乙方将与甲方、承包商一同出席工程建造前的设计施工图技术交底及答疑会议。
11.3在工程施工进行到一定时期时,乙方应甲方要求,将前往工地现场视察监督,以确保所有硬景及软景工程按图施工,及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配合甲方进行施工现场指导与监督,检验放线定位、进场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4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安排视察监督工地,工程顾问在工地视察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自己解决。
11.5 协助甲方解决一些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引起的技术性问题。
11.6在工程建造期间,乙方只对甲方负责,为工程建造提供适当的配合、审查和监督之服务。
11.7项目工程结束后,甲方需支付完本合同所余设计费。
第十二条设计成果的修改
12.1 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某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有修改的要求,应当于收到上述资料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确认书后7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要求修改的意见或书面确认的意见。
若超过上述期限甲方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已确认无异议。
12.2 乙方如收到甲方的书面修改意见后,应当与甲方就修改的事项进行磋商,在磋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好修改意见的会议纪要,并于协商工作日内根据会议纪要完成修改,进行该阶段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说明等资料的再提交。
12.3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对上一设计阶段成果的书面确认无异议以前,有权决定不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节取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取费标准
13.1依照上述基本服务项目内容,乙方之专业设计工作酬金按人民币¥元/M2计取。
13.2 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提交的图纸资料费包含在总设计费内,乙方其他所有工作需要的开支如印刷、晒图、照片、影印、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电话费等均已包含在总设计费内。
13.3协定的杂项费用另计,计费方式详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支付方式
乙方基本服务费用根据不同阶段分列如下:
14.1 合同签订方案确定后,支付设计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
14.2 第二阶段 扩出图方案设计初稿确认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
14.3 第三阶段 施工图出完确认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元;
14.4 第四阶段 施工配合完工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额剩余10%,即人民币¥ 元;
第十五条协定杂项费用
无论直接或间接因本项工程需要支付的杂项费用,乙方均以实报实销之方法向甲方按成本收取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5.1超出本合同范围和指定数量以外的图纸晒印费及相片、图片复印费;
15.2 对于已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各设计阶段,因甲方或现场需要而进行设计变更,工作量小于总工作量的10%时,不另加设计费,超出部分收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5.3其它一切经甲方要求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其他的配合服务
16.1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先前已确认同意之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或替未有在合约内注明的额外地区进行设计工作,这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收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合约确定。
所谓重大修改之定义,指甲方全盘推翻先前已确认同意的设计方案。
16.2上述设计费不包括模型制造,如甲方要求此类服务,则需支付双方同意的额外费用。
16.3乙方于本工程之任务主要是向甲方负责,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一些设计讲解和展示会议,包括向本项目的各小业主进行设计讲解和各大宣传活动等服务,则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支付条款
乙方每月将按工作进度提交账单/发票,甲方同意在收到发票的七天内支付乙方。
第五节双方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责任
18.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如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可按本合同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
18.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18.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18.4 甲方需要更换主设计师时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责任:
19.1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根据甲方需要将派驻设计人员进行以下必要的配合(包括第一、二、三、四阶段的配合),配合工作主要是做各设计阶段成果汇报,参与甲方的协调会议、设计技术交底与其他顾问公司的工程会议及工地监察。
以上出差之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乙方收取的设计报酬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19.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法律有效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乙方在全部施工图完成并收到甲方所有应付款项后向甲方提供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电子文件。
19.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工程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甲方偿付最高金额等同于免收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若乙方确实无法完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成果,甲方有权委托建筑设计单位给予完善,所产生的设计费用从乙方扣除。
19.4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9.5 乙方应对设计成果的景观工程成本(本工程造价控制在100元人民币每平米)、设计图纸质量、设计服务质量及设计工期进行有效控制。
如乙方未能达到控制目标,甲方将依情况扣减部分设计费。
19.6 负责向甲方进行设计方案汇报和施工图答疑。
19.7由于与其它专业配合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指导。
19.8在施工期间按工程实施阶段要求,乙方派相应设计师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参见第十五及本条第1款条)
19.9各设计阶段和施工配合阶段的乙方往返的差旅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另支付设计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19.10乙方向甲方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设计师资料和相关业绩。
该设计师一旦经甲方确定,在设计过程中乙方不能私自更换主设计师。
第六节 一般条款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经双方一致协商,可进行修改。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21.1 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各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则每延迟一天,甲方应额外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4‰/迟延支付额/每天。
21.2 当乙方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顺延除外),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4‰/该阶段设计报酬额/每天。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2.1 因下列情形,本合同将因解除而终止:
22.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
22.1.2 非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
22.1.3 因乙方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顺延除外)达15天以上,且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时;
22.1.4 因乙方未及时按甲方的要求前往甲方处参与施工配合(因15.3.3条情形出现除外)达15天以上,且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时;
22.2 本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23.2.1 因22.1.1条解除时,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进行的工作阶段,支付已经完成阶段的设计报酬。
正在进行中的阶段,按该阶段总设计报酬的50%标准支付。
甲方应当向乙方结清各项杂项费用和额外服务费用(如果发生的话),并将负担所有为停工和顺利移交所需要支付的直接费用,按成本偿还予乙方;
22.2.2因22.1.3、22.1.4条解除时,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设计报酬,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设计报酬的20%。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收的程序:
为确保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应当在本条约定的事项中按照本条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签收:
23.1 下列为本条约定的事项:
23.1.1甲方交付乙方设计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23.1.2 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
23.1.3 甲方对各阶段设计成果提出的修改意见;
23.1.4 甲方对各阶段设计成果的确认意见;
23.1.5 甲方对各项杂项开支以及额外服务的确认意见;
23.1.6 甲乙双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意见;
23.1.7 因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时的告知;
23.1.8 因本合同履行的必要,而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或通知;
23.2 下列为本条约定的有效通知、签收方式:
23.2.1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的发出方应当盖有公章或附有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签名,书面通知的接受方应当盖上公章或以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签名进行签收。
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为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当及时以盖章之书面通知方式知会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将继续认可原负责人。
23.2.2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盖有公章或附有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
23.2.3本合同附件注明的设计成果确认、修改表格:
设计成果确认、修改表格应当盖有公章或附有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
23.2.4 往来函件:
往来函件应当盖有公章或附有本合同约定之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
往来函件的签收参照23.2.1条;
23.2.5 设计成果提交、签收、修改意见:
均参照23.2.1条;
23.2.6 传真往来:
因事件紧急时,书面通知以及往来函件可以采取传真方式送达给另一方,但必须传真至本合同注明之传真号方为有效,且发出方需在传真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传真原件寄送给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将有权不视为收到传真;
23.2.7 电报电文往来:
因一方拒绝签收或出于重大事由,另一方有权以电报电文发出通知或往来函件,电报电文发出地址为本合同注明之双方地址,电报电文发出时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项目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节合约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详细说明整项工程内的有关协议,甲乙双方对此提案完全了解。
本合约仅能由甲乙双方作出书面修改。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