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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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金融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FinancialAssociation,缩写是SF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由本省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本省金融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之间、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加快山东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提升我省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会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我省金融发展成效和特色亮点,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建议;

(二)参与我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的制定;

(三)举办金融产业相关的论坛、展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经批准开展金融领域评优评选等活动;

(四)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帮助我省金融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我省金融业市场竞争力;

(五)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调处机制,为会员提供市场、管理、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发展信息及市场需求,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与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业务事项。

第3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机构会员(含特邀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或在山东的金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中介机构,并在经济、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组织;

(四)省内金融教学研究机构和其它为山东金融发展提供支持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经特邀会员申请,理事会研究同意,特邀会员可以减、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并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连续1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无故不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可能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

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的申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便担任该职务,由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接任该职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且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行政、财务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对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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