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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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文档格式.doc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则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

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临时高压:

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在水泵站(房)内设有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水压要求的给水系统。

采用屋顶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和稳压设施等组成的给水系统以及气压给水装置,采用变频调速水泵恒压供水的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给水系统均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低压:

灭火时所需水压和流量要由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消防泵加压提供的给水系统。

一般建筑内的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给水系统多采用这种系统。

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通常,火场上一辆消防车占用一个消火栓,按一辆消防车出2支水枪,每支水枪的平均流量为5L/s计算,2支水枪的出水量约为10L/s。

当流量为10L/s、直径65mm的麻质水带长度为20m时,其水头损失为8.6m水柱。

消火栓与消防车水罐人口的标高差约为1.5m。

两者合计约为10m水柱。

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管道流速

为防止消防用水时形成的水锤损坏管网或其他用水设备,对消火栓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作了一定限制,消火栓给水系统流速不宜大于2.5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流速,不宜超过5.0m/s(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特殊情况下可控制在10m/s以下。

但不应大于10m/s。

3、消防水箱的设置

(1)、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2)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b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d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e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4、消防水池

A、消防水池设立

(1)给水管道直径太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进水管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均应设置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

(2)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则可能因检修而影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因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且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1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但考虑枝状管道或1条供水管的可靠性,规定仍应设置消防水池。

(3)如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小,在发生火灾时发生供水中断情况,消防队可解决用水(即用消防车接力供水或运水解决)时,可不设置消防水池。

(4)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B、消防水池的配套设施

(1)寒冷地区高防冻措施,

(2)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和自动补水设施

(3)补水: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超过2.5m/s,取1~1.5m/s较合适。

消防水池有2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且其补水量是按最不利情况计算。

5、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3)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4)有备用泵;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6)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7)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6、消防给水管道设计

(1)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当某环段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其余环段消防供水。

(2)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建规: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石化防火: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米。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

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2)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15L/s确定。

8、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3)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三、消防用水量确定

(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火灾处数和相应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火灾处数

同一时间火灾处数根据建规表8.2.2-1(或石化防火表8.4.2)确定;

2、消防用水量

(1)影响室外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因素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生产类别:

丙类生产可燃物较多,火场实际消防用水量最大3)建筑物容积:

建筑物体积越大、层数越多,火灾蔓延的速度越快、燃烧的面积也越大,所需同时使用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要求也越长,消防用水量也增加。

4)建筑物用途:

仓库储存物资较集中,其消防用水量比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大。

用水量按由小到大依次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三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厂房,四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丙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三、四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仓库)。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建规表8.2.2-2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建规表8.6.3的规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用水量以1OL/s为基数,45L/s为上限值,以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5L/s为递增单位,确定各类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建规)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规表8.2.2-2的规定。

(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用水量根据建规表8.2.3确定。

可燃材料堆场消防用水量以15L/s为基数(最小值),以5L/s为递增单位,以60L/s为最大值。

可燃气体储罐,表中规定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的用水量。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灭火用水量系指配制泡沫的用水量,它与泡沫供给强度、泡沫液延续供给时间有关。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冷却用水量应按建规表8.2.4计算。

冷却用水量包括着火罐的冷却用水量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

固定式冷却设备冷却立(卧)式罐的相邻罐时,其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周长(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若无可靠的技术设施来保证靠近着火罐一边洒水冷却时,则应按全部罐周长(表面积)计算。

(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建规表8.2.5的规定;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

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

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室内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建规8.4.1的规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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