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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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

试卷号:

1067。

资料整理于20XX年6月24日;

资料收集了《知识产权法》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XX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XX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XX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XX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XX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XX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

(1)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

20XX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XX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l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20XX年7月试题]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

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

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

第*****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

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

第一,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

“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l989年获准注册。

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

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第二,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

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XX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20XX年1月试题][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XX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20XX年1月试题][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XX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20XX年1月试题][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嘉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XX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弧孤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20XX年1月试题][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嘉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XX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弧孤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20XX年1月试题]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哪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奥华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

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张成军是摄影作品《夕阳归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系汇编作品,该作品集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单独行使。

明使是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同意,原告张成军仍有权主张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奥华公司和移动公司未经作者张成军的许可,撞自将《夕阳归途》作品用于制作“哪呱通”卡面,其行为侵犯了张成军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虽然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由于该协议是在讼争的“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补签的,且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着作权权利人。

移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南海出版公司于20XX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20XX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

该报社自20XX年10月30日至20XX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

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

20XX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

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20XX年1月试题]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

为什么?

本案如何判决?

答:

第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二,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合同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

著作权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可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三,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而且要注意查明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某项权利。

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报社作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拥有转许可的权利。

第四,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

该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同意,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亭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

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法院应依据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周海婴经济损失。

[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商。

[20XX年1月试题][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20XX年7月试题][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20XX年1月试题]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

第一,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第二,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案例]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盗版活动的原因,并论述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案例]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的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20XX年1月试题]答:

一、发生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专利侵权有利可图。

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任何一项专利成果的取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信息和资源,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周期。

通过专利侵权,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成果,可以节省人、财、物、信息和资源等成本,可以争取时间,抢占市场先机,使侵权人获取可观的非法利益。

第二,专利侵权人专利意识淡薄。

由于立法、宣传、教育、学习等方面的原因,专业观念没有在国民心中树立起来,甚至于不知专利为何物,致使国民专利意识淡薄,见新技术就随便用的传统习惯根深蒂固,侵了权也不知道是违法,更不知道要承担责任。

第三,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相对缺失。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成立了专利局等管理部门,但仍然不完善、不系统,在专利保护上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事时有发生。

管理部门在管理范围、管理力度、管理手段等方面也不深、不足。

第四,许多权利人对自己呕心沥血研究出来的成果既不懂得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又没有申请专利的保护意识,如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世,以至研究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或被他人盗用后,才追悔莫及。

第五,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

专利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权利人在维权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权利人指认他人侵犯专利权,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调查、取证,甚至申请技术鉴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一步加重权利人的负担。

在维权时,除了懂专业知识外,还须懂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权利人而言,也是在相当难度的。

这些原因导致了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

二、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知识信息已成为特殊的国际性产品,许多尖端的科技知识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被相互引入和相互借重。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利用,以便实现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第二,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花费了大量的脑力、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才获得以实现的,他们在获得专利以后,还要定期向国家交纳专利年费,而且,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授予他们专利权并以国家法律加以保护,是对他们创造性劳动的肯定。

此外,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也可以给专利使用者带来相当的利润。

因此专利权人理应从自己的艰辛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第三,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境外投资。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专利权贸易已经民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贸易方式,专利权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利用,可以进行对外投资、扩张,也可以吸引境外先进技术和投资,合作使用专利权,共同发展、共同盈利。

第四,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使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的技术领域占有先进地位,增加企业的技术和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

三、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第一,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

第二,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

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

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

第三,鼓励专利申请。

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第四,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

第五,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

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第六,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

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XX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XX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XX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XX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XX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XX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月试题][案例]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XX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XX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XX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月试题]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

第一,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燕妫机械厂于20XX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

20XX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20XX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月试题][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试题][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月试题]二原告诉称:

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

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

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

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

签订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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