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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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2、贷后管理岗。

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

(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

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

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第十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

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

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

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三条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质押期限原则上应小于授信申请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

2、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的两倍;

3、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授信申请人

第十四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贸易企业。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

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专业进出口公司。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合作仓储单位

第十五条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东方实力较强;

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4、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

5、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

6、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

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

10、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

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

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

12、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合作仓储单位的认定。

合作仓储单位的选择首先由小企业信贷部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参照基本要求,并要求仓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形成书面报告后由业务审查岗及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定。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该仓储单位可成为我行的合作方。

第十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我行贷后管理岗应保持与仓库的良好沟通,每年对合作仓库的资格进行年审。

对于贷后管理岗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货物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我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我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

第三章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调查及审批

第十八条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

1、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

3、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

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4、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

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

6、如有回购方的,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动产质押授信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

1、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2、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3、拟质押货物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4、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

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货物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我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第四章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办妥动产质押手续。

我行与出质人应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我行及仓储监管人签署相应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

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是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我行应及时与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手续。

根据质押货物是否已经存放于仓储监管人处可以分为移库占有和不移库占有两种方式:

1、移库占有。

如拟质押货物事先未存放于分行指定作为质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库中的,办理转移占有日,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双人,核库人员可由贷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出质人经办人应及时至监管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入库保管手续。

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向仓库送达《出质通知书》,经仓库验收货物无误后,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分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

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入库质物进行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

库报告。

2、不移库占有。

如拟质押货物事先已存放于分行指定作为质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库中的,客户经理可事先就货物的存货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

办理转移占有日,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双人)、出质人经办人应及时至指定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过户保管手续。

客户经理及核库人员应根据质押监管合同向仓库送达《出质通知书》,并现场取得仓库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库签发的以经办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同时应监督仓储监管人注销并作废原来以出质人为货主的存货凭证(包括仓单或入库单等)及相关其他凭证(如有),并将质物的所有帐、卡过户,存放人改为经办行。

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出质货物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

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

第二十三条动产质押业务中,经办行在授信使用前,需重点审查是否办妥以下手续:

1、已取得仓储监管人出具的以经办行作为货主的并经书面查询核实无误的保管凭证原件;

2、已取得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等;

3、已取得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的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经办行指定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到期日多一年)并取得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

4、授信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署无误且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库报告核对相符。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相关附件包括出质通知书(及回执)等文本签署无误;

5、其他审批意见要求落实的事项及手续。

其中,入库保管凭证、保险单、质押货物所有权权属凭证均应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重要凭证入库手续并作相应帐务处理,其中质押给我行的货物需纳入会计表外账,在“抵质押品”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六条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我行应尽量争取与出质人、供货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在回购文件中明确供货人的回购责任,即在授信到期日或约定的赎回期前,如授信申请人从供货人处采购的并质押给我行的货物没有及时销售出去或办理足额的提货,供货人将对该授信项下,由我行占管、授信申请人尚未销

售或提货的货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并将回购款项直

接支付至我行指定账户。

第五章贷后管理:

对授信申请人的监控

第二十七条授信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每月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如果企业本身的财务、资信、经营、销售出现明显不良趋势甚至恶化,则表明动产质押业务开展的基础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如有必要应根据授信合同提出书面报告终止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六章贷后管理:

质押项下货物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货物的安全性是我行债权安全的保障,因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应落实人员、采取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措施,以控制质物保管风险。

第二十九条质押货物监控方式。

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货物的监管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1、质押项下货物的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指通过现场监管人员在仓库现场对质物实物入库保管情况以及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以确保我行质押货物无误并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中。

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对质押货物情况以及仓库保管情况检查,查库频率应不低于每周1次。

现场监管人员每次查库应双人会同,结合台账对质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质物的数量是否与台账相符,质物是否完好无损、质物是否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等,并完成书面核库报告(附件二)。

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的检查方式包括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

其中,抽样检查的比率不得少于20%,查库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2、质押项下货物的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报表核对等多种方式,确保经办行账务与实物库存账务相符。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查询并督促仓库提供经盖章确认的质物明细报告,并根据质物明细报告与相应质押货物的台账信息予以核对。

此外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应定期与行内保证金、表外账等会计账务定期进行核对。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质押货物库存与台账,台帐及会计账务核对频率不得少于现场监管频率。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质押货物库存信息与台账信息、或台帐与会计账务核对中发现不符点或异常情

况的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质押期间的赎货。

我行允许授信申请人以追加现金方式(包括增加保证金或提前归还授信)赎回相应价值部分已质押货物。

在增加保证金的情况下赎货前授信敞口余额减去追加保证金与赎货后剩余质物价值的比例以及提前归还授信的情况下赎货后授信敞口余额与赎货后剩余质物价值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授信发放时设定的质押率要求,保障质押率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一条我行应为出质人开设保证金专户(内部账户),

用以存放出质人赎货的保证金,并在授信到期或提前到期时,由我行直接扣划,将保证金用以偿还我行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经办行签发《提货通知书》必须满足以

下条件:

1、客户已提交签章无误的《提货申请书》;

2、《提货申请书》经审核(双人)无误,确实满足我行赎货的条件,即交存保证金或归还授信金额用以赎货后,赎货后质押率不高于初始质押率;

3、相应保证金确实已经入账并取得相关凭证;

4、经有权人书面同意客户的提货申请;

5、《提货通知书》经确认填制内容无误,追加保证金及提取货物情况已登记相关账务并经复核无误,签发时应加盖有效印鉴和签字。

6、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如由客户提交仓储监管人,则客户须向我行提交确认收取到该提货通知书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三条我行原则上不同意授信申请人对质物的“以货赎货”。

如确因需要办理的,对拟调入质物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手续,并遵循“先入货后出货”的原则。

即如经审查审批同意后,应先就调入追加的货物参照首次出质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后,向仓储机构签发《追加出质通知书》,经

核实入库,取得仓储机构签发的入库保管凭证及《追加出质通知书回执》,并完成相关质押必须手续后,方可允许就调出的质物办理质物释放和提取手续。

以货赎货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调入质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调出质物的评估价值;

(2)调入质物的市场销售良好优于调出质物,不得为滞压

货物;

(3)进行掉换后我行的债权仍能有效得到保障。

第七章贷后管理:

质押货物价格监控

第三十四条我行作为质权人,质物价值的充足性是我行债权安全的保障,因此在各分行在业务办理中应落实人员以监控质物的市场价格风险。

第三十五条质物的跌价补偿跌价补偿指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过程中,经办行应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要求客户在货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按照规定的期限补充相应保证金或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规定。

经行与客户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可在10%内浮动,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90%时,经办行应立即启动跌价补偿措施。

经办行对于跌价补偿的时间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如在规定的跌价补偿时间内出质人不能按约定办理追加保证金或追加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经办行应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其中:

追加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货物市价)*原出质货物数量*质押率

追加货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货物市价)-原出质货物总数量

第三十六条质物价格的日常监控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防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因质押期间质物跌价而带来的风险。

每笔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发生后,授信业务项下的质物应纳入日常的价格监控体系。

价格监管人员应根据质物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如通过专业网站,或当地有公信力的市场报价体系等渠道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相对公开、及时及公信力等特征。

价格监管人员应跟踪和记录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至少应每周跟踪和记录市场行情一次。

价格监管人员应每周将货物的市

场价格与出质时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对比,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90%时,应立即报告营销部门与风险管理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章贷后管理:

授信终止

第三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终止授信,并办理已发放授信的收回手续。

1、授信申请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

2、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授信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3、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4、授信申请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授信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行应向出质人归还有关权利凭证并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

如授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我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ⅩⅩ村镇银行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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