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中心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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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中心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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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发〔2011〕225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发〔2011〕19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及对象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1、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经组织批准借调或外派到外单位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考核。
3、聘用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依据及周期
(一)以201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的岗位职责为考核基本依据,结合中心现行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周期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年度考核述职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
三、组织领导与考核管理
(一)组织领导
1、成立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中心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审定中心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审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次;负责中心领导、中心技术总监、中心调研员和部门中层领导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受理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事项。
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部门中层领导代表2人和职工代表2人共7人组成,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
2、各部门成立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人员构成由部门领导、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部门绩效考核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
(二)考核管理及程序
1、考核管理
(1)中心领导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2)中心技术总监和中心调研员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3)部门中层领导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4)部门调研员、部门主任助理和工作人员由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5)实行绩效考核回避制度,参加绩效考核人员凡涉及本人的绩效考核予以回避。
2、考核程序
(1)月度考核。
被考核人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中心工作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表》(电子版),中心领导、中心技术总监、中心调研员和部门中层领导的绩效考核表统一报送综合部,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部门调研员、部门主任助理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表报送部门绩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组长和被考核人分别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综合部负责汇总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情况,部门负责汇总部门绩效考核小组考核情况,并报送中心人事部门,中心财务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2)年度考核与月度考核程序相同。
(3)时间要求。
月度考核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在每年元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一)月度考核及评分
1、月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实际贡献以及在岗工作时间、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月度考核总分100分,考核项及权重分值如下:
工作实绩(60分)、工作态度(10分)、执行能力(10分)、安全管理(10分)、工作纪律(10分)。
2、月度考核“工作实绩(60分)”考核项的内容分为“量化考核”和“其他工作”两类。
“量化考核”工作的权重分值不能低于30分。
“其他工作”的考核由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实际进行总体评价。
3、“量化考核”的工作内容及标准、权重分值由各部门对照******中心岗位设置方案各岗位的职责职能,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提出,至少要有两项的量化考核指标(调研员岗位只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可不设置量化考核指标),每项考核指标标准分值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重要性确定。
量化考核标准每年组织修订一次,要求在每年元月20日前完成,报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在考核年度内不再进行修改和调整。
“量化考核”指标要按照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原则,从体现实际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量化评分标准和各指标的权重分值。
(二)年度考核及评分
年度考核总分由“月度考核分”和“民主测评分”构成,“月度考核分”按考核年度内月度考核总分计算平均分后,乘以0.9系数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民主测评分”由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年度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满分10分,按参加评分人数计算平均分再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三)考核加分
为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的考核原则,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在考核周期内的实际工作量和完成质量,以及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适当加分,并计入当期考核总分,考核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考核加分原则上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中心绩效考核加分指导意见在考核时提出。
中心绩效考核加分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五、考核等次确定
(一)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原则上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不低于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且不低于6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考核的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
优秀等次依据考核评分从高到低依次选出。
六、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总量
中心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的工资总量执行,个人绩效工资总量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中心实际及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
基础绩效工资占70%,奖励绩效工资占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发放。
月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中心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统一提留5%,用于年终一次性奖励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奖励额度相当于月度考核优秀等次的3倍。
具体奖励额度由中心根据当年度年终绩效奖励工资总量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扣除5%后,其余部分的60%按月度平均,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月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扣除5%后,其余部分的4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该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该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该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4、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全部纳入中心年终绩效奖励工资总量,用于奖励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四)特殊情况绩效工资发放
1、病假、事假、派出学习、新聘、调入等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
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上述情况发放。
(2)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4)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5)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受处分、判刑等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
(1)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绩效工资按90%发放;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放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2)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绩效工资按90%发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绩效工资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绩效工资2年内按70%发放。
(3)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按重新安排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4)工作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绩效工资暂不发放。
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参加考核评分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低聘、转岗或岗前培训,经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心工作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表
2、******中心技术总监、中心调研员岗位月度绩效考核表
3、******中心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