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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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汇报人:

彭尚荣,从宪法宣誓说起,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

新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

目录,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四、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摘自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1、现行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现行宪法的重要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3、现行宪法的重要意义,目录,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四、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平召开,通过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颁布。

起临时宪法的作用确立了新中国政府合法统治的依据。

二、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

第四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82宪法五次修正案,第四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增加征地补偿条款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增加保障人权条款,明确规定“依法治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1993,1999,2004,2018,第五次修订,2018宪法修正案,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六)充实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七)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八)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九)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十)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十一)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二)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目录,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四、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宪法结构,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是什么?

列宁说:

“宪法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我们的目的,他只是一个手段,一种方法。

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关于1300万“黑户”“洗白”问题,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没有户口的人在全国至少有1300万。

她们没有户籍资料,没有户口卡,也没有身份证,被社会俗称为“黑户”。

其中780万属于超生人员。

他们没法上学,没法出门旅行,甚至没法正常结婚。

其牵涉面广,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至少有20个省(市、自治区)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须出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个省市在省级户籍制度上明文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公安部会议强调:

2017年年内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一)平等权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命不同价”现象,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家赔偿法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不区分城镇或农村。

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

倾向于“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原则上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就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今年是河南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年,半月谈记者走访郑州、开封、许昌等地发现,多地农村青年曾遭遇“被投票”,一些农村青年不知谁是村主任,有的只知村主任叫啥名,不知长啥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委托”成空文,户主代填、代投全家人选票成“惯例”。

(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侮辱牺牲的消防战士淮安一网民被行政拘留5月12日下午,淮安一小区住宅楼发生火灾,年仅21岁的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从高楼坠落不幸牺牲。

社会各界群众对英雄离世悲痛万分,纷纷表示哀悼。

一网民却在QQ群中公然发表极端性言论,恶意辱骂牺牲的消防战士,引起广大网民愤慨。

接到群众举报后,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王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民众围观拍摄警方执法是一项宪法性权利,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

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

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

“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新京报6月8日发表题为民众围观拍摄是在促进警方文明执法评论文章表示,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正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诈骗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改判无罪,2、劳动权利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权利7、文化权利,第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的义务(六)其他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主席,各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人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任期: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工作机制: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目录,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四、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四、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宪法实施的重要性,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2、宪法实施途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案,1990年,山东齐玉苓的女生在中考后,一直没能获得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未被录取,借钱上了一所技工学校。

9年后,她才发现同村同学陈晓琪盗用自己的姓名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毕业后还继续冒用自己的名字参加工作。

于是,齐玉苓将冒名者和学校、教委等一并告上法庭。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001】25号公告: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此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成功实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推进合宪性审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对国家机关的要求,3、宪法实施的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1、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恪尽职守3、廉洁奉公4、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对全国人民的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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