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石材供应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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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石材供应加工合同
xxxxx外墙石材及加工供应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XXXXX外墙裙房石材及加工供应,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暂定数量、价格
1.1产品名称:
XXXXX花岗石材料及加工费
1.2工程量及工程报价:
序号
品种
单 位
规格
数量(暂定)
单价(元)
总金额价
暂定总金额大写(暂定):
元整
¥XXX元
注:
1、如遇其他费用、以双方商议确定为准。
2、具体数量及金额以实际石材(规格成品板)送现场XXXXX接收为准
3、以上价格含材料、加工、六面防水运费、转运、税、等全部费用。
1.3本合同石材加工实际数量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准,若出现设计变更或数量增减,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1.4本合同石材单价(含税),包含:
1、石材荒料吊装、开板、加工、油性六面防水运费、转运、磨光、粘接、开孔、加钢板、税、包装、等全部费用。
2、石材大板切规格板加工含、选板、排版、编号加工、装卸及成品上、下(二次转运)车费、短途运输费及税费等。
二、合同变更
2.1在生产进行过程中若遇有加工项增减时,双方将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三、工程范围、交货时间:
3.1XXXXX项目:
外墙裙房。
3.2交货时间:
规格板到XXXXXX年XXX月XXX日第XXX批。
四、技术要求:
4.1石材加工乙方依照四方确认资料、进行深化设计,计算出材率,深化设计图纸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确认有效。
4.2石材加工及外观质量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须符合花岗石,石材行业加工规范及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包装、运输过程中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及规范:
1:
花岗石石材切割的几何尺寸:
不准有负误差,足厚25MM.对角度±1mm
2:
花岗石表面光洁,无黑斑、锈斑、黄斑(线)及无污染、断裂纹路和缺角、透底、泛碱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等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4.3石材表面质量、纹理等见乙方送甲方确定的石材样板为准。
五、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5.1合同总价(暂定):
¥XXXX元,大写;XXXXX万肆仟叁佰元整;
5.2结算计价方式:
石材上墙的数量乘以相应单价;单价详见附页;此价格:
包材料加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保修、运输、税金、仓管费等。
5.5付款方式:
5.5.1预付款:
合同金额(暂定)的30%(人民币XXXX元)作为购石材荒料;
5.5.2进度款:
石材成品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地点,且经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监理验收合格后,且办理交接调拨手续,按收到合格实际数量的批次付全款。
5.5.3结算款:
石材成品送现场经甲方工程质量管理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且办理交接调拨手续后办理结算款。
5.5.4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电汇。
六、产品验收:
6.1本工程产品之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并完全按图纸要求制作验收,及甲方确定的样板花色、质量等。
才能上墙施工。
6.2本工程产品要求乙方先自检线条垂直度必须复合图纸要求,几何尺寸:
不准有负误差,足厚25MM.对角度±1mm
连接件需甲方质量部门确认封样签字。
破损、断裂、色斑、色线及有质量等问题的石材不能验收,更不能上墙施工。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7.1甲方责任及义务:
7.1.1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金额;
7.1.2未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石材卸货后经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监理,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成品保护;
7.2乙方责任及义务:
7.2.1乙方货物到达甲方的施工现场后,乙方有义务清点核对材料码单与实物是否对等,如有问题立即汇报甲方(包括材料有无运输损耗或断裂等);
7.2.2材料验收入库后,乙方有责任负责材料安全,除不可抗拒原因以外(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等)。
石材在仓库有减少或人为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2.3为了协助甲方提高出材率,降低成本,乙方在每次生产加工前需将排板图交由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签字确认,而且在每加工完一批货,乙方须尽快将出材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告知甲方;
7.2.4在整批石材加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大板,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及人员,在得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及人员的明确指示后,方能加工生产;
7.2.5整批货物加工剩余有用边料,乙方有义务进行数量统计和妥善保管,边料保管时间不能超过5个月;
7.2.6乙方所送的石材到甲方工地并且搬运至送货车辆所能到达位置;乙方卸货将石材完整的交付到甲方指定的装饰公司有权监督石材的完好性;石材在未交装饰公司前所有破损由乙方负责。
8.2.7根据甲方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工程部位的计划安装顺序和时间安排供货;每周向甲方质量管理中心呈交周度供货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若不按时报送,甲方可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2.8乙方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监理、总包单位工地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凡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违约而引致甲方解除合同,或因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停止加工,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无条件清点加工石材数量交予甲方。
乙方不可以任何理由(如工程结算等一切理由)而拒绝或拖延。
7.2.9所有石材设计及排版必须经现场实地测量后并由甲方签字确认,按实际尺寸加工生产,否则由此造成的返工及损失(包含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保修
8.1乙方因在加工过程、运输过程、卸车搬运过程中带有质量问题之货品,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乙方必须予以退回或重新修补;
8.2因交叉搬运等人为造成对石材损坏乙方有义务完成修复;修复费用由装饰公司与乙方协商,费用由甲方出具指令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8.3石材,保修期内发现变色、泛碱、透底等因石材防水产生的质量问题(超过国家标准),乙方要及时无偿更换或修理。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货款(不可抗力及乙方未开具发票的除外);
9.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工地,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暂定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承担因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房等责任);
9.3以上情况如因甲方原因或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交货延期除外;
9.4乙方提供的货物累计三批次不合格或逾期交货超过二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按照本合同暂定总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5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遭受行政处罚、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实际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不可抗力
11.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水灾、战争、地震、国家重大政治变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其它
12.1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1、花岗石应具有下列最低物理性质
(1)破裂系数10.34Mpa
(2)吸水率最大0.3%
(3)密度2600kg/m3
(4)压缩强度130Mpa
(5)抗弯强度塔楼部分弯曲强度试验平均值
不应小于12.0
标准值
不应小于10.0
裙楼部分标准值
不应小于8.0
(6)石材的放射性能应满足A类或B类之要求
(7)表面处理后厚度裙楼部分不能低于25mm
A.石材
1.一般规定
a)该项目使用的石材是作外墙使用,除非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否则应从同一个采石场和加工厂获取。
b)承包商应负责偿付所有的旅费(商务舱)包含三个人(业主、建筑师、顾问)与相关的生活费用,以检验该工程一列系石材样本。
检验的日期将于签约后尽早进行。
此行应包括:
(1)地点在矿区或石材加工处,前往者包括上述三人、承包商代表及石材加工商。
(2)必须达成完整的协议,包括石材的纹理、斑纹、内容、不规则、容许的程度。
(3)视觉样本应加以编号,标示,记录、(以表示本工程可接受及不可接受的内容)。
(4)相关标准的样本应留存在承包商工厂及送至工程现场作比较之用。
任何不合标准的石材将被拒收并应退换,由石材加工厂负责此费用并不得使工程延误。
c)承包商应负责偿付所有的旅费(商务舱)包括三个人(业主、建筑师、顾问)与相关的生活费用,以便在工厂检验石材加工。
应允许对建筑师、顾问及其代表在加工厂选定的石材样品进行额外的本文第5.0章节中的生产测试,检验的日期将于签约后尽早进行。
此行三人的旅行进度将由建筑师决定。
d)分包商应确定石材中的铁含量,并提交建筑师、顾问批准。
投标者应提供准备使用的花岗岩的铁含量的证据,及可能发生的长期形成的印迹或外观老化。
不均匀的含铁是不可接受的。
e)分包商应提供符合本说明书要求及其他商定的要求的石材。
建筑师、顾问保留在任何时候视察并拒收产品的任何部分的权利,但并不负责进行接收检查。
分包商应无偿替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2.外观要求
a)本文其他部分已经对外观和技术性能的要求进行具体描述。
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应满足这些最低要求。
b)分包商将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石材在外观和性能上都与所提供的测试证书和样品一致。
3.矿场
a)提供石材的规格(硬度及密度)应合于标准。
石材的纹理、斑纹、色彩、光度、应合于建筑师工地办公室的样本,并由建筑师决定。
b)石材应完好不得有强度不足、耐久或外观的缺点,并须取自采石场内显示一致的机械属性的特定区域,以符合本工程的整体要求。
c)业主及顾问有权随时前往检视矿石区及工厂设施。
d)采石作业应由分包商进行监督和协调,并应确保所采岩石能够提供具有要求的特性的经表面处理的材料.
e)石料的开采应由富有经验的采石工进行,其使用的开采技术和方法不应对最后完成的产品性能有任何损坏。
f)石料开采的方向应考虑到其自然的基床位面和石料中的裂缝走向。
在切割石板时应使其自然的基床位面和石料中的裂缝走向的安排能够提供最佳的抗风化性能。
g)采石场中每块岩石应按照从采石面取出的顺序分别记录号码,并记录时间.
h)在开采过程中若石料特性发生变化,分包商应立即通知建筑师、顾问,并商定替选作业地点.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不得在预先得到建筑师、顾问同意之前从其他采石场或采石场的其他位置开采石料。
i)如果石料需要时间风干或稳定,分包商应确保提供适当的储存场地和充分时间使石料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强度和耐久性。
j)石材之物理特性应满足要求。
k)除非建筑师特许外,石材切割时应在基床上进行。
4.石材类别
(编号由幕墙承包商完成)
a)ST1:
b)ST2:
c)ST3:
等等。
5.色彩、光制、颗粒、均匀性
a)根据建筑图提供石材类型、色彩及最后加工。
根据建筑图所示将石材外缘作表面处理。
石材外露的外缘避免九十度的锐角,切割时的半径不宜超过15度。
石材需机械磨边倒角及抛光处理,倒棱宽度不应小于2mm。
b)所有的表面处理、纹理的规则性、斑纹度、斑纹走向、色调、价值、均应相匹配,或与合格样本、石板样本、视觉模型、工程前测试之特色相同。
、依据建筑图所示,石材表面处理应在可见之表面及外露之边角之上。
其位置应在图面之上,或审核过的施工图上。
表面处理必须合乎业主批准的样本标准。
c)石材加工过的纹理方向大致应平行。
安装工作应依照审核过的施工图上的说明并由业主及顾问签认。
d)石材的背景色及纹理应加以挑选。
标示及配对应选形状一致者方能够配套。
交样本给业主及顾问时,应将石材与生俱来的变化特色及石材的矿石区资料同时告知业主及顾问。
相关条件应由业主及顾问来决定。
e)石材之类型、花样、色彩、纹理、表面处理、应与现有样品相同并供业主及顾问检验。
f)石材表面颜色必须满足建筑师的设计要求。
6.厚度
a)除了另有规定外,花岗石的厚度至少应有25mm。
该厚度之要求系假定石板须提供足够的支撑力。
若为强度或美学之需要也得增加厚度。
此外,若外墙系统承包商要求延伸支撑系统也得增加厚度。
b)若规格的厚度无法配合尺寸大小,则应提高厚厚度(比规格更大的厚度)。
或图面的石材切割降低了强度,也应提高厚度(以补救强度)。
或为配合足够的固定与提供足够的承重范围及表面也得增加石材的厚度。
利用适当的石材条块补强可被容许,但须在施工图面上显示。
其固定必需以机械性施工。
7.自然的异常/缺陷
a)石材在美学上的考量如:
在矿石区期间或前往石材承包商检验与订约之前,对石材的内含、纹路等事应先查明与议定-何者可接受或不可接受。
参加此项检验的人物应包括业主、建筑师、幕墙顾问、承包商、石材加工厂商(承包商)。
b)不得出现隐藏的缺点。
石材若有瑕疵或缺点将不被接受并退货。
换货时不应附加补偿。
c)任何石块上的断裂、裂缝、裂隙、及其它天然的裂纹将为建筑师认定为「可修复」、「局部可修」、「未定」。
被认定为「局部可修」、「未定」者意指不予接受,不得供应给本工程。
d)下为石材裂缝品质的最低标准应予以维持:
表11每块板材正面外观缺陷的规定mm
项目
规定内容
质量要求
缺棱
长度不超过10mm(长度小于5mm不计),周边每米长
1
缺角
面积不超过5mm×2mm(面积小于2mm×2mm不计)
1
色斑
面积不超过20mm×30mm,(面积小于10mm×10mm不计)
1
色线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的1/10,(长度小于40mm的不计)
2
裂纹
不允许
窝坑
粗面板的正面出现窝坑
不明显
8.制造
a)所有的石材加工应在工厂内完成。
b)所有石材应由相同的石块来切割。
相同的石块意指由同一矿石区地层采出的同的矿脉而来。
虽然选用的石块特点与彩色与合格的石块类似,但规格大小不合仍不得采用,除非获得业主之书面同意。
c)所有石材应根据图面或最后施工图及安装图的形状与尺寸作正确的切割、加工、钻研、配合、完工。
使所有外露的表面确实排列正确。
d)依据图面之要求--确实完整切割石材长宽高的表面、侧面、底部、接头、顶部。
所有石材边缘应直而有陵角,并能精确装配在一起。
e)接合位置的石材各平面均应齐平,嵌平,各光制表面也排列精确。
f)除非另行规定,装饰接头(基座与垂直面)笔直为九十度角(不含辐射型石材切割及幅射型接头)。
g)接合工程时须提供展示、平条、孔穴、或其它类似的工程。
配合工程图及最后定案的施工图。
h)切割:
(1)石材应精确切割各种尺寸、形状、断面、长宽高。
接合时不得脱离接缝。
(2)无论何时切割石材应顺着纹路方向。
(3)所有接头与边缘应切割为四方角度正确,背部为平行于正面。
若为圆弧形石块,其接头也应切成圆弧型。
(4)接合处应为笔直、有陵角、持续平正。
(5)量测所有外露的石缘,维持所有边缘平直。
(6)钢锯面应隐藏于背面。
石的背面应确实锯平并与正面平行。
锯过的表面与边缘应予清理,不得存在锈渍及铁渣。
i)长宽高度的公差
(1)公差不得累积。
以下的公差应用于石材工程。
应调整所有的石材的固定系统。
表12石材板块槽、孔加工尺寸及允许误差mm
石材板块
固定形式
槽宽、孔径
槽、孔到板端距离
槽、孔边到板面距离/槽、孔底到板面保留厚度(背栓、背插)
最小尺寸
允许误差
最小尺寸
允许误差
短槽式
6.0
+1.0
-0.0
大于等于3倍板材厚度及85mm;小于等于180mm
8.0
+1.0
-0.0
跨中支撑式
M6
直孔
11.0
+0.4
-0.2
孔中心线距板边缘的最小尺寸:
50mm
剩余板厚>8.0mm
+0.4
-0.2
扩孔
13.5
+0.3
-0.3
M8
直孔
13
+0.4
-0.2
扩孔
15.5
+0.3
-0.3
(2)以上包括了厚度之公差并不表示石材供货商可提供不合本工程设计标准之石材。
若测试显示需用较厚之石材则不应考量石材之公差。
j)平整度
(1)是否偏离真水平或平面,应在表面处理石材面上由1.2公尺的长度(各方向)来测定。
(2)若此种变化出现在已磨光、水磨面、细磨的表面,其公差不得超过下表
表13石材面板外形尺寸允许误差mm
项目
长度、宽度
对角线差
平面度
厚度
检测方法
亚光面、镜面板
±1.0
±1.5
1
+1.0
-1.0
卡尺
粗面板
±1.0
±1.5
2
+2.0
-1.0
卡尺
k)固定与吊挂
(1)石材之固定应详细说明,施工图应按结构计算来进行确认。
(2)在获得许可前,所有的石材固定类型应参照测试第五节之规定来测试。
(3)若石材固定系统需要支撑、固定、吊挂时可依规定在制造厂内作石材之切割、劈割、查验、钻孔。
(4)当因固定件作切割时,应考虑接缝材料因热涨冷缩需合乎限制的要求。
得后缩切割边角因应其公差及调适变位及固定件。
(5)固定件之公差
1扩孔固定件位置:
±3mm
2扩孔固定件深度:
±1.5mm
(6)不得在石材的外露边角用挖槽式或部份切割。
(7)不得使用膨胀螺栓或采用会对石材产生不当压力的固定法。
扩孔式固定法可以接受但需提交数据与样本。
(8)背部固定式钻洞的洞口不得在石材边缘的50mm内。
(9)长孔或挖槽孔石材不应直接承受金属重量或置于金属之上。
当进行槽孔时与所有金属表面至少要有1.50mm之间隙。
(10)石材应以绝缘物质与金属固定座分开。
(11)除非另有授权外,石材槽孔应作成19mm。
若与规定之尺寸有偏差应标记在设计详图上。
(12)在石材上的所有槽孔应完全填以绝缘封剂,然后再予固定。
封剂应与周围的封剂性质兼容。
封剂亦应依照本文之所有测试规格作测试。
(13)公差:
1槽孔厚度±1.5mm
2槽孔位置±1.5mm
3槽孔深度-1.5mm或+3mm
l)补强石条:
(1)补强石条应由同一个石块所制作,需与已完成表面处理的石材同强度或更大强度。
(2)所有的补强石条应使用316非磁性不锈钢背栓机械连接和外加合格的环氧化物固定。
(3)补强石条的锚固件不得作石材片自重负荷的唯一支撑。
m)复合式石材:
(1)由于建筑石材已预先设定了造形—要求石材的形状必须混合以达到特定的效果,即可用复合式石材。
(2)所有的复合式石材应使用316非磁性不锈钢背栓机械连接和外加合格的环氧化物固定。
石材之间的环氧化物层(Epoxy)应前后填实并提供气候型的封胶。
(3)复合式组合必须作成仿真样品,并作为样本申请核准。
n)表面处理:
(1)检查所有表面有无微裂缝。
立即报告潜在性的裂缝。
(2)所有可见处均需有表面加工处理。
外露边角皆需如正面之表面处理。
若有表面处理未知,则与建筑师确认。
9.表面防护处理
a)所有石材外露之表面均需有防护处理。
b)石材防护剂应选用含有有机硅聚合物和有机氟聚合物成分的水溶性防护剂。
c)石材防护剂应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耐酸性、渗透性、耐紫外线性和防污性(自洁性)。
d)石材防护剂需采用两道的方式均匀地涂刷到石材表面。
e)在石材表面防护批量处理之前,必须对石材防护剂的防水性、防污性、耐酸性、渗透性及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10.修补与修复
a)石材的修补或维修过程需依照过去由幕墙顾问签认的作业程序来作。
b)程序被批准前不得进行任何补修工程。
c)非外露表面若出现缺口或破损(但不致于危及石材之强度)者将被视为「可维修」。
此种维修将被分类为「装饰性维修」。
但有以下限制:
(1)表面范围应小于65cm2。
(2)外观的比率不得大过整体的四分之一。
(3)破裂不可位在任何锚具所在25mm内。
(4)该破裂不得位在两个锚具之间。
(5)因挖槽孔造成背部的破裂可被允许,但该裂缝不得出现在固定件之处或固定件位置的25mm范围内。
此种类型的破裂不需修补。
最好的方法是将该固定件作短距离的移动以避免整区域破裂。
延着锯口的小裂缝若经合格工程师检视后签认者仍可被接受。
(6)尽量避免整修表面的碎裂及缺口。
11.石材品质保证
a)选一家对类似本工程石材尺寸、型状、表面处理、至少有五年成功营造经验的公司。
该公司应有充裕的生产设施来产制、表面处理、供应、本工程之需,而不致延误工程。
b)石材供货商应在其自已工厂制作供参考之仿真样品供业主及其幕墙顾问之检视。
该仿真样品可由建筑师及总承包商调派使用。
石材供货商应提供三个依规格完成之600X600mm之样品(包括每个样品之过去测试资料)。
c)证明书
(1)在开始本节的工作之前,承包商应接下本工程的部份担保责任,并确保其设备单元合于本契约本节中工程之需要。
(2)承包商应进一步证明所有被指定要求安装的所有单元均能够相互配合,都在「适宜安装」情况下,并保证其个别零件与整个系统之整体效能完善。
(3)当业主与幕墙顾问已看过品管样品后,承包商应在开工之前以书面证明—缴交相关之证明,表示有足够数量的材料,(与被接受的性能测试样品相同的材料),该材料也来自同一矿区,因此可满足本工程的全部要求。
12.验收
a)所有的石材应经过业主之认同。
任何与合格样品或施工图不同而被拒绝的石材应予退换—换成合于规格要求者。
b)所有检查、挑选、签认的程序旨在达到外墙系统的最后外观,并达到最大的一致性。
此外尚须达到下述的标准:
(1)色彩与明暗度应符合先前选定的色差范围与表面处理。
(2)表面变化应符合先前认同与选定之范围。
(3)纹理变化应符合先前认同与选定之范围
(4)外观需平整与一致。
(5)符合施工图及详图内标示的尺寸及公差
c)即使业主或建筑师已检验过指定石材,承包商仍有责任依照契约文件、合格样品、大图样、提供石材。
花岗石(一等品)性能指标见表14。
表1425mm花岗石(一等品)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1
规格
尺寸
允许
偏差
长度
mm
0
-1.5/-2.0(烧面)
宽度
mm
0
-1.5/-2.0(烧面)
厚度
mm
+1.0
-1.0/-2.0(烧面)
2
厚度允许差
mm
1.0
3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
mm
1.00/2.50(烧面)
4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