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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01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总则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时时刻刻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煤与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尽管各项安全规程的制定实施和多方面经验积累,使重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各种自然灾害还时有发生,给安全开采带来很大困难,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综合推进”的方针,确保矿工的安全和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提高全体职工的抗灾自救能力,特制定2011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第一章水灾预防

一、对井下水灾的预防

第一条矿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防排水工作的领导,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及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各生产区域,特别是可能突出的地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工作的各项规定,防止突水,杜绝淹井事故发生。

第二条矿地测科技术人员和跟班技术员经常深入采掘现场,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工作,弄清矿井的涌水量及老空水位置,作好突水预报工作,防止水患发生。

第三条由地测部门,搞好施工地区的地质工作,较准确的预报出施工地区的各种地质构造,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及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措施,防止突水事故发生。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突水预兆,特别是老空水,若发现有透水征兆时,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同时撤离工作地点等候处理。

第五条凡事上山打钻探水时,必须撤出所有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施工前由矿编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市局批准后,认真贯彻落实,若打钻突然透水,且压力大,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向矿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等候处理意见,严禁捅、捣钻眼及移动钻杆。

第六条及时清理水仓,由主管生产的矿长负责,调配劳力,并组织有关单位在五月底前对井下各个内外水仓彻底清挖一次,保证达到最大容水量,尤其是主水仓,要指定专人定期清理,保证正常排水。

第七条由机电科负责,定期对全矿双回路、发电机组及主要供电线路要详细检查,架空线要做到登杆检查,电缆线要做泄露试验,高压电机和高压电缆要进行耐压试验,并对井上下高压和低压供电设备均进行一次过流保护工作。

第八条有机电科负责定期对排水设备(包括管路、供电线路、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水泵台台完好,管路趟趟管用,截水阀灵活可靠,使每台水泵都能发挥作用。

第九条有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对井下接地网路的测定工作,对地面避雷针、避雷器和井上下设备进行测定,缺少的避雷设施要立即补齐,防止因雷击事故导致矿井无电,造成淹井事故的发生。

二、地表水灾的预防

第十条在雨季前,矿成立防洪指挥部,由安全科负责制定防洪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一切防洪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由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等有关单位对矿区内的塌陷区、裂缝、排水池等检查一遍,对发现的威胁矿井安全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章火灾预防及处理措施

一、地面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仓库、木料厂及井口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管路畅通无阻,其它防火器材齐全,由矿保卫科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工业广场及仓库中的严禁明火作业,需要电焊和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审批,由安全科派人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井口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及各种易燃物品的堆放。

第十五条矿区内各地区不得私接电线,机电科负责定期检查,否则要强行拆除,并给予罚款。

第十六条加强冬季四防管理,由保卫科负责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地面消防池内经常储足水量,不得放空,木料厂稍芭垛派责任心强的人昼夜值班,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八条木料厂、仓库、井口附近均要设立“严禁明火”的标牌,对不利于消防、威胁财产安全的行为严加惩处。

第十九条由生产科负责,利用高压水泵向煤堆内注水,防止煤堆内温度升高,引起自燃,如发现煤堆自燃预兆,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地面防火管理均有保卫科、安全科、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由保卫科负责提交书面报告。

二、井下火灾预防措施

(一)机电方面

第二十一条严禁带烟火下井,严禁私带火药上下井,矿灯必须防爆,严禁在矿灯上乱刻乱划、敲打和在井下打开矿灯及随地乱拉。

第二十一二条井下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井下所有机电硐室、各运输机前后5米均要采用不燃材料支护,并配足灭火器材,确保完好定期交换。

第二十四条机械电器设备需机电科验收合格后,发给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井下所有在用的设备,要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杜绝失爆现象。

第二十五条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整定合格,安全可靠,且熔断电流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井下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接头必须用防爆线接线盒,电缆必须按规定悬挂在巷道一侧上不,严禁用铁丝悬挂,修理巷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电缆。

第二十七条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坚持执行“三无、四有、两齐全、三坚持”,确保供电安全。

第二十八条井下供电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对井下机械运转部分,应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摩擦起热,引起火灾。

第二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安装、检修、搬运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条在任何工作地点,严禁用木板和其他易燃材料搭设操作休息间。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在场人员发现后要奋力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灭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尔后方可使用洒水灭火,否则,只准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二)工程方面:

第三十二条考虑矿井开采的长远利益,合理布置工作面,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三十三条巷道支护和煤柱尺寸要合理,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应适当,质量管理要加强,防止漏风引起煤炭自燃。

第三十四条采面放顶时,必须使放顶板全部垮落,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巷道和放顶线以外的支架,回不出来的,必须拉倒,防止向采空区漏风。

第三十五条放炮过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287至312条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特别是引药、填炮泥必须合格,撤人、警戒、连线、信号等必须安全可靠,必须使用放炮器起爆,严禁明线、明火放炮或放糊炮和空心炮。

第三十六条采面结束及报废的井巷,自结束之日起,三天内运出所有设备和支架,五天内打好永久性密闭。

密闭材料和质量要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煤和杂物代替封闭墙,封闭时应先封闭回风巷,或者二处同时施工。

第三十七条对所有密闭,必须建立防火档案,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封闭火区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井下有发火迹象和预兆,应及时进行检查,认真处理,并书面报告总指挥。

(三)处理火灾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根据火灾地点、火情、人员分布及巷道瓦斯情况选择正确的方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不危及井下其它地点人员的安全。

2、不致于瓦斯的聚集,煤尘的飞扬,造成爆炸事故。

3、不使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流或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方。

4、进风井口,井底车场着火时,应使风流短路,使其直接从风井排出。

5、采面和掘进头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保持正常通风。

第四十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通过撤出采区和一切因火灾发生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而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向总指挥和市局救护队报告。

2、积极组织力量抢救遇难人员。

3、采取措施,防止烟雾向人员集中的地方蔓延。

4、切断火区电源,防止救护人员触电和发生瓦斯爆炸。

5、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源,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当发现有瓦斯爆炸危险时,要立即救护人员。

6、处理井下火灾时,采用的通风方法必须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和灭火。

第三章瓦斯、煤尘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

一、通风

第四十一条主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主扇应配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修理。

停开主扇,必须报总工批准,防爆门和转换风门各种操作机构必须灵活可靠。

第四十二条矿井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通风科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专人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四条1、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通风科安排专人管理,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2、不准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距掘进头不准超过五米。

5、不准吸循环风。

第四十五条严禁破坏风门、风帘、风桥、密闭,严禁打开风门不关。

二、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六条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应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瓦斯超限,杜绝空班漏检。

第四十七条矿井瓦斯日报和跟班、三次测风记录,必须报矿总工审批,然后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审阅批示的措施,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八条瓦斯管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限作业。

第四十九条盲巷和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在巷口打好闭子、栅栏、挂上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第五十条认真执行瓦斯排放制度,井下因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时,应按规定排放瓦斯,撤出所有影响地区的人员,把好路口,切断电源,严禁一次排放。

第五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应重点检查瓦斯容易聚集的地点,如工作面的上下角、采空区边沿等,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局部不得超限。

第五十二条在揭露地质情况不明的断层时或者盲巷道穿过老空时,应制订特殊安全措施,报总工审批,防止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第五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消灭失爆,严禁失爆火源的发生。

三、煤尘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五十四条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必须设置隔爆设施(水棚),隔爆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风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十五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机头、装载点及转载点均要安装洒水装置,并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溜煤眼不得兼作进风巷,且不得放空,所有进风巷均不得出现超速现象,严禁杂物堆积影响巷道的有效断面。

第五十七条定期清扫巷道中沉积的煤尘,主要进风巷要定期刷白。

第五十八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的处理措施:

1、必须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迅速撤离所有受威胁地区的人员;

2、切断灾区电源,组织人员对灾区进行侦察,发现着火点,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3、侦察和抢救人员必须带有一定数量的自救器,灭火器和轻便工具,以及瓦斯检测仪,若发现通风系统设施被破坏,风流紊乱而威胁其它地区时,尽力恢复正常通风。

第四章顶板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应由生产科编制作业规程,经总工审批,向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贯彻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在掘进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第二节所规定的条文执行。

特明确下列几点:

1、两次成巷时,永久支护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符合规程规定,并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工作面被放炮崩倒的支架,必须先进行修理,修理工作必须由外向里逐渐进行。

3、在松软煤层中掘进时,必须采用随掘随架,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4、井巷支架必须迎山有力,帮顶背实,支架构件符合要求,严禁使用腐朽的坑木。

5、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矸和活煤,所有人员都必须在可行支架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6、作业前,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巷道支护情况,防止冒顶堵人。

第六十一条在回采工作中,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第三节“回采和放顶管理”的条款执行,着重明确以下几点:

1、初次放顶和工作面收尾工作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制度,放顶必须两人配合作业,一人观察,一人操作。

2、工作面支架及特殊支架应符合作业规程,严禁使用失效的金属支柱和铰接顶梁,支柱必须用升柱器升紧打牢,穿梁时必须穿平稍,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平稍。

3、上、下安全出口确保畅通,上、下付巷放顶线以外20米范围内必须架设两排超前支护。

4、工作面禁止出现活柱和缺柱现象。

5、放炮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装药要适量,防止放炮崩倒支架。

6、放顶作业要分段进行,严格按照由老塘向煤壁,由下向上的顺序进行作业,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老塘。

第六十二条当发生冒顶、人身事故时:

1、跟班技术员、班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情况,同时澄清人数,组织人员,现场采取处理措施,立即抢救遇难人员。

2、处理事故时,技术员、班长必须配合现场指挥,同时派人观察顶板,必须安全地排除活矸,严防连续发生冒顶事故。

3、抢救被压人员时,不要惊慌失措,准确地判断遇难者的位置,然后小心地把石块或煤炭搬开,绝对不可用扦子或铁镐挖掘,在医生来到之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故恶化。

第五章机电、运输、提升灾害的预防措施

一、机电设备

第六十三条所有机电设备建立包机制,分片包干,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和巡回检查制。

井下供电要切实做到安全、可靠,杜绝电器失爆。

坚持各种设备必须达到颁布标准,按检修规定每年预防性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15天,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六十四条特殊天气(如大风、雷暴雨等),机电矿长和机电科负责人要加强值班,坚持岗位。

第六十五条经过检修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机电设备维修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发放,入库电器设备在入库前应由经考试合格的专职防爆电器检查员检查其安全防爆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库,下井设备应有专职防爆电器检查员,检查后方可下井。

第六十六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做到防爆性能好。

消灭失爆设备。

机电设备绝缘性能良好,信号照明应采用四芯电缆,以保证接地良好。

第六十七条操作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爆细则规定进行,必须联系清楚,看清开关线路,切忌操作失误。

第六十八条各种设备配备的保护装置不准甩掉不用,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信号照明必须使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干变,皮带运输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必须装设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堆煤保护装备,还必须装设防跑偏装置。

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前后20米范围内支护用不燃性材料。

第六十九条严格检查制度,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保护装置及绞车装备的各种仪器,对防过卷装置、钢丝绳、液压站和油开关、油量等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定期试验,并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写记录。

对绞车制动系统每班必须做一次详细检查,保证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第七十条检修机电设备,必须停机落锁,非检查人员不得送电,不得解锁开机,皮带清煤时,必须停机。

第七十一条按要求定期对双回路供电及发电机组进行检修,主扇、主提升机、主泵房的两条供电线路,如果一路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另一路要迅速投入运行,确保安全供电。

第七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应遵守劳动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使用高低水位报警和极限水位联锁保护。

锅炉、空压机安全阀、仪表要定期进行检验。

二、提升

第七十三条绞车司机和维修工按各种维护检查制度检查天轮、罐笼及连接装置是否良好,各种螺丝是否松动或缺少,各种润滑部件的润滑情况和温度是否超过规定,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第七十四条制动系统、防过卷装置每班检查一次,对提升机的钢丝绳每天应以0.3m/秒的速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做好记录和日报表。

第七十五条提升机的过电流和失电保护装置在负荷或供电中断时,要可靠动作,其过电流及失压保护装置要一年一检验,确保灵活可靠。

第七十六条提升钢丝绳断丝数目和磨损不能超过规定,如因突然停车受到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如有损坏或其长度增长0.5%时,也要及时更换,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超过钢丝绳总线数的5%时,应立即更换。

钢丝绳悬挂时间超过10个月时必须更换。

第七十七条过速保护要灵活可靠,当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过速保护要起使用,钢丝绳要定期试验,每半年应做试验一次,新绳悬挂前必须做试验,不合格钢丝绳严禁使用。

第七十八条提升机后备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坚持使用。

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听清信号才能开车,信号失灵,严禁开车。

第七十九条倾斜巷道提升时必须做到“三固定”、“四保险”、“一检查”。

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坚持使用防跑车装置。

第八十条倾斜巷道运输信号必须声光兼备,信号不通,不准开车。

第八十一条倾斜巷道使用的小绞车,必须做到“四压、两戗、一地锚”,打水泥基础固定,杜绝用金属磨擦支柱打点柱。

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八不开”,挂钩工必须做到“八不挂”。

三、平巷运输

第八十二条铺设皮带机及刮板运输机的巷道有行人道,并在适当位置设过桥,保证行人安全。

第八十三条溜子、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精力集中,按章操作,三固定人员必须班前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否则,严禁开车。

第八十四条溜子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严禁运输机运送物料,否则,必须报矿生产科批准,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五条严禁人员乘坐溜子,严禁用溜子运送物料。

第八十六条除着重执行以上规定外,还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一、二、三、四节的有关条文认真执行。

第六章矿井灾害处理计划

第一节建立健全救灾组织

第八十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0条规定,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救灾指导部。

(一)组织成员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二)指挥部成员各自所负责任

指挥长XXX:

负责全面救灾指挥工作(如若不再矿,由副指挥长担任).

副指挥长XXX(生产矿长),闫随省(安全矿长):

配合指挥长负责全面就在工作指挥。

副指挥长XXX(技术矿长):

作好指挥长助手,对救灾工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副指挥长XXX(机电矿长):

对机电工作负全面责任。

成员:

XXX做好救灾工作的现场救灾工作。

副组长:

XXX做好平面救灾人员组织工作及物资供应。

副组长:

XXX做好救灾现场保卫工作。

成员:

XXX做好救灾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护理工作。

成员;XXX做好救灾人员的转移和安置。

一旦发生灾情,矿值班调度员,必须迅速通知指挥部所有人员迅速赶到安全生产调度室,副指挥长首先查明灾情,拿出救灾方案,报告指挥长,再由指挥长下达命令,指挥长不再矿时由副指挥长代理,全矿人、财、物、料绝对服从指挥长调动,做到一声令下,全面出动,以救人护矿为宗旨,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第二节完善通讯系统,确保救灾程序

第八十八条机电队要对所有的电话加强维修,确保通讯准确无误。

第八十九条任何职工发现险情或有灾情预兆时,要保持镇静,迅速将灾情报告调度室(包括时间、地点、类型、范围及发展趋势)。

第九十条矿调度室接到灾情报告,应立即按有关规定组织好抢救处理工作,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做好事故汇报工作。

第三节矿井火灾处理计划

第九十一条地面火灾处理

1、任何职工一旦发现失火,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拨通调度室和保卫科电话,报告火灾情况,同时迅速切断电源,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用现场现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补救控制火灾蔓延。

2、保卫科值班室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拨通“119”火警电话向市消防队、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组织兼职消防队迅速感到赴火灾现场进行补救。

3、安排专人在门口接应局救护队,同时组织人员疏通通往火灾现场的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管道,确保消防队顺利通往火灾现场,保障消防供水达到一定的压力。

4、根据不同的类型的火灾,采区相应的灭火方法:

⑴、液体着火:

一般采用隋性灭火或卤代烷灭火器灭火。

①油类着火燃烧速度快,要求用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灭火。

②酒精类着火破坏性大,易飞溅和爆炸,要用砂子和黄土掩埋灭火,也可用湿麻袋、被子覆盖灭火。

③沥青着火易扩展蔓延,要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灭火。

⑵、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着火,要迅速关闭气体闸门,断绝气体来源,采用二氧化碳或大量喷水却气体容器。

⑶、电器设备或电缆着火,首先切断电源,疏散附近的可燃性材料,采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停电后可使用其他灭火器灭火。

充油电器设备要在停电后,打开阀门吧油放出,防止爆炸。

⑷、木材或建筑材料着火,燃烧力大,顺风扩展,应用强力水源浇射灭火,先浇湿附近可燃性材料,组织人员搬走,造成空场,隔绝火路。

⑸、灭火步骤及防止火势蔓延。

①侦查火情,着重了解燃烧品种、燃烧方向及是否有人,是否还有其他易燃一包物品。

按照具体情况制定救灾措施。

②堵截火势,疏散易燃易爆物品,灭火遵守先制后灭火战术,积极抢救人员保护物资,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根据灾情采用堵截包围、重点突破、分割、逐步灭火的方法。

③用水包围火源,防止火势蔓延,拆除临时建筑,隔离火区。

④使用一切能够使用的灭火器材灭火,根据火情和类别,组织人力、物力尽快灭火。

⑤灭火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团结一致,协同作战。

第九十二条井下火灾的处理

1、所有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一旦发生火灾要说首先打开自救器,并带好。

2、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要保持镇静,设法弄清火情,尽可能就地取材,立即组织灭火,力争做到“灭火于未兴”,与此同时,尽快向调度室汇报,并向火警区域发出警号,使可能受灾人员撤退。

3、调度室迅速通知切断灾区电源,组织井下所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撤出,撤退时要在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队长、跟班技术员、安全员、老工人的统一带领下,有组织的进行,避免个别人慌乱进入危险区,撤退人员要带好自救器,迎风流方向或从回风巷撤出,若撤退路线已被火烟隔断,不能通行时,应尽快进入避难硐室或临时自建避难所,自救自护等待救护队营救。

灾区负责人要清点人数,让救护队搜查遇险人员脱险,救护队在救护人员的同时,要侦察清楚火情,观察火势,确定火源,同时井口要严格控制下井人员,下井人员要持有副指挥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合理通风,控制火势发展。

首先保证正常通风,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停风或反风,以免破坏正常的通风系统。

同时要采区措施,防止风流因“火风压”而发生逆转,造成瓦斯积聚,当灾区人员全部营救出来后,救灾指挥部要根据灾情,综合考虑制定灭火预案,特殊情况下需反风时由指挥长下令,组织制定并施行反风措施。

5、煤巷掘进工作面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可能会引起火灾,这种灾害初始规模不大,现场人员要抓紧时机,利用现有工具或水管设法灭火,不要惊慌失措延误时机,使火灾扩大。

现场灭火要注意首先切断电源,以免触电,切忌用小水灭大火,要从周围向中心逐步进行,以免助长火势。

要保持正常通风或增风,切不可盲目减风及封闭,以免瓦斯积聚,造成瓦斯爆炸。

6、处理独巷火灾,要采取果断措施,可用密闭隔绝的方式,将火区控制在独巷中,以免将火灾蔓延到主风流。

7、一旦火灾发展到主风流,应通知井下所有人员迅速撤退到地面。

8、若回采工作面及进风巷发生火灾,若火势较小,应切断电源,立即组织人员灭火,若火势较大,不能扑灭时,人员应迅速沿避灾路线撤退到地面。

然后启动局部反风系统,进行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风,使灾区风流直接进入总回风巷,以免波及进风巷。

若火区出现火风压,呈现风流可能逆转时,应立即增加灾区风量,以免风流逆转。

9、若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发生火灾时,应加大风量,使烟气直接排入总回风巷,并可避免灾区瓦斯升高,以免发生瓦斯爆炸。

10、当火灾发生在井底车场及风井附近时,应当立即组织全矿性反风,使烟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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