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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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模板

X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文件

XXX昆综字[20XXJXX号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准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所对执行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别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条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分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考虑了下列因素:

(一)事务所已经取得中注协认定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

(二)分所设置了审计部、业务监管部、办公室等职能机构;

(三)在执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所应承担的业务示范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

(五)对主要客户基本情况熟悉,执业助理人员年龄结构偏低。

第四条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分所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的制定和运用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职业道德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力;

(三)工作委派;

(四)督导;

(五)咨询;

(六)业务承接;

(七)监控。

第五条关于“职业道德原则"

分所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指定专人或部门向全体执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指导,并解答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等方面的问题。

1、适当记录解答情况;

2、必要时向省注协请示。

(二)将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等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分所内各层次专业人员。

1、全体执业人员应熟悉这些政策与程序;

2、在培训讲课以及对审计工作督导中都要强调执业人员保持心理状态独立性的必要性。

(三)监督、检查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等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1、取得或听取执业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就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报告

(每年或重要项目完成后);

2、委派专人或部门解决例外情况;

3、定期检查与委托人联系,以查明是否存在可能损害分所独立性的情

况;

4、委派专人或部门全面检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并提出报告。

第六条关于“专业胜任能力"

分所应确保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专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分所应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一)招聘控制程序

1、分所制定专业人员需求计划,坚持按预定方案招聘合格的专业人员。

1)专业人员招聘计划应满足分所业务拓展对各层次人员的需求;

2)依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招聘目标方案:

A、查明应聘者来源渠道;

B、建立与应聘者的联系,沟通分所基本情况,告知分所招聘程序和方针,让他们了解各自将要从事的业务内容、分所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吸引应聘者参与应聘竞争;

C、指派授权人员与人事部门协调决定人员的聘用;

D、分所需定期评价招聘方案执行情况。

2、制定、评价专业人员招聘资格的方针和条件:

1)通过适当方式荻得鉴定应聘者的学历背景、职业才能、工作经验和业绩,确定是否适合分所的要求和标准;

2)对招聘分所工作人员或委托人亲属;分所昔日工作人员再次聘用;招聘委托人的工作人员,分所应持谨慎态度。

(二)后续教育和专业发展控制程序

1、制定专业人员后续教育指导方针

1)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制定后续教育和职业开发方案,方案应与省注

协后续教育方案相适用并告知全体执业人员;

2)明确分所近期和远期发展方针,确定新聘用人员专业方向,向他们解释应负的职业责任;

3)确定各层次人员后续教育的具体要求,鼓励专业人员参加外部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包括参加注册会计师相关资格的考试),鼓励撰写论文并给予指导;

4)就分所和个人两方面情况,对后续教育实施监督并形成适当记录。

责任人或部门定期写出后续教育评价报告并提出修改方案的意见。

2、向专业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最新专业书刊、资料以及分所职业技术问题方针和程序的资料,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自我发展活动。

1)对专业人员分发关于会计和审计问题的准则、公告及其他资料;为定向证券、税务等方向发展的专业人员提供这些特殊领域有关法规和相关资料;

2)实施与分所发展相关的特殊领域和专业知识(如计算机审计、科学运用统计抽样方法等)的培训,鼓励专业人员参加这些领域的培训并提供必要技术书刊。

(三)晋升控制程序

1、规定为执行各层次职责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确定评价个人成绩和业务熟练程度要考虑的标准:

1)专业知识(如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及职称);

2)分析和判断能力(如审计实务中能否获取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3)表达能力(如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是否将已发现的问题给予恰当的表述);

4)领导及协调能力(能否与同事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同被审计单位能否融洽相处并得到其认可,在审计中能否遵守职业

道德的要求);

5)个人品质、才智、行为动机是否适合分所工作性质等。

3、评价专业人员业绩

1)收集和评价工作人员的业绩资料;

2)向工作人员沟通他们业务水平进步情况和努力方向,并予以适当记录。

4、指派专人负责对工作人员上述考评工作。

第七条关于“工作委派”

分所应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一)制订分所委派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制订分所的人员需要计划;

2、编制具体审计项目时间预算和审计工作时间表以确定所需人力;

3、为达到合理有效地安排人力,要考虑下列因素:

1)按审计范围和复杂程序确定可派用人员;

2)对专业知识的要求;

3)审计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4)人员轮换的安排;

5)执业期间岗位培训的安排。

(二)指定专人或业务部门负责分派审计人员工作

1、具体专人或业务部门负责分派审计人员工作;

1)评价参审人员在能力、经验及特殊专业知识方面的资格;

2)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人员的安排;

3)可能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和利益冲突情况。

2、分派人员时对轮换的安排及合理的人员组合考虑。

(三)对人员分派工作的复核、审批。

1、人员分派方案由分所负责人复核、审批。

2、重大项目由所务会议议定。

第八条关于“督导”

分所应建立分派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督导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分所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有关督导程序如下:

(一)对审计计划的督导程序

1、具体审计项目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的指导;

2、审计工作方案目标;

3、对专门知识的要求;

4、前期审计工作的利用和近期情况变化对委托人或其所在行业的影响;

5、完成审计工作需要的时间预算及其进展。

(二)对分所工作标准的督导程序

1、对各层次的适当监督、研究委派人员能力和经验;

2、工作底稿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3、商讨解决审计人员执业中对复杂问题职业判断上的分歧的程序。

(三)确定需商讨的领域和特殊问题并鼓励对这些问题进行商讨。

1、指明由于问题的重要性或其复杂性而需要商讨的特别领域或特殊问题:

1)新颁布的会计审计准则、公告和其他会计法规的应用;

2)委托人行业对特殊会计、审计问题的要求;

3)遇到的重要审计实务问题;

4)行业协会对档案的要求。

(四)对执业期间在岗培训的督导程序

1、在岗培训是个人发展的一部分,使助理人员了解他们的工作同审计整体的关系,将可以作的工作尽量分配给助理人员,鼓励培训开发下级人员。

2、监督委派

1)委派的人员是否满足了行业协会、分所有关要求,明确培训要点。

2)使执业人员尽量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获得经验,在不同督导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1、注册会计师对助理人员工作进行复核,项目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行复核;

2、分所设立复核组对项目负责人工作进行复核;

3、分所负责人负责签发报告前工作底稿的复核。

第九条关于“咨询”

分所在必要时应向有关专家咨询。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一一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五条规定,分所向专家咨询的领域包括:

1、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2、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3、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5、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二)利用专家工作的方法

1、考虑专家的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及声望,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

2、评价专家的独立性;

3、约定专家的工作范围;

4、将专家咨询结果适当记录。

第十条关于“业务承接"

分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一)制定新客户的评价和承接批准程序

1、获取和考察关于被审计单位有用的财务资料,如年度报告、内部财务报表以及所得税申报报表等。

2、向第三者询问关于被审计单位可能对评价管理人员产生影响的有关情况。

第三者是指被审单位的贷款银行、其他债权人、法律顾问。

3、与前任审计人员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品德以及更换审计人员的原因。

4、分所接受委托业务,须关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情况的出现。

5、评价分所的独立性和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能力。

1)参审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专业知识和经验;

2)对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了解程度;

3)确认分所接受委托而不致违反职业道德准则;

6、委派适当部门评价得到的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并将结论予以记录,由分所负责人(重大项目由所务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二)根据出现的新情况,评价是否续审老客户,这些情况包括:

1、一个期间时间届满;

2、下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管理人员;2)董事会组成;3)股权结构;4)法律顾问;5)财务状况;

6)诉讼情况;7)委托人经营性质;8)约定范围。

评价上述变化作出是否受托续审。

第十一条关于“监控”

分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一)制定监控计划

1、确定必要的监控程序:

1)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步骤;

2)确定检查的范围和标准;

3)规定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4)明确解决检查人员与其他人员发生争执的办法。

2、确定检查人员的标准,包括在分所的责任层次和专业能力。

检查人员名单应由分所负责人或所务会议决定。

3、与有关管理人员讨论检查测试审计人员对质量控制程序遵守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4、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分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以适当方式将分所《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保证正确理解和执行。

(一)将分所《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纳入分所后续教育重点内容,向执业人员做详细讲解说明。

(二)将分所《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送到每个执业人员手中,加强执业质量检查监督,保证其贯彻执行。

第三章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及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指签字注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对助理人员工作的督导。

第十四条对助理人员工作督导的方式及程序

(一)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工作督导方式为指导、监督、复核。

(二)委派工作时督导人员须充分了解助理人员的独立性和对该项目的专业胜任能力。

据以决定对每个人进行指导、监督、复核的范围。

第十五条对助理人员工作指导的要求:

(一)讲清他们的职责;

(二)讲清拟定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目标;

(三)讲清被审计单位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

(四)讲清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助理人员工作监督的要求

(一)助理人员是否具有对执行分配任务所必要的业务经验和能力,是否了解和审计指导意见,是否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业务。

(二)了解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估量其重要性,是否适当修改审计计划。

(三)解决参审人员之间发生的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向适当人员咨询。

第十七条对助理人员工作复核的要求

(一)每个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应由同等或较高层次的人员进行复核,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

1、审计工作要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分所的标准;

2、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

3、所有重大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

4、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二)复核资料的具体内容:

1、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2、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的修改;

3、进行实质性测试方式,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三)大型复杂的审计项目,分所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复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XX分所负责解释,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北京XXX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XX分所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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