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熄焦筑炉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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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熄焦筑炉监理实施细则

南钢140T干熄焦系统工程

筑炉专业

 

编制人

审核人

 

一、工程概况

由中冶焦耐院设计的南钢炼铁新厂焦化干熄焦是3、4#焦炉的配套设施,位于4#焦炉的焦侧,3、4#焦炉110孔、6米焦炉、年产焦110万吨,每小时产焦123.9T,配套建设的干熄焦装置规模确定为额定处理能力140T/h。

是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又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量采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技术,使新建成的干熄焦装置在节能,环保和自动化控制等方面达到国内干熄焦装置的先进水平。

干熄焦各部位结构复杂,砌筑工程量大,要求各部位砌筑优良并保证各砌体清洁及孔洞畅通。

二、监理工作范围、内容、依据

2.1本专业监理工作范围

2.1.1干熄炉砌筑;上锥涂抹、下风道涂抹、冷却段砌筑、干燥孔砌筑、斜风道砌筑、环气道砌筑、开口部砌筑、直筒部砌筑、上锥体砌筑、通风道砌筑、炉口砌筑、上Y射线砌筑、下Y射线砌筑。

2.1.2一次除尘器:

漏斗部砌筑、倾斜部砌筑、下拱隔墙砌筑、直筒部砌筑、上拱隔墙砌筑、斜坡部砌筑、通廊部砌筑、防爆孔砌筑、人孔砌筑、大拱砌筑、蒸汽放散管砌筑、拱顶填料、通廊部底砌筑、上拱隔墙补砌、漏斗部补砌、胀缝填料。

2.2监理工作内容

2.2.1在监理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烘炉阶段和保修期,回访的全过程监理。

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负责分包单位(资质)合同管理,信息与工程资料档案管理;主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厂家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取得有效的联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财、物、技术、资源等方面进行协调,构建和谐施工项目。

2.3监理工作依据

2.3.1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等;

2.3.2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2.3.3经合法批准的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有关的设计文件。

2.3.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其变更协议。

2.3.5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建设设计合同及其变更协议。

2.3.6建设单位与材料/构配件/设备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合同及其变更协议。

2.3.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3.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2.3.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T50309-92

2.3.10《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328-2001

2.3.11《炼铁新厂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纸编制、归档要求》

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3.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2.3.14《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

2.3.1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3.16《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YB9008-98

三、本专业工程特点

干熄室砌体属于竖窑式结构,是正压状态的圆桶形直立砌体,炉体自上而下分为预存区、斜道区和冷却区。

干熄炉用的耐火材料的工作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其损坏机理因部位的不同而异,故选用耐火的材质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合理选择,正确使用各种材料,加强材料的科学管理,降低材料的损耗是保证工业炉工程质量,提高炉子使用寿命的主要前提,其特点如下:

3.1使用寿命长,干熄炉寿命长达8-10年。

3.2成本高选用了耐冲刷、耐磨、耐急冷急热性极好,抗折强度极大的莫来石—碳化硅砖、A级莫来石砖、B级莫来石砖。

3.3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高空,多层作业或交叉作业频繁,因其极大部分是隐蔽工程,故给工程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对于耐火泥浆和其它不定形耐火材料也需进行操作性能试验。

有的耐火材料必须经过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或复检。

3.4工作面狭小,又常与钢结构、设备、管道、仪表专业交叉平行作业,需进行强有力的有效的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能力,亦需有效好的专业团队配合精神。

3.5耐火材料必须防雨,防潮;根据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与制品的性质,必须谨慎防雨、防潮。

3.6工期紧,质量要求高。

耐火砖的生产周期长,因而供货时间间隔也长。

有时运输距离较远,材料在途间间隔也长。

3.7耐火材料品种和牌号多,一些耐火材料制品的外观和尺寸偏差常不能满足筑炉质量要求,因而需要预砌筑及耐火制品进行挑选,加工或改形。

 

四、监理工作流程

4.1材料/购配件/设备使用报验程序图

 

经监理批准

附件不全

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合格证

•检验证明、质保书或保修单(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合格证与质检证明或保修单批号一致

•质检证明上应注明代表数量及本批实际进场数量

不合格

 

重新试验

不合格

合格

 

4.2工序质量监理程序图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监理见证

不合格不合格

合格合格

合格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

合格合格合格

 

4.3工程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

落实工程进度控制人员、机构、明确任务

制订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修改施工总进度计划

审批承包人提交分项施工进度计划或月计划

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实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检查

承包人修改和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继续实施,直到工程竣工

 

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

 

出现偏差

与原计划一致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进度计划

承包人修改工作进度计划

实施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直到结束

不同意

同意

五、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5.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5.1.1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4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材料,施工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5.1.5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5.1.6坚持上道工序未交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准施工;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

5.2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5.2.1质量控制应以事前控制(预控)为主。

5.2.2应按监理规划的要求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清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

5.2.3应采用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以验证工程质量。

5.2.4应对工程的某些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填写《监理旁站记录》

5.2.5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5.2.6应建议撤换承包单位不称职人员及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5.3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5.3.1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5.3.1.1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情况。

5.3.1.2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置。

5.3.1.3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特种)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

5.3.1.4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3.2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5.3.2.1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5.3.2.2核查分包单位施工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种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5.3.2.3核查分包单位的业绩。

5.3.2.4核查拟分包单位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3.2.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3.2.5经审查合格,签批《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5.3.3核查承包单位试验室资质

5.3.3.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5.3.3.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5.3.3.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5.3.3.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3.3.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3.4签认材料/构配件/设备

5.3.4.1审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要求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复检;

5.3.4.2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及材料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资料等随《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5.3.4.3必要时对材料进场按规范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5.3.4.4应参加对加工订货厂家的考察、评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参与订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

5.3.4.5未经批准的材料,该工程不得使用。

5.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4.1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

5.4.1.1应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予以纠正,并记入监理日记。

5.4.1.2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某些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5.4.1.3对所发现的问题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5.4.1.4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5.4.2核查工程预检

5.4.2.1要求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5.4.2.2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5.4.2.3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通知承包单位,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道工序。

5.4.3验收分项(隐蔽)工程

5.4.3.1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分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分项(隐蔽)工程报送项目监理部。

5.4.3.2应对报验的分项(隐蔽)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检(检测)核查、确认。

5.4.3.3对分项(隐蔽)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承包单位限时整改。

5.4.3.4对返工或返修的分项(隐蔽)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5.4.3.5对分项(隐蔽)工程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5.4.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4.4.1要求承包单位在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

5.4.4.2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检查。

5.4.4.3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

5.4.4.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填写《不合格项处理记录》或退回,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5.4.4.5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六、监理工作质量控制要点

6.1材料的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

6.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材料的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应严格按照《耐火制品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GB10325-88的原则进行。

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耐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耐火可塑料储存期一般为6个月,水泥生产后3个月,强度会有明显降低)材料的牌号、等级、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具备相应资质)检验。

有可能变质或须做二次检验的材料。

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6.1.2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潮,硅砖、钢玉砖、碳素制品、含碳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强砖等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6.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等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6.1.4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不得受潮。

6.1.5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6.2泥浆

6.2.1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的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它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6.2.2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接时间)是否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6.2.3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2要求执行。

测定泥浆的粘接时间,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2要求执行。

必要时监理可进行监理见证取样送检。

6.2.4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经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

6.2.5调制泥浆时,应根据规定的配合比加水和配料。

应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得在调制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

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试验其氯离子(d-)浓度不应大于300mg/L。

6.2.6同时使用不同的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6.2.7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剂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6.3耐火浇注料

6.3.1成品耐火浇注料,施工前应时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工作,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工地自备的耐火浇注料应按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选择。

对所选定的骨料和粉料,应按理化性能及颗粒级配进行复检。

对所选用的结合剂应根据其技术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6.3.3成品耐火浇注料,通常根据生产厂提供的施工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和要求进行施工。

6.3.4工地自备的耐火浇注料则应通过试验取样、试配,在满足施工和易性要求的情况下,制成试块,并按所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当检验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确定最终施工配合比。

6.3.5浇注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匀清理干净。

搅拌好的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完,或根据施工说明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完。

已初凝的浇注料不得使用。

6.3.6浇注料应捣密实,振捣机具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或平板振动器。

当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捣器工作部份长度的1.25倍;当用平板振动器时,其厚度不应超过200㎜。

6.3.7耐火浇注料的浇注,应连续进行。

在前层浇注料凝结前,应将次层浇注料完毕。

间歇超过凝结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6.3.8耐火浇注料在施工后,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养护。

如无特殊规定,可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进行。

6.3.9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对每一种牌号或配合比每20m3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

采用同一牌号或配合比多次施工时,每次施工均应留置试块检验。

6.3.10浇注衬体表面不应有剥落、裂纹、孔洞等缺陷,但可允许有轻微的网状裂纹。

6.4耐火纤维板,耐火纤维毯

6.4.1耐火纤维内衬所采用的技术指标与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在炉壳上粘帖纤维制品前,应检查其清除炉壳表面的浮锈和油污是否彻底,粘贴面是否平整、干燥。

6.4.3切割纤维制品,其切口应整齐。

且应防止受潮和挤压变形。

6.5膨胀缝的留设

膨胀缝的留设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炉体骨架和内衬中的孔洞,以免影响强度,膨胀以均匀分开留设为宜。

其膨胀缝的留设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6干熄炉砌筑的质量控制

6.6.1熄焦室该部分结构复杂,孔洞多,对几何尺寸的精度要求很高。

在施工中要使用先进的仪器,科学的测量方法,控制熄焦室各部位基本尺寸。

6.6.2罐壳底部托砖板,炉口等重要部位的标高进行全面校核。

以上、中、下三个控制点为基准,并根据校核所的各部位的标高偏差平均值,计算出各部位灰缝厚度,定出砌筑标高,以保证各部位的砌体标高、胀缝尺寸。

6.6.3冷却段以壳体为导面进行砌筑,斜风道和预存段,采用半径轮杆控制。

上锥体采用壳体为导面控制。

尤其是下倾斜部及拐弯处的控制线,一要保证砌体厚度,二要保证胀缝尺寸和结构关键的几何尺寸。

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于安全技术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7.2核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3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4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7.5核查施工单位的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的详细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记录。

7.6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了明显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7.7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三废、燥声、振动和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7.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核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落实到人,及其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设置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9积极主动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消防安全部门建立有效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警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并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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