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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竖向

一、道路及竖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一)道路交通

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2居住区内的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道路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5m。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2居住区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的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居住区

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

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民用建筑设计导则》GB50352—2005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件在住宅建筑内。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设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市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4.1.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5.2.1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入口;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道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

20

≤1:

16

≤1:

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备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二)竖向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阶间高差大于1.5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二、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则,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系统,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7.0.4-1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

(hm2)

居住区

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0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40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为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有求。

表7.0.4-2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7.0.4.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⑵、⑶、⑷项及第⑸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康居示范小区同时要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节能省地型住宅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指导》(2006版)

 4.7.1植物配置的原则

  ⑴植物配置要根据各种不同的植物形态、生态习性特点,满足不同绿化用地要求。

其中包括:

形态与空间组合的配置,季相色彩的配置,光照与耐阴植物的配置,建筑物、地下管线与植物的配置,种植设计程序从总体构思到具体配置,都要以植物的空间组织与观赏功能为出发点,考虑多种植物相互间的重叠交错,以增加布局的整体性和群体性。

 ⑵适应绿化的功能要求,适应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乔木与灌木、常绿植物与落叶植物的配置,要考虑植物生长特性和观赏价值。

木本植物和草本花卉的配置,要考虑景观效果和四季的变化。

 ⑶充分发挥植物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生态结构,达到人工配置的植物群落自然和谐。

⑷植物是居住区园林景观中最只要的元素,是以植物自然美、形体美、色彩美构筑环境美。

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

色彩组合应考虑季节特征和人的观赏心理。

⑸要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

4.8植物的空间组合

植物作为三维空间的实体,以各种方式交互形成多种空间效果,植物的高度和密度影响空间的塑造(见下表)。

表4.8植物组合的空间效果

植物分类

植物高度(cm)

空间效果

花卉、草坪

13—15

能覆盖地表,美化开敞空间,在平面上暗示空间

灌木、花卉

40—45

产生引导效果,界定空间范围

灌木、竹类、藤本类

90—100

产生屏障功能,改变暗示空间的边缘,限定交通流线

乔木、灌木、藤本类、竹类

135—140

分隔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围合空间

乔木、藤本类

高于人水平视线

产生较强的视线引导作用,可形成较私密的交往空间

乔木、藤本类

高达树冠

形成顶面的封闭空间,具有遮蔽功能,并改变天际线的轮廓

4.10宅旁(间)绿化

4.10.1宅旁(间)绿化是小区中重要的“半私密”领域,是居住者使用最频繁的室外空间。

宅旁(间)绿化在居民日常生活的视野之内最便于邻里交往,尤其是幼儿活动最多的场所。

因此,宅旁绿地要贴近居民,突出通达性、观赏性和实用性。

4.10.2宅旁(间)绿化应结合住宅的类型及平面特点、建筑组合形式、宅前道路等因素进行布置,创造庭院绿化景观,区分公共与私人空间领域,给予居住者认同感和归属感。

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如在华北地区,建筑物南面不宜种植过密,以致影响通风和采光)。

在近窗不宜种高大灌木;而在建筑物的西面,需要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

4.10.3宅旁绿地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

阴影区宜种植耐荫植物。

4.11组团绿地

4.11.1组团绿地是宅间绿地的延伸和扩大。

一般设置在若干栋住宅组成的团组中,并根据团组的空间构成布置成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封闭式绿地。

与宅旁绿地相比,适宜于更大范围的邻里交往。

4.11.2组团绿地应满足居民户外活动的需要,应布置小型健身场地,供老人休息和幼儿游戏的场所,并设置必要的休闲设施,如座椅、凉亭等。

4.11.3种植植物围合空间,为活动场所提供适宜的绿色背景,为居民创造访风避晒的条件。

种植树木以乔木灌木为主。

地面除硬地外应铺草以美化环境。

并以树木为隔离带,减少活动区相互间的干扰。

4.12隔离绿化

4.12.1居住区道路两侧应栽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减少交通造成的尘土、噪音及有害气体,有利于沿街住宅室内保持安静和卫生。

行道树应尽量选择枝冠水平伸展的乔木,起到遮阳降温作用。

4.12.2公共建筑与住宅之间应设置隔离绿地,多用乔木和灌木构成浓密的绿色屏障,以保持居住区的安静,居住区内的垃圾站、锅炉房、变电站、变电箱等欠美观地区可用灌木或乔木加以隐蔽。

4.16停车场绿化

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

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

(见下表)

绿化部分

景观及功能效果

设计要点

周界绿化

形成分隔带,减少视线干扰和居民的随意穿行。

遮挡车辆反光对居室内的影响。

增加了车辆的领域感,同时美化周边环境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杆要求挺直;车场周边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车位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陈列式韵律感,改变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车位间绿化带由于受车辆尾气排放影响,不宜种植花卉。

为满足车辆垂直停放和种植物保水要求,绿化带一般为1.5-2m左右,乔木沿绿带排列,间距≥2.5m,以保证车辆在其间停放。

地面绿化及铺装

地面铺装和植草砖使场地色彩产生变化,减弱大面积硬质地面的生硬感。

采用混凝土或者塑料植草砖铺地。

种植耐碾压草种,选择满足碾压要求具有透水功能的实心砖块铺装材料。

5.3道路及绿地最大坡度(见表5.3)

道路及绿地

最大坡度

 

道路

普通道路

17%(1/6)

自行车专用道

5%

轮椅专用道

8.5%(1/12)

轮椅园路

4%

路面排水

1-2%

绿地

草皮坡度

45%

中高木绿化种植

30%

草坪修剪机作业

15%

《盐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暂行标准》(盐政发[2008]93号)

3.0.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全部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强调大苗栽植,每百平方米绿地大乔木不少于5株,重要节点处可少量种植大树。

乔灌木种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绿化总量的70%,以落叶大乔木为主健全道路绿化系统。

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三、供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版)

系统选择

3.3.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

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2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6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7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引入管上;

2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水泵出水管上;

4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

段上。

注:

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3.4.9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

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

2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

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

1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工作,但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4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宜设置。

注: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

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

水表的过载流量;

4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注:

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3.5.2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5.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5.4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

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其住宅及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6.3、3.6.4和3.6.5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和管段流量。

2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并符合本规范3.5.1条的规定时,其住宅应按本规范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1.10条计算最大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3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

1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不计入管网节点流量,仅在计算小区管网与城市管网连接的引入管时,考虑预留此余量。

2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3.6.2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不论小区规模及管网形状,均应按3.6.1条第2款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管道井与表库

4.1水表库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的不同,分为多层、小高层与高层建筑三种形式。

4.1.1多层或小高层的水表实行统一集中设计、安装与使用,集中放置在专用水表库内,集中放置的表库,从室内引出的表内管道不得埋入地面下,管道必须整齐、有序、固定安装,标明每户门牌号,直接接至分表器,水表库统一设置在建筑楼层的最底层,每个单元两侧各设置一间水表库,表库内不得有其它管道。

4.1.2高层建筑的水表库的设置方式按供水方式不同而设置:

4.1.2.1直供水的楼层(1-4层)统一在建筑的最底层设置表库,每个单元设置一间表库。

4层以上加压供水的楼层,以单元集中设置管井或表库为主。

4.1.2.2直供水的楼层(1-4层)统一在建筑的最底层设置表库,每个单元设置一间表库。

4层以上加压供水的楼层以每层集中设置一间表库为主。

4.1.2.3直供水和加压供水全部设置在每单元每层的管井内。

4.2.1多层与小高层建筑的水表库净空尺寸不得低于1500mm(长)×1260mm(宽)×2000mm(高)。

4.2.2高层建筑按供水的类型不同而规格不同:

4.2.2.1直供水楼层统一设置的表库,其规格同4.2.1。

4.2.2.2分区设置的表库,其各区规格同4.2.1

4.2.2.3分层设置的表库,水表安装在管井或管廊内,其净空尺寸不得低于:

1000mm(长)(装门的一侧)×600mm(宽)

4.4.1水表库管井内必须配备照明设施,以保证抄录与维修的方便。

4.4.2水表库管道内应设有地漏,以确保维修时溢出的水及时排放,以防冬天漏水滑落,以保证用水户的安全。

5表库门

为便于水表管理维护、读表和数据的抄录以及防冻保温,表库门应统一规格、统一门锁、统一标识。

5.1种类与规格

5.1.1多层、小高层、高层的直供水楼层的表库门(包括门框在内)的规格为1860mm×800mm。

5.1.2高层的分层设置的表库门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门,规格为1500mm×600mm。

5.2技术要求

5.2.1表库门的类别为钢质单扇防火门,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应采用冷轧薄钢板。

5.2.2门框壁厚为1.2-1.5mm;门扇面板厚为0.8-1.2mm,如加固件设有螺孔,则钢板的厚度不低于3.0mm。

防火等级应符合具体消防要求。

5.4.1表库门面板上印用“水表库”字样的铭牌或喷字。

“水表库”为喷字样,置于门面的中央,以达到醒目、美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盐城市市区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1、为加强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与建设,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等相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2、本技术管理规定中的“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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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3、本技术管理规定适用本市市区及区域供水范围内新建100米以内高层住宅。

4、凡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0.14MPa或住宅4层以上、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分区设置,每区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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