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是注税行业进展的重要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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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是注税行业进展的重要途径

编者案:

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进展,做大做强、抱团执业、立品牌、树形象,已经成为当前税务师事务所进展的重要途径。

自中税协2020年推行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以来,全国共有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15家,包括总部及分支机构105家,业务网络覆盖30个地域,这是税务师事务所自身进展到一按时期的迫切需要,也是注税行业调整结构、转变进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随着集团化效应的慢慢显现,集团化之路取得行业内外的普遍认可和踊跃支持。

福建省税协高度重视我省事务所做大做强工作,已议定将于近期召开事务所做大做强研讨会,旨在协助事务所走强强联合集团化道路。

本期“专门策划”刊登集团化合作模式、行业政策等信息,供有关所参考借鉴。

 

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是

注税行业进展的重要途径

赵成刚 刘 沛

做大做强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展的必然趋势。

最近几年来,在中税协做大做强战略的引领下,我国接踵诞生了一批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这是税务师事务所自身进展到一按时期的迫切需要,也是注税行业调整结构、转变进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随着集团化效应的慢慢显现,集团化之路取得行业内外的普遍认可和踊跃支持。

集团化推动行业做大做强

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税制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的稳步推动,我国涉税中介效劳市场的需求特点和运行环境发生了新转变,需要具有较高执业能力和较广业务网络的税务师事务所为政府部门和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提供标准统一的高水平专业效劳,以解决客户所面临的日趋复杂的涉税问题、规避涉税风险、依法纳税,增进企业进展。

在充分评估行业进展形势、机缘,准确预测以后进展趋势的基础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普遍征求各界意见,做出做大做强注税行业、推动税务师事务所规模化进展的战略决策。

这一决策的推出,取得注税行业的踊跃响应,有效地调动了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踊跃性。

税务师事务所通过资本运作,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弱弱联合,不断探讨和实践集团化进展之路。

从首都北京到西南边境,从东南沿海到西北高原,集团化的版图从北向南,从东向西,延张开来,各地的税务师事务所踊跃构筑图强的奋斗目标。

这些率先行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自身情形动身,有的普遍寻求合作方,通过资本运作方式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整合组建成集团所;有的运用自己的人、财、利等资源在各地增设分支机构,进展成为集团所。

一些运转良好的集团所把效劳网络拓展到市县两级,设立第三级分支机构,将一批小而精的中小所纳入了集团化的网络。

做大做强不仅推动了大所的归并,而且促成了中小所的加入。

这些敢为人先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大做强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集团化进展,促使注税行业形成了一批整体实力强、网络布局广、执业能力高的涉税中介效劳品牌。

这些集团所的业务活动和专业能力日趋取得市场的关注和认可。

专门是在当前“营改增”的工作中,一些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已经熟悉到只有大型税务师事务所更具有处置“营改增”工作中复杂税务问题的能力。

这些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希望利用集团所的专业能力和效劳网络为其所辖的企业解决涉税问题。

另外,很多上市公司、“五百强”企业和一些大型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同这些大型事务所签署效劳协议。

集团化建设成绩斐然

做大做强战略实施以来,在注税行业涌现出一批不管是业务收入仍是事务所规模都有飞跃式进展的事务所集团。

与此同时,注税行业也进入了一个黄金进展时期。

1.行业整体规模迅速爬升

2020年度行业经营收入总额为亿元,比上年增加%,比2007年度的亿元·了一番多,四年平均增加率%。

这一增加速度不仅远远高于昔时全国GDP的增加速度,也高于全国第三产业效劳业的增加速度。

2.较大规模事务所集聚度不断提高

中税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度,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总额为万元,比2020年度的万元增加了%,高于全行业%的增加速度。

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占全国注税行业经营收入总额的%,比2020年度%的比例有所增加。

3.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进展速度加速

自中税协2020年推行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以来,全国共有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15家,包括总部及分支机构105家,业务网络覆盖30个地域。

其中,已经通过中税协审查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12家,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65家。

这12家税务师事务所拥有1533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和4240名从业人员,承接业务万户次。

4.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成效已初步显现

经过近三年的探讨与实践,最先开展集团化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磨合成熟,并在行业内慢慢显露优势:

一是集团化事务所品牌取得税务机关和市场的认可。

随着税务师事务所规模扩大,业务网络的不断扩大,切实提升了税务师事务所的品牌价值和对大型企业、集团型企业的吸引力。

随着社会关注度慢慢提升,一些地址的税务机关对具有必然规模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政府采购。

二是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凭借自身优势,能为各个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师提供良好的培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从而带动行业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三是风险操纵能力取得提升。

一方面,税务师事务所经过集团化取得了比各个原所更有价值的集团化品牌,为了保护集团品牌价值,总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具有加倍完善的治理制度和加倍完整的治理体系,有助于操纵风险。

最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基于其规模,有能力成立专门的风险操纵部门,并能够在交纳执业风险金之余,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进一步降低风险。

四是将游离在行业监管之外的涉税效劳机构纳入了行业治理。

做大做强战略促使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将内部的税务部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成立了税务师事务所。

其中,12家拥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11家已单独设立了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普华永道、德勤和安永已经成立了税务师事务所。

德勤已经在业务拓展工作中利用税务师事务所品牌进行市场宣传、业务承接,取得良好的业绩。

实践说明,推动税务师事务所规模化进展,转变行业进展理念,提升行业效劳效能,实现行业进展的转型升级,既是加速行业进展的需要,也是历史给予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机缘和使命。

集团化采纳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企业在不同进展时期依法衡量各方权益作出的一种选择判定。

母子公司模式和总分公司模式是企业进行集团化的两种最大体组织形式。

一、母子公司模式

这种组织形式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个公司必然比例以上的股权而实际操纵其重大决策权,前者称为后者的母公司,后者为前者的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总分公司模式

这种组织形式是总公司治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治理等方面行使指挥、治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治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三、母子、总分模式的要紧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分公司中,只有总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集团决策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样通过集团统一制度、任免子公司¶事会成员等方式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操纵,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数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法》同时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数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组织治理机构不同

子公司与母公司相同,有自己独立的股东会、¶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而分公司一样没有整套的“三会”治理结构,而只有具体的业务治理机构。

四、现时期税务师事务所的集团化组织形式

自2020年初全国第一家整合组建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有105家税务师事务所前后参与集团化工作。

由于每一个事务所的情形不尽相同,采取的模式也各有特色,目前全国15家集团化事务所中有8家采取了母子公司模式,5家采取总分公司模式,2家采取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模式,即总部对各个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形实行区别对待,通过采取不同的模式达到灵活治理、灵活运营的目的。

集团化进程中的实践探讨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自担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因素来进展自己,选择适合他们的组织形式。

近三年的实践说明,税务师事务所在集团化进程中所选用的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及难点。

一、集团化不同组织形式显现出的特点

(一)资本操纵是母子公司模式的核心。

目前中税协审查通过的采取母子公司模式进行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均超过51%。

中税协以为,将参与集团化的各个公司统一在集团母公司旗下,推行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最终实现一体化经营是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实现集团各机构的一体化,母公司就必需对各个子公司拥有绝对的操纵权和决策力。

在母子公司模式中,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以股权为唯一联系纽带,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

因此母公司只有对子公司达到资本操纵,才能最有效率地推行一体化相关制度和标准,达到一起做大做强的目的。

(二)采取母子公司模式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多为强强联合。

在参与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中,专门大一部份是各个地域的龙头企业。

这些事务所的治理者在经营理念、治理经验方面有诸多一起的地方,因此他们更易为了一起目标而走到一路。

再加上母子公司模式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子公司一方面能够在母公司的操纵下通过一体化取得执业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够保留必然的独立经营和决策能力,尤其是关于执业风险的承担,母、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关于处于集团化模式探讨期税务师事务所强强联合有必然的吸引力。

(三)采取总分公司模式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总公司在集团内均具有绝对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中,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完全受到总公司的操纵,由于参与组建总分公司时,成为分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舍弃所有原所进展的功效,包括品牌、治理制度、执业标准等。

因此这种模式多为大所和中小所的集团化工作采纳。

其中具有绝对优势的税务师事务所成为总公司,其他依附于总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成为分公司。

“四大”和具有必然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时也大多项选择用这种模式。

(四)总分公司为参与集团化的事务所提供了较为便利的一体化途径。

总分公司模式中的总公司往往是各项制度、标准、系统健全,各项体系成熟,拥有稳固、高效的治理团队的税务师事务所,具有绝对优势。

因此他们希望在不打破原有的体制和固有的利益格局下进行集团化拓展。

当事务所加入时,能够直接享受总公司用连年时刻构建的事务所治理、运营功效,以最快的速度与总部实现一体化运营,极大地提升自身价值,集团化工作也相对完全。

(五)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模式实际运作较为灵活。

一些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依照参与集团化的事务所的不同情形,选择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的模式进行集团化。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将参与者区别对待,形式上较为灵活,既能够吸引大所加入,又能够对参与者实现实际操纵。

二、集团化进程中的几个难点

(一)母子公司模式需要很长时刻才能完成一体化建设。

由于母子公司模式多应用于大所之间的强强联合,大所在集团化前各自都有一套成熟的治理体系和执业标准,当前行业内也没有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能够在品牌、制度上实现绝对优势,因此各个税务师事务所真正实现一体化经营是一件超级困难的情形,需要长时刻的探讨、研究、磋商,还需要投入大量金钱、时刻。

从实践上看,品牌形象、企业制度、执业标准的一体化较容易实现,而信息系统和财务的一体化较难实现。

可是,随着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集团化事务所正在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品牌优势也将慢慢凌驾于任一单所之上。

(二)法人出资尚未在行业治理规定中明确是母子公司模式进展的障碍。

目前,《公司法》许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子公司,但行业治理规定既没有明确许诺法人出资,也没有明确不许诺法人出资。

致使了一方面各地的行业治理部门对待母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态度不一,有的支持,有的反对,也有的观望;另一方面参与集团化事务所本身,也因政策不明朗而显现停滞和观望现象。

这对母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的不断扩大和进展造成了必然的阻碍。

咱们以为,由于注税行业尚处于进展初期,应当鼓舞税务师事务所依照自身特点,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和集团化模式,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三)社会公众对分公司认知不足阻碍了总分公司模式税务师事务所进展。

由于社会上对分公司的认知程度很低,专门是错误地以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追究责任较为困难,因此不肯意与分公司签定效劳合同,这在专门大程度上阻碍了总分公司模式税务师事务所的进展。

咱们以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分公司拥有独立的执业资格,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67号)也明确,“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分公司既然也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执业要求。

因此应从高品级税务师事务所做起,增强对高品级总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的宣传,提高社会对分公司的认知程度,慢慢排除客户对分所的熟悉障碍。

(四)母子加总分公司模式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须注重分支机构治理的区别与统一。

母子加总分公司模式在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工作中较为灵活,可是在利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模式的优势时,也需要面对两种模式的不足。

另外,采纳这种模式进行集团化,意味着既要区别对待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治理,又要将其在同一框架内进行整合统一,在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组成无障碍的业务交流与共享,具有必然的难度。

因此采纳这种模式进行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更要注重对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治理,增强税务师事务所凝聚力,提升品牌价值。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选择集团化模式时还应考虑的事宜

(一)分支机构布局问题。

分支机构布局是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一方面,税务师事务所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扩大业务覆盖面;另一方面,在同一地域进展分支机构时,应注意区分分支机构的层次。

所谓“一山不容二虎”,在同一地域同时设立两家以上二级分支机构,对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运营和治理都将带来必然的麻烦。

为此,中税协要求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在同一地域只能有一个分支机构,从而幸免集团内部恶性竞争,阻碍税务师事务所进展。

(二)采纳新设方式进行集团化的事务所有必要设置过渡期。

经过近三年的实践,采纳新设方式进行集团化更便于事务所处置在集团化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高集团化工作的成功率,保障集团化所平稳运营。

但由于人员和业务的过渡,原所客户的转移乃至品牌价值的转移都需要必然的时刻,因此有必要设置过渡期进行解决。

同时,由于各个税务师事务所组建形式不尽相同,需要的过渡期长短也不一样。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都许诺采纳新设方式进行集团化的事务所设置过渡期,且各个集团化事务所过渡期各不相同。

(三)原所处置的问题。

一些参加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本地拥有专门大的品牌阻碍力,这些税务师事务所经过量年的进展,积存了很强的执业能力和品牌阻碍力。

要舍弃自己现有的成熟品牌,与其他地域的税务师事务所一起打造新的集团品牌,自己成为受集团操纵的一部份,对每一个参与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都是超级难以同意的进程。

实践中,在进行原所处置时,有的股东不想舍弃原所品牌,有的股东想要把原所的品牌卖出。

咱们以为,不舍弃原有的品牌,就无法全心全意地投入新的集团品牌建设,也就无法享受集团品牌带来的更多益处。

而将原有品牌卖出,无异于给自己树立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同时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在原所处置问题上可能会存在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因此,中税协要求参与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第一原所必需处置,第二在处置方式上能够选择原所注销,也能够变更名称,但不能再从事涉税效劳。

集团化探讨进程中的试探

一、深切明白得有限责任制、一般合股制、特殊一般合股制与风险操纵之间的内涵

经过20余年的进展,注税行业目前%的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余为一般合股(%)、特殊的一般合股(%)形式。

目前开展集团化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均采纳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作为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充分了解各类组织形式与风险操纵之间的内涵,才能对集团化治理做出正确的决策。

依照《公司法》和《合股企业法》相关资料,咱们归纳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典型的四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并对其债务责任和风险约束进行了归纳如下:

组织

形式类型

合伙人或股东

债务责任

风险约束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合伙人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有合伙人的风险均较大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合伙人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减少了无过错方合伙人的风险,增加了债权人的投资风险

有限责任制

总分

同一

法人

股东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身独立财产,所以风险和债务责任全部由总公司承担。

风险与出资额成正比

母子

多个

法人

股东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如果子公司完全是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且母公司不能证明子公司的财产与自己分离的,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如果母公司可以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或者子公司除了母公司以外还有其他的股东,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各自的全部资产承担各自的债务;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与出资额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管控程度成正比

由此咱们能够看出,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其债务责任都是有法可依、清楚明了的,而事务所的风险操纵要紧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事务所内部执业风险操纵环境,目前行业内的事务所专门是这些大型的集团所已经通过成立三级复核、企业ERP流程管控、企业风险委员会等方式得以健全。

实践中,咱们发觉集团化的事务所在内部风险操纵方面远远高于单个事务所。

二是行业监管的外部风险操纵环境,也确实是健全的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的行业法定业务、业务报告的法律效劳和完备的执业准那么,这恰正是阻碍注册税务师行业风险操纵的重要因素,也是致使目前行业监管薄弱、增加执业者风险的现实原因。

就这点而言,集团化事务所基于自身规模,组建了专业的风险操纵团队研究、把握和应付外部风险,因此其外部风险操纵能力更优于单个事务所。

二、准确判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进展时期,确立适合现时期税务师事务所进展的组织模式

注册税务师制度确立至今只有十余年,不管是事务所自身条件仍是外部监管环境与注册会计师相较都差之甚远,还远远未到确信以哪一种组织形式为主的时候,若是在这些内外部条件都不具有的情形下,急于求成地要求其向特殊一般转制必将造成行业的混乱,反而增加了对事务所本身和社会公众的风险。

因此目前应尽可能多地明确和鼓舞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对自身进展有利的组织形式和集团化模式,如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许诺有条件的法人出资的前提下,鼓舞税务师事务所探讨、实践一般合股企业、特殊的一般合股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母子公司模式符合集团化事务所的内在需求

税务师事务所独立进展到一按时期后,为了知足自身业务拓展的需要,必然会通过集团化的方式扩展效劳网络。

尽管当前税务师事务所在分支机构拓展方面已取得了必然的成绩,但仍然需要扩大业务覆盖面,从而知足高端客户对跨地域、同质化效劳的需求。

现时期,大多数参与集团化的事务所选择了母子公司模式,说明母子公司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注税行业做大做强的要紧组织形式。

几年来母子公司执业从没有显现重大执业风险,品牌和业务取得提升,而且取得市场和有关税务机关的认可,实践证明是超级成功的。

综上所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有多种途径,也有不同组织形式。

但近三年来的实践说明,由于注税行业的进展时期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自身特点,母子公司是集团化事务所选择的要紧形式。

在行业探讨母子公司试点初期,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及有关司局给予了大力支持,总局领导多次视察母子公司试点情形,有关司局多次调研听取意见与建议。

尽管母子公司模式尚处于进展初期,可是它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事务所进展模式,不但有利于增进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而且有利于增强行政监管,降低执业风险。

行业内外的实践和制度创新说明,以法人持股方式构架母子公司模式的集团化已经成为社会中介效劳机构做大做强的有效手腕。

(作者单位:

《注册税务师》杂志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集团化的有关政策

中税协发[2020]04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品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品级认定工作在全国顺利开展,现对品级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归并的税务师事务所,有吸收归并和新设归并两种形式。

二、凡在品级认定评审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师事务所,视为完成归并。

三、完成归并的税务师事务所,各方在归并昔时的业绩总和可作为申请评级时的业绩。

四、经审批批准归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地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或变更)手续。

办理手续时除按已有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文件:

(一)归并决议

事务所归并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作出的归并决议。

事务所归并方是一般合股的,合股人会议作出的归并决议。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工商、税务记录、变更(注销)的文件。

(三)办理归并涉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文件。

(四)归并后税务师事务所产生的文件:

包括《章程》(或合股人协议)、第一届股东会(合股人会议)的¶事会(执行合股人委员会)决议、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归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品牌标识等视觉信息传递的各类形式要维持一致。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治理制度等内部治理系统上维持一致性,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财务政策和分派制度维持一致性。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业务治理制度维持一致性。

明确业务承接、执行进程、三级审核、业务档案等环节的标准要求,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执业标准和质量操纵。

(五)税务师事务所应充分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业务。

成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流程和治理规程信息化维持一致性。

在全所范围内统一信息平台的利用和支持。

六、归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会籍、会费问题

归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会籍、会费缴纳等问题上应依据有关规定,遵Ñ属地原那么,即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所属地入会并交纳会费。

七、对品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授牌问题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4A、5A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授牌只到省级;经地址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1A-3A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予授牌。

(注:

中税协发[2021]004号《关于调整4A、5A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授牌范围的通知》指出,为了鼓舞各地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各地址协会的踊跃性,2020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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