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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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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篇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

  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

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

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

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

  (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

  (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或考号。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时间,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

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

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技能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或操作,交卷交件退场。

  (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有违反,由当场次考评员视情节作出扣分,试卷(考件)作废,取消参考资格等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规程

  

(一)考评员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监考、评定工作。

  

(二)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携带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佩戴考评员资格胸卡。

  (三)考评员进行技能考核工作前,要根据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单的要求,协助鉴定所(站)作好有关设备工具的调试检查工作。

  篇二: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知识问答宣传资料大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知识问答

  (宣传资料)

  ●什么是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并颁发。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作依据是什么?

  依据《劳动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范围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的职业(细类);

  2.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职业;

  3.复合型职业。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整体性原则。

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水平。

既要突出该职业当前主流技术、技能的要求,反映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又要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其发展趋势。

  2.等级性原则。

按照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划分等级。

  3.规范性原则。

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内容结构、表达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4.实用性原则。

以职业活动的主要目标作为依据,全面反映职业活动的工作要求;同时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5.可操作性原则。

标准的各项要求应当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和可检验。

  ●国家职业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内容。

●职业概况包括那些内容?

  本职业的基本情况、职业环境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以及开展本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

具体是:

  1.职业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确定的职业名称。

  2.职业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

新职业的职业名称和职业定义经专家论证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3.职业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低到高,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

  4.职业环境条件:

从事某一职业所处的客观环境。

  5.职业能力特征:

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6.基本文化程度:

指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最低文化程度,一般表示为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等。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分的技能要求有那些?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

  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各职业应按照本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工作难度来确定本职业的等级数目。

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职业中可不设立高等级,在特定的职业中可不设立低等级。

  ●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环境条件因素是什么?

  从事某一职业所处的客观环境。

须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工作地点:

室内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内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外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外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内、外

  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内外工作的时间大体相等。

  

(2)低温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以下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常温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以下和38℃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均不超过30%。

高温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38℃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3)潮湿接触水或大气中空气相对湿度平均大于或等于80%。

  (4)噪声在工作时间内噪声强度大于或等于85分贝(db)。

  (5)大气条件:

有毒有害指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粉尘指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6)其他

  ●职业标准的职业能力特征是什么?

  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一般智力:

主要指学习能力,即获取、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以及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2)表达能力:

以语言或文字方式有效地进行交流、表达的能力。

  (3)计算能力:

准确而有目的地运用数字进行运算的能力。

  (4)空间感:

凭思维想象几何形体和将简单三维物体表现为二维图象的能力。

  篇三:

关于学生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考试的规定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考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学院鉴定所)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的事业性机构,从事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院属其他部门、个人均不允许对学院学生、学员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充当中介人联系到院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确保鉴定质量。

  二、学院高职毕业生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应工种的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教学系部与教务处可联合推荐15%的优秀毕业生直接申报所学专业相应工种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中职、技校毕业生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应工种的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短训班学员可申报所学专业相应工种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或上机考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成绩不合格者降一个等级发证或参加下一次鉴定考试。

  四、凡学院高职、中职、技校、学历教育的成教学员(短训学员),在毕业(结业)时,必须参加所学专业相应工种和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才能办理毕业证(结业证)手续。

  五、各教学系部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要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衔接,确保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率达90%以上。

学院鉴定所年终将学院高职生、中职生、技校生、成教及短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报院、教务处、人事处,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学院鉴定所负责组织,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考试试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命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场由学院教务处会同鉴定所统一安排。

  七、每学期结束,学院鉴定所将“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送学工处并装入毕业生档案;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学院鉴定所归档保存。

  八、严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学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鉴定费或搭车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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