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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监理合同.docx

农业局监理合同

 

财政奖补项目

平安工程建设

 

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农业局

监理人:

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

 

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平安工程建设

监理及咨询委托合同

委托人农业局

监理人:

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平安工程建设

工程地点:

监理内容:

全县3个行政村建设高清网络安防监控系统

工程投资:

8万元

工程工期:

3日历天

是否涉密:

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工作开始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工令日期为准,监理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派出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至本工程验收合格。

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双方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叁份,监理人叁份。

建设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农行郑商支

帐号:

帐号:

3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45

电话:

电话:

6571

本合同签订于:

1年1月13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到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

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

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被委托人确认后不得擅自更换人员,若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人员被视为违约、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每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

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相应的专题报告,监理方应在三日内对委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进行书面答,超过三日没有答复,视为认同委托人的意见。

第五条监理人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监理中一切事宜。

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一周内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交还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超过3日没有答复时,则视为认同监理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派同志为常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协调工程事宜。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12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功能要求设计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自监理人进入现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经委托人及监理人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二十八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七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作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它

第三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四十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对于监理人针对本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委托人有权使用并复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依据:

1.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

2. 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

3.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

4. 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5. 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

6. 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监理阶段、工作内容:

(一)设计阶段

1、根据工程概算,协助甲方向方案设计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目标和需求;

2、督促方案设计单位及时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

3、协助甲方分析比较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优化设计方案。

(二)招投标阶段

1、根据优化后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协助甲方制定招投标文件;

2、参与评标过程,并对中标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3、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后,协助甲方单位签订与中标单位的承建合同。

(三)施工阶段

1、工程质量监理

1)审查承建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审查承建方提交的开工报告。

3)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并应查验检查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及进口设备相关证明等是否合格、齐全,与合同所附设备清单是否一致,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和投入使用。

4)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进行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签署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承发包合同。

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监督检查。

6)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评定自检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7)查验施工单位所用检测仪器的合格证、计量证。

监理单位全面监督,保证技术资料的准确。

8)监督施工方认真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使工程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最佳效果,且符合合同和国家标准要求。

9)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监理记录。

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它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通知委托人。

2、工程进度监理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2)经常提醒建设方及时解决和协调自身应解决的施工问题。

3)监督施工方落实施工需要的人员和施工设备。

4)检查施工方设备和器材购置计划,应与施工进度同步。

5)组织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协调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类问题,出具会议纪要。

6)监理中心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向甲方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3、工程投资监理

1)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验工报表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保证验工报表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各项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签证上报甲方据以拨款。

2)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计价。

3)审核设计变更,按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确定设计变更的价格调整,并向委托人出具价格调整数量的书面报告。

4)审核工程决算,并将审核结论报委托人。

(四)竣工验收阶段

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2)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3)负责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初检,审查工程初验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4)参加并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检收。

5)办理工程移交,签发工程竣工证明。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理报酬与支付

1、本工程概算投资算约为万元,监理费为:

柒00元。

2、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3、支付方式:

1、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满15日,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监理报酬的45%,计:

叁拾0元;

2、工程施工完成进入试运期,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监理报酬的45%,计:

叁拾0元;

3、自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委托方向监理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报酬,计:

柒0元;

4、如果工程延期,自监理工期结束后至工程最终验收期间(除试运行期外),委托方应按第四十九条计算方法计算出增加监理报酬额,并在工程最终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所增加监理报酬给监理人。

第四十七条奖励办法:

因监理人认真、负责而使委托人节省了工程费用,委托方应予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5%)

奖励金额在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十八条委托方无故拖延支付监理报酬,应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

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监理报酬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第四十九条因委托方或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10天后,从第11天起按延长天数相应增加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额=日监理报酬额(监理报酬总额÷合同工期天数)×延长工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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