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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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SF-2013-0204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内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承包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内

工程内容:

承包内容及规模: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等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工程规模:

承包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内容及规模: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化龙镇明经村溢洲刘公祠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等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图纸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天。

从2018年月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玖拾柒万壹仟玖佰捌拾元肆角肆分;

(小写):

971980.44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内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

股份合作经济社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穗建筑[2013]598号)。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及其附件;④投标书及其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设计图纸;⑨工程量清单。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

(2)提供的数量:

提供图纸3套。

5.2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1)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电报、传真、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含各方现场代表)。

7.工程分包

7.1本项目中的拆卸工程,拆下的物件如发包人需回收的,则由发包人回收;若发包人不回收的,则由承包人负责清运离场。

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2对影响施工的管线的迁移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对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指出)的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12.事故处理

12.4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工程总价10%的罚款。

13.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13.7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

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在开工前三天完成。

(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

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发包人只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交验。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委托承办人办理的工作有:

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19.4支付款项

(1)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工程款支付期限以财政审定为准。

本工程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投资,工程款的支付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付款审批时间不计入付款时限,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施工方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

(2)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20.承包人

20.2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每月25号。

(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及赔偿责任。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

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工程造价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办人任命()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发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          (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1)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以转账支票或履约保函方式提交。

若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且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延期缴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

(2)履约保证金退还: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32.保险

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1)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2)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另行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定标后三个工作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7个工作天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

工程中主要的阶段性进度计划:

201年月日前完成;

201年月日前完成;

201年月日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

201年月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完毕。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另作约定: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4天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在签订本合同后第24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30)天。

(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38.竣工日期

38.1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标准

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建筑[2003]106号文所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文明施工要求:

按穗建筑(2006)411号文、番建发(2006)41号文、穗建质[2008]937号文、穗建质[2008]1008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2012年)执行,各文件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新文件内容执行。

45.3(8)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500元。

45.5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6.测量放线

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3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现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要求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另作约定:

(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

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30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9.2承包人供货要求: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要求代替品不低于原设计技术、规格及质量标准,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

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9.3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49.4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档次应不低于或相当于以下要求的品牌厂家的质量档次进行计价,本项目各计价品牌产品均要求为正厂优等品,不同颜色或型号的价差属投标风险范围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所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所有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现场制作成品、半成品须全部按见证采样要求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若部分材料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则送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按工程验收规定,属于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证。

55.工程试车

55.1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58.竣工验收

58.1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按我国现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验所承建工程的质量会同监理单位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由承包人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份数的竣工图,一并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核查。

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25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上述其他资料后,可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发包人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内容可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发包人有权根据修改或整改造成的时间延误重新确定计划验收日期;承包人必须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述费用。

(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4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4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图纸4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2套。

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如承包人不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并向发包人移交上述档案、报告、图纸和电子文件光盘,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58.9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58.10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另作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

1年。

59.3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59.8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

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61.工程量

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

61.2与专用条款61.1不同之处按专用条款61.1执行。

61.3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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