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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归纳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30人,中级以上职称60%

1000万以下

10人,中级以上职称40%

机电国际

4000万美元以下

预乙级

2000万美元以下

工程建设

中级20人,职业资格10人其中造价师5人,从事3年以上人员10人

一亿元以下

中级12人,职业资格6人,其中造价师,3人,从事3年以上人员6人

暂定级

6000万元以下

同乙级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A.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

招标人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管理方面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

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

货物招标投标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

未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

中标的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放弃中标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未经同意分包给他人

不签订合同的,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未能签订合同

不签订合同的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序

对招标招标文件的质疑在开标日5日以前提出,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在评标结束后可以质疑的内容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仲裁: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

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采购中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7天

供应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10天

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本质是投诉)7天

投标人招投标主管部门

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标过程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

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邀请招标

1—2个中标候选

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

不超过3名有排序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推荐一个中标人

(一)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拘留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3)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我国法律(建筑法: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规定了若干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①禁止限定发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

①禁止转包。

②禁止违法分包。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投标文件构成:

工程建设施工

工程建设货物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投标函

投标函;

投标书

投标分项报价表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报价

投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判决重于处理实体问题,而裁定重于处理程序问题。

裁决则主要是一个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载断的行为。

以下随便看看:

监理讲义内容: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

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

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

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

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愈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

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

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

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

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了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施工人不仅应承担加害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施工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

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其他受损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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