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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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实施办法

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實施辦法

學生社團活動基本原則

1、為輔導本校學生參加社團、課外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提高研究興趣,

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泳服務情操,增進辦事能力,特訂定本

辦法。

二、本校學生社團之組織與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辦法辦理之。

三、本校學生除參加班會、系學會外,得依本辦法組織綜合性、學藝性、康樂

性、聯誼性、服務性、體能性等社團,公開徵求社員推展社務。

學生社團之成立

1、學生為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組織校

內社團︵不得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

甲、闡揚中華文化。

激發愛國情操。

乙、提高讀書風氣,砥勵學術研究。

丙、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

丁、敦睦同學情感。

發揚互助精神。

戊、培養服務觀念,倡行校園倫理精神。

己、其他經學校認為可資提倡之正當活動。

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若宗旨不適當或學校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者,

學校得不予許可。

二、學生籌組社團之程序:

甲、經由本校學生四系十五人以上之發起,並填具﹁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經學校審核,許可後,始得召開等備會議。

乙、.籌備會議應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徵求社員辦法、商定召開成立大會之日期,並向學校報備。

丙、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應依規定以書面報請學校派老師列席輔導。

丁、社團於成立大會後,應依規定將社團章程等資料送請學校核備,並辦理正式設立登記後,始可展開活動。

三、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甲、社團名稱。

乙、社團宗旨。

丙、社址︵應設於校內︶

丁、社團組織與職掌。

戊、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及其他社團幹部之任免程序。

己、社員大會之召開。

庚、社團之經費。

辛、監事會之產生及其組織。

壬、章程之修改。

癸、訂定章程之日期。

四、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左列事項:

甲、社團章程。

乙、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

丙、財產狀況。

丁、主要活動項目。

戊、社團成立經過及許可日期。

己、其他重要事項。

五、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社團幹部改選者,應於兩週內辦理變更

之登記。

六、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許可條件者,學校應限期令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學校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許可。

七、社團之印章由學校統一製發。

學生社團之組織

1、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校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

義務。

2、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

對外代表社團。

社團五勺副

負責人由具備左列條件者選任之:

甲、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忱者。

乙、當選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學科無不及格者。

丙、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

3、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得連選連任一次。

如未經學校核准,不得

中途改選。

4、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

唯社團有由其副負責人代

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社困幹部改選,應依規定於事前報請學校派老師列席輔導,並於事後辦理

改選登記。

6、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任超

過兩個以上之社團負責人或社團幹部。

7、每一學生除參加班會、系學會外,並得參加一至三種校內社團。

八、社團之決議,除各社團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

但關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修改

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

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之。

學生社團之活動

一、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二、學校應聘請學有專長之人員,負青輔導學生社團活動。

三、社團於學期開始後,應將該學期活動計劃,徵得社團指導教師同意後報請

學校備查。

四、社團於成立或改選後,一學期內未曾辨理經由學校核准之活動且無正當

事由者,視為自動解散。

五、社囚舉辦活動,應事先徵得社囤指導教師之同意,於事前向學校申請許可

及登記。

必要時得由學校派員輔等。

六、學校得視社團活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七、活動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八、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請學校核備。

九、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將活動辦理情形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十、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由學校負擔。

十一、學生社團活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停止活

動,註銷登記或處分其負責人。

甲、違反國策者。

乙、違反政府法令者。

丙、違反校規者。

丁、於社團中建立非法秘密組織者。

戊、妨害善良風俗者。

己、無具體活動資料者。

學生社團之公告

1、社團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布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具

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

2、社團公告之文字或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不得違反國家政策與法

令。

3、社團公告對社內發布,由社團負責人管理並負責之;對社外發布則應經學

校核准。

4、社團公告之張貼,除依前項規定外,應言明社團名稱、張貼日期並加蓋課

指組及社團核准印章後為之。

五、社團公告應張貼於學校指定之處所。

六、社團公告之張貼,應注意其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逾期

應由社團自行除去。

七、社團公告之發布、張貼,未依上項規定者,學校應予制止並視情節輕重議

處;必要時且得改組或撤銷該社團。

8、學生個人非經學校有關人員許可,不得私自張貼或散發具宣傳性質之公告、

文件。

學生社團之刊物

1、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學會出版之報紙、通訊、雜誌、壁報、劇本

等文件。

二、校內同一性質之社團刊物,以編印一種為原則。

三、社團刊物之內容,應根據其利行宗旨為範圍,不得違背國策與法令,並不

得對外發行。

四、應依照規定,向學校辦理申請,經核准並核發登記證後始得出

應刊印登記字號。

五、提高社團刊物內容水準,避免錯誤,社團刊物稿件,應於出刊前,檢同

封面設計、標題、插圖︵照片、漫畫等︶,撰稿人真實姓名、科系年級及

文稿等送請輔導老師評審。

甲、刊物屬於各系者,由各該系主任負責輔導與評審。

乙、社團之刊物應先經指導教師核閱。

丙、專業性刊物之文稿,得由學校聘請學有專長教師負責評審。

丁、對內容有爭議之文稿,應由學校邀請學有專長之教師、社團指導教師、社團代表共同組成之複審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撰稿人列席說明。

六、養學生寫作興趣,提供發表園地,學生社團刊物,以刊登在校學生、

師長之文稿為原則。

七、凡經學校評審核准刊行之目錄、內容等不得變更,並應由專人負責編校,

以免文字或內容發生錯誤。

八、社團出版物之經費,以由社團自籌、學校補助,並不刊登廣告為原則,必

要時,經由學校核准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費資助。

9、社團刊物經費之收支,應由社團指定專人管理,帳目除向學校報備外,並

應公開徵信。

10、社團出版之刊物,如未依前述各項規定者,學校得視情節輕重議處,必要

時並得予停刊或撤銷之處分。

學生社團財物之管理

1、社團活動之經費,由社團籌措為原則,並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補助。

社團須經學校核准,始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資資助。

2、學校對依法成立之社團申請之經費補助,應斟酌其活動性質、意義、內容、

成績及實際情形,補助之。

3、學校應統一製發學生社團之帳冊及財產清冊,交由社團指定專人詳細刊載

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並應於學期結束時,報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社團停

止活動時應向學校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4、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交接時並

須經社團指導教師

5、監交簽章後送請學生事務處核備。

學生事務處對學生社團財產之購置、保

管、移交及報廢應負監督之責。

六、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損害賠償或懲戒之責。

七、社團借用場地、器材、應依規定申請並要為保管、使用。

八、學校對社團所借用之場地、器材得視實際情形需要隨時收回或調配使用。

學生社團之考核

1、社團之績效,由學校︵學生事務處︶根據各社團每學期之活動計劃,組織

分工、活動情形及學期結束所提出之社團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考核之。

2、學校應由社團指導教師及學生社團負責人代表組成評審團,評鑑各類型︵性

質︶之社團,績優社團由學校頒獎鼓勵。

3、社團活動具有特殊貢獻與優異表現者,學校應依規定議獎。

社團活動如有

損害校譽或其他重大過失者,得由學校視情節輕重議處。

4、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輔導成績卓著者,得由學生事務處列舉事蹟,報請校長

核獎。

學生社團班級舉辦活動、郊遊、旅行、參觀規定事項

一、郊遊、旅行、參觀,除正式課程或實習外,均不准在上課時間內舉辦。

二、本校學生社團,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參加校際活動或競賽,尤不得直接對外

行文及校外任何機關或私人勸募,違者該社團負責人,應交嚴重之處分。

三、各社團負責人領取學校補助費等費用,應交主司總務或財務之同學經管,

並詳列收支項目,於舉行社員大會時公佈之,以昭大信而重權責。

四、學生社團舉辦任何比賽或活動之獎品,凡係學生事務處補助之經費,頒贈

人均應以本校校長名義。

︵不得以社團名義頒贈︶

五、本校遵奉教育部令:

﹁禁止一切宗教活動在校內舉辦﹂無論個人或社團均

應遵守層令規定,違者按校規議處。

六、本校應屆畢業班級,倘需利用假期︵寒暑假及節日︶舉辦﹁畢業參觀﹂,

必須純以參觀與本系有關之工廠為原則,舉辦前一週,須先向學校申請︵填

活動申請表︶,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如雷超過三天,除呈奉校長核

准之外,另需繳送﹁家長同意書﹂,並附參觀日程表,安全注意事項及負

責領隊老師之簽名存查。

七、本校有關工廠參觀,需經系主任及實習主任核可,並由技術研究發展處安

排接洽事宜。

八、畢業班級舉辦﹁畢業參觀旅行﹂必須呈奉校長核准,該項活動學校不予補

助經費。

九、本規定經呈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六、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護照施行辦法

八十七學年度訂定

八十八學年度施行

壹、目的:

一、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課外活動,貫徹全人教育。

二、作為學生參與群育活動記錄及申請課外活動成績之參考依據。

貳、持照對象:

一、凡本校學生參加校內社團者,皆可向﹁學生活動中心幹事會﹂申領。

二、申領者請攜帶學生證、大頭照相片乙張及工本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遺失

補辦者亦同。

參、登錄事項:

一、職位認證:

擔任社團、學會、班級之幹部。

須滿一學期。

二、活動認證:

辦理校內外各種大型活動義務演出、企劃或執行者。

須事前

核准之企劃書所列工作人員。

肆、登錄程序:

一、職位認證:

甲、社團及學會幹部部份請指導老師︵系主任︶及社長︵學會會長︶簽名認證。

乙、班級幹部部份由導師︵一位︶及主任導師︵系主任︶簽名認證。

2、活動認證:

持照人自行填妥內載之活動名稱、日期、地點、主辦單位等相關資料後,活動結束後七日內請主辦單位簽名確認,再由社團負責人統籌向課外組承辦人加蓋服務認證章。

3、學期內各項登錄請於每學期結束前︵每年二、七月︶完成,逾期者不

得補發。

各社團或個人並將全學期登錄資料彙整鍵入電腦磁片,送課

外組承辦人存檔以備日後社團設照遺失補登時有案可稽;否則只能補發

社團護照。

伍、登錄責任:

若經發現提供不實登錄資料者:

1、當事人︵持照人︶取消持照資格一年、並公佈其不誠實行為、並不實資

料不予就業及深造之推薦證明。

2、社團負責人明知持照人提供不實資料且助其完成認證者,公佈其不誠實

行為。

三、以上並按本校學生獎懲規則處理。

陸、相關表格如附件:

柒、護照功能:

一、申請各類獎學金。

二、申請國內外深造。

三、應徵就業。

四、其他徵選活動。

捌、本辦法簽請校長同意送行政會議核定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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