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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电气失爆管理制度

(WHNYLM/ZD-080-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杜绝电气失爆现象的发生,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设备的选用原则,制定了判定电气失爆的标准,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失爆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电气失爆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成立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督察小组(以下简称“督察小组”)。

督察小组负责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的领导工作。

组长:

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

机电动力部部长、各机电厂(矿)长

成员:

机电动力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各厂(矿)机电负责人

督察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动力部长兼任。

第六条 督察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负责防爆设备的选型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运行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判定防爆电气失爆的标准。

(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厂(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气失爆专项检查。

(四)负责对各厂(矿)的电气失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各厂(矿)电气技术人员防爆电气知识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厂(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对防爆场所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行监督;

(三)对失爆设备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厂(矿)的职责:

(一)各厂(矿)要积极主动的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

(二)各厂(矿)机电负责人是本规定的第一执行人。

第三章 防爆设备的使用和选型

第九条 煤矿、洗煤厂及煤化工单位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的电气设备按Ⅰ类设备选用,其它有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的电气设备按Ⅱ类设备选用。

第十条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

 使用

 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瓦斯矿井

洗煤厂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原煤系统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第十一条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

(一)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如下表

序号

防爆型式

代号

国家标准

防爆措施

适用危险区域

1

隔爆型

d

GB3836.2

隔离存在的点火源

1区、2区

2

增安型

e

GB3836.3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1区、2区

3

本安型

ia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0区——2区

本安型

ib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1区、2区

4

正压型

p

GB3836.5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1区、2区

5

充油型

o

GB3836.6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1区、2区

6

充砂型

q

GB3836.7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1区、2区

7

无火花型

n

GB3836.8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2区

8

浇封型

m

GB3836.9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1区、2区

9

气密型

h

GB3836.10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1区、2区

 

(二)焦化生产主要场所及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分如下表

序号

场所或装置

危险区域

介质

1

焦炉地下室、煤气鼓风机室

1区

煤气

2

粗苯蒸馏产品回收泵房

1区

粗苯

3

焦炉烟道走廊、炉间台底层、炉端台底层、电捕焦油器、初冷器、苯洗涤塔、脱硫塔

2区

煤气

4

蒸铵塔

2区

5

洗涤泵房

2区

富油

6

粗苯蒸馏

2区

粗苯

7

硫磺放出及冷却部位、硫磺仓库

11区

硫磺粉尘

8

冷凝泵房、油库、锅炉房

21区

可然物质

9

备煤系统粉碎机室和贮煤塔顶、

22区

煤尘

10

筛贮焦仓、运焦通廊、焦转运站

22区

焦尘

11

焦台

23区

焦炭

  第十二条 各煤化工单位电气装置防爆结构的选型、外壳防护等级、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及引燃温度的组别划分须根据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防爆设备失爆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设备外壳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

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者;

(二)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

(三)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的;

(四)设备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五)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六)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

(七)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Ra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Ra值);

(八)隔爆面锈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九)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十)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十一)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十二)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十三)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

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要求的,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

(十四)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平垫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十五)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扳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

螺旋式喇叭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

(十六)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和弹垫不合格者均为失爆;

(十七)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十八)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十九)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大于有关规定的W值的2/3;

(二十)隔爆接合面完好标准必须符合下面两表的规定;

 

静止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2

>2

间隙/mm

≤0.3

≤0.4

≤0.5

接合面长度/mm

≥8

≥12.5

≥25

接合面内缘至螺栓孔距

≥6

≥8

≥10

活动隔爆接合面的规定尺寸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

接合面长度/mm

≥12.5

≥25

接合面直径差/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轴

≤0.4

≤0.6

(二十一)操纵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操纵杆(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mm

操纵杆直径d

隔爆接合面长度L

d≤6

L≥6

6

L≥d

d>25

L≥25

第十四条 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一)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mm以上;

(二)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

(三)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跟电缆;

(四)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五)密封圈部分破坏;

(六)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邵氏硬度45º-55º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七)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八)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

(九)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嘴)内用多个密封圈;

(十)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嘴)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以上,挡板厚度小于2mm以上;

(十一)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

(十二)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十三)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

(十四)螺旋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

(十五)使用螺旋式引入装置,引入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十六)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十七)备用的高压接线口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八)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有亲嘴现象;

(十九)密封圈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于失爆;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

D(mm)

D0-D(mm)

备注

D≤20

≤1

D0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0<D≤60

≤1.5

D表示密封圈外径

D>60

≤2

  2.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3倍(7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二十)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不得大于2毫米(包括2毫米);

(二十一)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

(二十二)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

(二十三)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

否则判定为失爆;

(二十四)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毫米的要求,小于5毫米为失爆。

如粗电缆穿不进时,可将深入部分均匀锉细;

(二十五)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

500伏以下不小于6毫米,500伏以上不小于10毫米,否则为失爆;

(二十六)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或者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

未接线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第十五条 隔爆型插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失爆:

  

(一)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即为失爆;

  

(二)电源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装置,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第十六条 供电线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失爆:

(一)鸡爪子:

1.电缆(包括照明、通讯、监测、信号、控制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与硫化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接头;

2.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3.电缆连接用的冷补胶未使用与线路电压等级相符的冷补接头。

(二)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未安装隔爆电气设备元件者,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m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三)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四)破口:

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2.电缆伤痕达电缆护套厚度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1/3以上者;

3.井下供电使用延燃橡套电缆。

(五)超负荷运行,电缆严重发热(≥40oC)。

第十七条 照明灯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爆:

(一)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

(二)防爆灯具设置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联锁装置失灵;

(三)防爆灯具的透明件破损;

(四)隔爆结合面、紧固件及电缆引入装置不符合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奖罚

第十八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对各厂(矿)进行监督检查制度贯彻落实,并考核现场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月度安全大检查及督查等形式。

第二十条 考核采用月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每月由机电动力部汇总当月电气失爆情况,根据本制度对各厂(矿)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 各厂(矿)对本单位防爆场所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考核,并留有检查考核记录。

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有一处失爆,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 焦化厂及发电厂每有一处防爆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的,对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五条 洗煤厂防爆场所每有一处失爆的,对该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失爆管理单位对包机人处罚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50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 对队、车间的处罚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当月当次查出的失爆安全隐患,在本年度内按本规定只施行一次相应的罚款,不再进行重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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